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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判例:H-1B转为O-1上诉成功
浏览次数:7990    添加时间:2011/3/25    来源: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最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公布了一则移民上诉委员会(AAO)批准H-1B专业工作者身份转为O-1 杰出人才工作者身份上诉的案例,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特将此案总结如下
 

案件概述
申请人是一家涂层刀具制造商,受益人作发展研究工程师(Developmental Research Engineer)以H-1B身份受雇于该公司,2009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移民局(USCIS)加州服务中心(CSC)递交了将受益人转为O-1身份申请。
 
同年12月28日,加州服务中心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以下六份证明文件(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1. 受益人详尽的工作描述,包括具体的各项职责、花在各项工作职责上的时间比例、责任轻重(level of responsibility)以及每周工作的小时数
2. 说明该职位在受益人受雇前是否已存在
3. 书面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的书面总结)
4. 所有项目的完整行程单,包括各项服务的确切日期、各个服务地点的名称或雇主的名称
5. 说明受益人所作项目的性质,并且阐述项目的有限性
6. 阐述申请人是如何评估项目将在三年内完成
 
在补件过程中,申请人按照要求对受益人的工作进行了详细地描述,表明该职位曾是一个临时职位,也正因为如此,制造团队认为有必要请受益人再服务三年;说明了受益人将服务于公司在加州瓦伦西亚设的点,偶尔参加一些专业会议,具体时间地点日后才会确定;还递交了受益人的雇佣合同;只是在提供完整的行程单(itinerary)方面有些困难。
 
尽管申请人补充了那么多文件证明,2010年1月29日,加州服务中心还是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来美为雇主的某个或某些特定项目(specific event or events)提供服务”为由拒绝了该申请。
 
移民上诉委员会通过对所有证据的综合考虑,最终决定撤销加州服务中心的否决判决,批准了该O-1杰出人才工作者的申请。
 
为什么该上诉能获得成功呢?贺秀娟律师带读者一探究竟:

 
案件聚焦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是服务于法定的某个或某些特定项目”。
 
加州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时,说明“特定项目指的是有明确时限(即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的项目,而不能是认为或猜测出来的”。并且强调,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美的工作是有限制性的,而“仅仅是来美从事一些一个发展研究工程师的日常工作(day-to-day duties),或从事一些其它常规职位的没有既定目标的工作”是不符合“特定项目”的;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完整的行程单,故而受益人工作的唯一限制就只有该签证的法定三年期限;没有完整的行程单、项目有限性的说明或评估项目将在三年内完成的评估标准,加州服务中心无法确定该项目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特定项目”。
 
上诉过程中,申请人的代表律师主张,申请人已经详细描述了受益人将要参与的特定活动并且注明了受益人需要达成的既定目标;声明申请人已经递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受益人的工作并非推测出来或是命令禁止抑或不符合“特定项目”规定的。为进一步左证受益人这三年的服务对公司是至关重要的,申请人还一进步详细说明了受益人预期研究发展活动,申请人十分需要受益人特殊的经验和技能,并罗列出分派给受益人五方面任务的截止日期。此外,申请人还说明公司为在受益人O-1身份到期前为完成所有任务而做的预算和所需资金的分配。
 
移民上诉委员会采纳了申请人的代表律师的观点,认为加州服务中心对于“特定项目”定义过窄过严,从受益人的工作领域和申请人提供的职位性质来看,根据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供的受益人雇佣条件说明、雇佣合约以及受益人预期活动性质和范围的详细说明,申请人已经履行其举证责任(evidentiary burden)。
 
根据以往受雇于专业运动团体的杰出运动员或受雇于大学的杰出教授的案例来看,签订多年雇佣合约和从事常规工作都是常见的,也都符合“特定项目”的规定,而尽管明文规定禁止O-1从事自由职业(freelance),但并无明文规定禁止O-1从事常规工作,且尽管有法规罗列了符合“特定项目”的列表,但也附说明该列表并非尽善尽美,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法规也认同,由于雇佣领域不同,并非所有的申请人都方便提供完整的行程单,所以对于“特定项目”的理解应该宽泛一些。与艺术家或是演员不同,本案中的受益人是受雇于私人公司的科学家,协助该公司对其高度复杂的产品进行技术开发,所以没有理由怀疑该受益人会从事一些与申请不符的活动。最终,移民上诉委员会撤销了加州服务中心的否决判决,申请人成功上诉,其O-1杰出人才申请获准。 
 
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加州旧金山湾区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帮助客户和对方达成协定,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
http://www.jessieh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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