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美国关税与贸易律师协会的主席,纽约Richardson & Colburn合伙人之一的鲁弗斯 E. 加曼(Rufus E Jarman,
Jr.)指出,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加剧,传统的一些不起眼的法律开始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国际贸易法则与其律师(An International Who's Who
of Trade and Customs Lawyers)这篇文章最早由法律研究中心出版发行,首次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所熟知.
尽管到处都能看到有关关税与国际贸易[Custom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CIT")]的内容,但是令人吃惊的是,大多数人对此仍懵懵懂懂,甚至很多律师对于什么是关税与国际贸易法(CIT
Law)也是一知半解。对许多人来说,很少有哪一种法律会像它一样在法律事务,国际原料的生产与定价等方面有如此重要的划分,律师会在其间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就笔者个人经验来看,大公司通常没有统管有国际贸易事务的职能部门。他们通常将其下分到各相关部门,比如,有些事务归税务部门负责,有些归在市场部,有些归在交通物流部,而另外一些则被划分到法律事务部。但是如今,随着经贸重要性的不断增加,我们也逐渐看到了一些专门独立贸易公司的发展,同时也意识到了国际贸易法律所发挥的作用。
作为一名美国国际贸易法的从业者,笔者当然更清楚自己国家的此类法律。就本人印象而言,美国可能是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建立发展最完善的国家,有时你会感觉到一些程序非常繁琐,例如行政与司法中,政府作出强制执行裁决就相当复杂。
历史背景
美国自建国起就已经建立起了非常稳固的关于海外贸易的法律体系。尽管一直存在自由贸易的呼声,但从一开始就主张增加收入,保护本国新生工作却是非常必要的。在收入所得税未被引入之前,进出口税是联邦的主要税收来源。美国立法机构也很快就通过了关税法案,从一开始,联邦商业法律体系的一大项工作,包括最高法院在内,都把积极贯彻关税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关税与贸易法规
缩减关税,不管是经过磋商,通过行政手续,还是用法律进行规定,都被认为是海关法的一部分。关税法涉及一些焦点问题,如:如何确定合适的税率,如何正确估价,如何规定商品出口国的配额,以及由于疏忽或欺诈所要承受的海关处罚条款。
美国海关服务部门(US Customs Service)
是进口商品最直接的监管部门,海关法也包含了其它机构在监管出口商品过程中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比如,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农业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联邦航空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等。这些部门也同样有出口商品的监管权。
随着几十年的迅速发展,关税法与其下属的法律分支----不公平国际贸易法和国际贸易法一起组成了关税与国际贸易法。此法案陈述了针对进口贸易中的欺诈和不公平交易以及包括与政府在内的利益冲突中,国内一方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大多数案件都受到反倾销法令的保护。反倾销法令旨在保护美国国内企业,避免进口商品通过不公平定价对其产生不良影响。补税法案是政府通过发放补助扶植国内企业。
大部分涉及国际贸易的案件,不管是属于海关还是贸易方面,都要经过美国国际贸易法庭(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USCIT)的审理。USCIT与联邦各地区的法院属于同一级别,总部在纽约,它的专业及最高司法权限都是全国性的。该法院站在一个适当的位置管辖着整个国家。
发展趋势
从事关税与国际贸易法的律师在过去一直都不为人知,但如今他们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受到关注。一些简单的有关经济的法律已经规定了原料供货商所在的地区,生产厂房的位置,目标市场的定位等等,同时也明确了跨境交易从一种法律体系进入另一种法律体系的跨境交易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法律尺度。从事此类贸易的公司必须了解相关规定,在法律范围内如何操作,如何达到公司的目标,当然也包括针对判决,如何上诉。下面是一些可以预见到的重要发展趋势及面临的挑战:
全球化
在许多涉及法律的部分,如货物的合理分类,估价,反倾销,补税条例,原产国的法律等都会成为国际贸易朝着统一发展的重要方面。从事关税与贸易的律师也会慢慢感觉到他们在代表客户解决某一具体案件时效率正在一步步提高。同时,国外律师所接收的案件也逐渐在得到国际性的关注。
贸易领域
各种贸易组织和各类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已成为不可抵挡的趋势。这类组织联系的加强直接导致了与传统的国家体系不同的各种复杂的法律规范体系,而这些新的规范对于从事国际贸易法的律师来说,是必须要掌握的。北大西洋贸易区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为了增强竞争力,很多公司实际上只能利用北大西洋贸易区来节省开支。当时同时也要遵守有关法规,保险等一整套新的体系,以及由于不执行该体系所要受到的严重惩罚。
进口商的自我管制
在1993年关税改革法(1993 Customs Modernization
Act)的支持下,美国关税体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reasonable care"和"informed
compliance"两项税也使进口商更加确信有关呈递给海关和其它机构的请求的正确法律依据,同时要准备接受定期查帐,涉及关税的贸易都会在年度帐目中看到。而这一趋势必将全球化。
治外法权
贸易活动变得越重要,美国政府及法律部门就会越可能寻找途径以便干涉非贸易区国家的国内政策。我们现在看到的就有人权法案,环境与劳工法。
总之,笔者认为,对于这些趋势的延续(包含由于篇幅有限未能提及的部分),以及对已有两百年历史的美国关税与贸易法的正确定义,必将会练就一批最厉害最有竞争力,同时深受全球化影响,更加依赖律师的企业。
作者:陈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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