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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
国际服务贸易
International Service Trade

乌拉圭回合谈判在1994年4月签订了GAST,该协定第一条第二款将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以下四种形式提供的服务: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质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电脑网路实现的服务,如视听、金融资讯等);

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特别强调买卖双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而非服务提供者或接受者。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接待外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为国外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

一成员的服务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指允许一国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到另一国开业,提供服务,包括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如外国公司到中国来开办银行、商店,设立会计、律师事务所等);

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特点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採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

一国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 (如一国的医生、教授、艺术家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

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的共同点是: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不同点是: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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