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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非法停留与欺诈记录,通过极端困境成功豁免的案例
浏览次数:5824    添加时间:2012/11/7    来源: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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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移民签证的过程中,常发生申请人因不符合入境条件而被拒签的情况。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INA),不可入境的原因大致可分为10种,包括:健康原因;犯罪原因;安全及相关原因;公众负担原因;特定移民的劳工证和资格原因;非法入境者及移民违规者;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无资格取得公民身份;曾被递解出境并非法滞留;以及一些其它原因。为避免前功尽弃,申请人应在申请移民签证前充分了解这些因素,以便准备申请材料,甚至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即使移民签证申请最后被拒,还可通过豁免申请(Waiver Application) 来获得移民美国机会。
 
极端困境(Extreme Hardship)是取得豁免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什么情况才算得上是极端困境呢?近日移民上诉委员会(AAO)公布的一个关于豁免的判例很好地为大家解释了这个问题,贺秀娟律师事务所认为在判例中,委员会关于极端困境的解释非常清晰,对日后申请豁免具有指导性意义,因此特整理出来以供读者参考。
 
本案申请人是一个黑山共和国人,因曾经使用他人的护照进入美国并且在美国非法停留超过1年而被禁止进入美国。因此提出豁免申请,但移民局以他的情形不构成极端困境为由拒绝其
豁免申请。在其豁免申请被拒后其向上诉委员会(AAO)提起上诉。
 
申请人在该案提供的材料有:申请人律师写的摘要;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申请人的父亲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的陈述;财务证明;申请人配偶的心理鉴定;申请人配偶及申请人配偶父母的医生证明;介绍信。在上诉阶段所有的这些材料都被重新认定及审查。
 
申请人的律师在上诉时提出下列意见:
 
1.在申请人配偶的宣誓书里面,申请人的配偶写到为了照顾小孩和父母她已经无法出去工作,为了偿还房贷她不得不将自己住的房子租给别人。从他们的财务证明来看,在2008年申请人及其配偶每月需支付1,285美元的贷款,从他们税表来看,他们年净收入只有24,938美元。在2011年4月11号申请人的配偶生下第二个小孩之后她就一直呆在家里照顾她的两个小孩,没有独立的收入,申请人成为他们家唯一可以赚钱的人了,到现在申请人的配偶也一直还在领取食品救济券。
 
2.申请人的配偶正遭受医疗困境。根据申请人的陈述,他的配偶在1998年9月遭遇了一场车祸,在车祸中她骨裂,脊椎也受了伤,同时她在2012年的时候胸部被诊断有两个肿块。
 
3.申请人的配偶本来就有心理问题的病史,在1998年出车祸之后就一直存在心里问题,她的医生也证实了这一点。
 
4.如果申请人的豁免申请被拒,申请人的配偶将因为要照顾两个小孩而产生财务、医疗、情感及心理上面的困境。
 
5.如果让申请人的配偶跟随申请人回到黑山共和国,其将仍然陷入极大的困境。申请人的配偶自1998年就一直生活在美国,她的父母现在也是美国的长久居民。她的父亲在2006年因为一场车祸而出现记忆衰退、脑震荡、下腰痛等综合症。从医生的说明书里面来看,申请人的配偶是唯一能照顾他的人。另外申请人配偶的母亲正患有纤维肌痛、抑郁、高血压、高血脂等疾病,她也需要申请人配偶的照顾。虽然申请人的配偶有两个兄弟在美国,但是一个在监狱服刑,另外一个在2011年秋天才进入大学,他们都没办法照顾他们的父母。尽管申请人的配偶是黑山共和国人,但因为是阿拉伯族人,不会讲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这将会限制她在黑山共和国人找工作。
 
6.申请人的配偶跟她的两个小孩曾经在2011年在黑山共和国度过夏天,但是两个小孩在此期间都开始生病,并且不得不依靠药物进行治疗。证据显示,申请人在黑山共和国并没有办法找到工作来养活他们一家人。
 
总而言之就是如果申请人的配偶跟申请人一起回到黑山共和国,她将遭受超过普通意义上的困境。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在此为读者解读:
极端困境并不是一个具有固定不变含义的概念,而是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事实及情况会有所不同,并且需要综合考虑影响极端困境的判定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配偶或者是父母为美国永久居民或者是公民、适格亲属在美国之外的家庭关系、适格亲属离开美国后的生存环境及与该国家的关系、是个亲属离开美国后的财务状况、健康状况,尤其是当适格亲人将到达一个没有适合的医疗体制的国家。而其它一些因素通常是不予以考虑的,例如经济条件不好、失业、无法接受好的教育、无法与家人团聚、无法融入其它国家的文化等。但AAO一般会强调,考虑是否构成极端困境需要从整体来看,可能从某个单一的因素来看是不能构成极端困境,但是如果从整体来看,可能确实有极端困境存在。
 
AAO认为申请人所陈述的状况已经达到了极端困境的程度,但是无论是同意还是拒绝申请人的豁免申请,并不单单只是极端困境的问题,还涉及到自由裁量的问题。委员会在审理的时候,除了需要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还需要考虑申请人没有提供但是对申请人不利的证据,然后综合评估,如果同意申请人的豁免申请会符合国家最大的利益,则会同意申请;反之则拒绝申请人的申请。在本案中,对申请人有利的因素是如果申请人回到黑山共和国,则他的配偶无论是跟他回国还是继续呆在美国都将陷入极大困境;申请人已经在美国生活了快10年。而不利的因素是申请人曾经通过欺诈及虚假陈述进入美国,并且在美国逾期居留。诚然本案申请人的这些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移民法,但是对申请人有利的因素已经超过了对申请人不利的因素,最终AAO支持了申请人的上诉。
 
极端困境本身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移民官在审理豁免申请的时候需要综合个案的诸多因素进行自由裁量。移民官在进行自由裁量的时候除了会采纳申请人提供的对申请人有利的证据之外还会审查申请人为提供的关于申请人不利的材料。豁免申请程序非常复杂,所要提供的材料非常多,个案情况都不一样,无法套用某一种模式,因此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建议需要申请豁免的人士最好在着手办理前找专业的律师咨询或委托办理。

秀娟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凸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说明客户和对方达成协定,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jessieh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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