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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出口许可证的评估标准
浏览次数:4868    添加时间:2012/6/27    来源:陈婕律师

对于出口许可证须进行两个不同标准的评估:

第一个评估标准是基于准备出口产品的种类。由于逐渐放宽了传统的以产品为基础的出口限制(Product-based Export Controls),很多产品已被美国商务部在《美国出口管理条例》(U.S.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中分类,从而无需特别的产品出口许可证。但是并非意味着完全不需产品许可证,在出口豁免产品许可证(Product License-free)的产品之前还须有个许可证的评估。

第二个评估标准是以最终使用者(End User)、最终目的地(Ultimate Destination)以及产品的最终用途(End Use of the Product)。须获得最终使用者、最终目的地以及最终订货者的相关信息,而且须对如下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 须对最终使用者、买家以及最终使用者和买家原则进行检查,从而确保当前他们不在各种政府发布的禁止或是被限制的最终使用者的“黑名单(bad guy lists)”上。出口商注意四种政府发布的“黑名单”上的最终使用者和买家。其中有三种政府发布的“黑名单”清楚地说明了那些禁止级的最终使用者或买家,如那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对其销售的最终使用者或买家。而第四种则是规定了限制级的最终使用者或买家,如不可对无出口许可证的最终使用者或买家。

• 须对最终目的地进行检查,从而确保这些国家目前不在各种政府发布的“禁运国家名单”上,例如美国国务院(Department of State)、美国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以及美国财政部(Department of Treasury)发布的“禁运国家名单(Embargoed Country List)”。

• 须对最终用途进行检查,从而以确保这些产品的最终用途,并非目前禁止或限制的设计、研发、生产或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部署,如导弹、核武器以及生物武器等。

评估出口许可证的不同标准的责任令豁免出口产品许可证的必要条件非常明确,出口商并不是高枕无忧的。在豁免出口产品许可证时,出口商须确保其出口是具备有效豁免许可证的资质。


作者:陈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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