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定回归居民身份 1. 申请回归居民身份的资格要求 a. 离开美国时具有被合法批准入境的永久居民身份 b. 离开美国时有返回意图,并且未放弃该意图 c. 经过临时性海外访问后返回美国,并且如果在海外逾期停留,逾期原因是申请人无法控制的,申请人对逾期没有责任。
2. 保持美国住所的文件证据 可以证明申请人有保持在美国住所意图的文件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a. 签发的驾照,驾照上的地址和I-94文件上记录的一致 b. 美国雇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工资在合理期内已付 c. 子女在美国学校就读的证明 d. 访问期的延长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证明 e. 所得税的报税证明 f. 在美国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g. 银行存款证明
3. 表明有放弃美国住所意图的证据 领事官员也会考虑以下表明申请人有放弃美国住所意图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 a. 在美国境外逾期停留或频繁停留 b. 放弃在美国的财产或生意 c. 在海外的家庭,财产或生意联系 d. 在美国境外受雇于外国雇主,或参加外国选举,在外国竞选政治性职位等行为 e. 未向美国申报所得税
2. 临时性(temporary) “临时性”不能单独从停留时间来定义。如果能确定该外国人的意图,这才是关键性的。移民上诉委员会规定了一些判断该外国人的离境是否为临时性的因素: a. 离境原因:申请人必须有明确的原因解释此次临时性的海外访问 b. 终止日期:申请人必须预期海外访问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期内结束,该时期已经事先确定 c. 家庭或工作所在地:申请人必须将返美视为回到现实的家庭或工作所在地。他/她必须在离境时有必要的此类意图,并且在离境期间一直持续拥有该意图。
3. 临时性海外访问(temporary visit abroad) 下列情形属于临时性海外访问: a. 该永久居民的访问期相对较短,并且得到事先确定;或 b. 该永久居民的访问会因为在较短时期内可能合理发生的事件而终止(例如,照顾生病的亲人);或 c.
该永久居民在整个访问期间,不间断地保持了返回美国的意图,并可以有客观证据证明(例如,家庭联系,离境目的,财产证明,银行账户,生意上的往来,报税等)。
二、有资格获得回归居民身份的七类人 1. 在美国境外停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永久居民 如果向领事官员证明了下列情形,在美国境外停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永久居民可以获得回归居民身份: a. 离开美国时有返回美国住所的意图,该住所不打算放弃 b. 在海外停留是由于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所致,为此本人没有责任 2. 之前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 已经归化入籍的美国公民在美国境内丧失公民身份,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获得回归居民身份: a. 在归化入籍前为美国永久居民 b. 没有任何导致永久居民身份丧失的行为 c. 在丧失公民身份后离开美国 d. 经过临时性海外访问后返回美国
7. INA§316和§317规定的人群 INA§316(b),(c)以及INA§317规定在某些案件中,为实现归化入籍,在海外的连续停留不中断居住的持续性,但会影响该外国人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意图。因此,如果该外国人符合INA316(b),(c)以及INA317规定的利益,可以将此作为其有资格获得回归居民身份的主要表面证据。属于此类情形的人群包括: a. 与美国政府或受司法部长承认的美国研究机构签订的合同的雇员 b. 从事美国对外贸易或商业的美国公司或50%以上的股票属于美国公司的子公司的雇员(该子公司) c. 通过条约美国为其成员国或具有成员国身份的国际公共组织的雇员;并且该外国人受雇于该组织是在其以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入境之后 d. 授权为在美国境内有真实组织的宗教派别行使牧师或教士职责的人士 e. 单纯受雇于在美国境内有真实组织的宗教派别或国际宗教组织,作为教士,僧侣或教友的人士
三、不需要申请回归居民签证的永久居民 1. 持有绿卡的永久居民 a. 持有绿卡,在海外做临时访问不超过1年的永久居民返美时不需要申请回归居民签证 b. 持到期绿卡(绿卡有效期为10年)的永久居民可以登机返回美国,如果绿卡到期是拒绝该永久居民登机的唯一原因 c. 但是,持到期绿卡(到期日为2年)的永久居民必须仍然提供证据证明绿卡到期日得到了延期 2. 持有效回美证的永久居民 a. 持有效回美证的永久居民重新入境美国时不需要回归居民签证。回美证有效期为2年,不可更新。回美证不得在美国境外申请。 b. 虽然回美证的最长有效期为2年,但不要求申请回归居民签证必须在2年期内。
5. 美国军队或美国政府的外籍雇员 a. 美国军队或美国政府的外籍雇员可以出示绿卡,表明本人是赴海外执行美国政府命令;完成海外任务后返回美国住所。 b. 美国军队或美国政府的外籍雇员的配偶或子女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也不需要回归居民的签证: (1)与执行任务中的配偶一起居住在海外 (2)之前陪伴,正在陪伴或随后将前来陪伴美国军队或美国政府的外籍雇员;或 (3)在海外与美国军队或美国政府的外籍雇员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