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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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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中的出口禁忌(二)

更新日期:2011/8/30

禁忌六:不要忽视对选择买家合适的支付方式风险之外的国家风险进行评估。
某些国家经常遭受特别严重政治和经济问题,不能接受其以外币支付进口款项。不论意图明显是好的、或是由外国买主承担责任,不对这类国家进行政治和经济情形进行评估,没有选择在可见的政治经济情形下的适当支付方式,而向这类国家出口的出口商存在无法收到出口商品货款的风险。

禁忌七:不要将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erms)与其它销售术语简本,如《修订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或《华沙规则》(Warsaw Terms)混为一谈。
尽管所有简本中的销售术语类似,但是它们都对个别术语有着自己的解释。因此,不必注意在您的交易中所使用的是哪一特定的销售术语简本。此外,确保您没有误用特殊的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选本,并按照特殊的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来理解相关费用、责任、权利和义务。误用特殊的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选本可能会导致费用的多缴或少缴,以及过度承担义务、责任或对义务、责任承担不到位,过度享有权益或不充分享受权益。


禁忌八:不要忘记对出口交易保险范围的充分性进行分析,需要考虑保险的要项和损失的风险和对支付方式进行选择。
决定保险的种类和保险范围要求以及利益的分配、支付责任的分担。忽视这些事项的出口商在风险真正出现之前从来不清楚自己担多大的风险,到风险真正出现知识才发现自己没有参加保险或保险额不足。

禁忌九:不要认为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可以替代一个有效的、可强制执行的出口销售合同。
信用证仅仅能够调整支付以及获得支付时所要求出示的相关文件,并不能调整诸多其它同等重要的事项,如产品领受、产品担保或程序争议决议。这些都属于出口销售合同调整的典型事项。一张出口销售合同须描述、具体说明选择的支付方式以及调整进口商和进口商认为所有重要的事项。未签订出口销售合同而进行出口交易的出口商承担了大大超越其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控制的风险。

禁忌十:不要忘记确保出口交易的连贯性。
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与出口销售合同不符的销售方式以及交付给转运人的信用证的检查,可以确保交易避免由与相关内容的矛盾或重迭引发的问题。不对交易连贯性检查的出口商很快、很容易面对由交易,即便是组织的非常好的交易,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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