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都没有把他们所有的财产都放入信托中,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尤其是后来新获得的财产会忘记放到信托里。为了防止产生无遗嘱的财产,就有了捞过界遗嘱。捞过界遗嘱是和生前信托(living trusts)紧密结合的,就是把死者死时尚未转入信托的某些或全部资产“捞入”该信托中,根据信托文件,由受托人管理和分配。 ※ 很多人都选择捞过界遗嘱的原因在于:
※ 捞过界条款:
捞过界遗嘱其实就是一份普通的遗嘱中加入了“捞过界”的条款。在一份遗嘱中把财产赠给一个生前信托的语句就是捞过界条款,这个生前信托是已经设立好的,捞过界遗嘱不是要在遗嘱中设立一个生前信托,而是要把财产放入到某个设立好的信托里。 捞过界条款样本:“我把我遗产的剩余部分放到我 ※ 把财产“捞入”未被注入资产的信托:
信托只有被注入资产才会有效。如果捞过界遗嘱中说明要把财产放入某个信托中,而这个信托并没有被注入资产,会怎样呢?比如:甲在2000年制定的遗嘱中规定,“我把$100,000留给我的家庭维持信托中。我把剩下的遗产留给慈善机构。”在2002年甲准备了个合适的文件设立了家庭维持信托。但是,甲没有把任何财产转入那个信托中,那么该怎么分配甲的遗产呢?是不是因为信托没有被注入资产而使得信托实际上不存在,因此甲的遗产就都留给慈善机构了呢?根据1991年修改过的《Uniform Testamentary Additions to Trusts Act》,立遗嘱者打算“捞入”信托的那$100,000将会被用来设立甲的家庭维持信托。只要那个信托已经确定下来,并且在一个书面文件中被阐明了,法律并不要求信托在立遗嘱者死前已被注入资产。 ※ 把财产“捞入”他人的信托:
一般来说,立遗嘱者都是把自己的财产“捞入”自己设立的信托中,这样就保留了对那些财产的控制权。而把自己的财产“捞入”他人的信托可能就会丧失对财产的控制权了,尤其是在立遗嘱者死后。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立遗嘱者的配偶为他们孩子的利益设立了一个有效的生前信托。立遗嘱者的遗嘱把他全部遗产都留给了这个信托。在立遗嘱者死后,配偶修改了信托,不再把孩子作为受益人,而使其新的伴侣取而代之。那么这些孩子有没有主张的权利呢?根据现代法律,被“捞入”信托的财产受对信托所做的修改的支配,即使那些修改是在立遗嘱者死后进行的。所以这样的话,那些孩子就会很不幸了。 捞过界遗嘱是一种很常见的遗产计划(estate planning)方法,和生前信托结合起来,使立遗嘱者的遗产如愿分配。捞过界遗嘱文件的制作很简单,只需要写明“捞过界”条款,并确保设立好那个“捞入”的信托,至少要制作好信托文件,以免死后不能如愿以偿。 ※ 捞过界遗嘱不能避免遗产认证(probate):
还要注意的是,在遗嘱中把财产“捞入”信托中,这些财产不同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无须遗产认证的,而被“捞入”信托的财产仍需要进行遗产认证,它们属于遗嘱支配的财产。所以不要指望捞过界遗嘱来避免遗产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