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通过设立境外信托(Offshore Trusts)以及境外个人控股公司(Offshore Personal Holding Companies (OPHC))来进行他们在美国的股票、债券、有价证券、房地产以及其他在美资产的投资。这些家庭采用此类组织形式的目的在于:
1.实现税务最小化;
2.提供高度机密性;
3.保留权力(Retain Authority);
4.防止没收财产(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5.防止强制继承权(Forced Heirship);
6.传递财富。
美国遗产法
美国政府对国际投资者(非美国居民)在美国拥有的财产征收遗产税。此类必须缴纳美国税务的财产包括:由美国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债券、票据(notes)、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由美国政府及其各下级行政部门所发行的国债,位于美国境内的不动产和有形财产等。
根据国际投资者在美国所拥有的财产的公平市价,美国政府以累进税制征收其遗产税,最高税率为55%。
如果国际投资者在其去世时所持有的股票是由美国境外组建的公司所发行的,则不受美国遗产税的约束。如果国际投资者在美国的所有财产是由某个外国公司所拥有,而不是由该国际投资者直接拥有(这种情况下是受到美国遗产税的约束的)的话,就可以完全免交美国遗产税了。
遗产认证程序
由境外公司持有国际投资者的在美投资的方式,只要谨慎地加以运用,还能使得国际投资者的继承人在投资者去世时,无需在美国开展公开的遗产认证程序,就能获得投资者在美国的财产。遗产认证程序既费时又费钱,这个程序必须向美国的相关权力机构提交信息申报表(information returns),透露关于死者及其继承人的身份的信息,还可能要取得国际投资者本国官员的准许,从而使得其在美国拥有财产的消息为他国官员所知。
信息披露(Information Disclosure)
美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档案必须披露给美国政府的权力机构,第三方通过司法程序也有权获取这些信息。根据美国大多数所得税法,以及信息交换条约(Exchange of Information Treaties)的条款规定,美国政府应每年主动向缔约国发布关于这些国家的居民在美所取得的股息、利息、以及版税等收入的信息。
境外个人控股公司(OPHC)
OPHC是国际投资者为其在美国的资产而成立的一种境外公司。国际投资者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持有OPHC的股票,并任命OPHC的董事以及主管。OPHC在境外辖区的法人代表通常担任OPHC的董事及主管。
然后,国际投资者将他的在美资产转入这个OPHC 中。OPHC可挑选一个美国的经纪公司来为其进行在美流动资产(如股票、债券等等)的投资。
实现税务最小化
财产转移后,该国际投资者拥有这个OPHC的股票,这些股票并不是受美国遗产税约束的在美资产。
提供高度机密性
经纪公司仅知晓该OPHC的名称及其主管和董事。如果该境外公司组建地所在国的法律允许的话,可以以无记名形式(in Bearer form)发行该OPHC的股票,这样,可进一步保持机密性。因为该OPHC组建地所在国的商业注册机构从这种股票上是看不出该境外公司的受益所有者(beneficial owner)的身份的。
保留权力
OPHC依据国际投资者授予给它的权力进行运营。国际投资者既能有效地选择经纪公司,又可以选择OPHC所拥有的个人投资。此外,国际投资者还保留了对OPHC进行清算的权力,以及恢复对OPHC所持的全部资产的个人所有权。
传递财富
OPHC本身并不能帮助国际投资者传递财富,正因为如此,我们建议通过境外信托来持有OPHC的股份。
尽管如此,不论OPHC的股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发行给作为代名股东(nominee shareholder)的法人代表,还是以附带生存者权利(survivorship)的形式联合发行的,OPHC都能为转递财富提供一定的帮助。
境外信托
信托是在沿袭英国普通法的法律传统的国家,通过合同合法设立的法律实体。资产通过一个文件(叫做“信托协议”(Trust Agreement))由一方(“信托设立人”(Grantor))为了指定的某人(“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利益而转移给另一方(“受托人”(Trustee)),从而,一个信托就此设立了。信托协议中会指明受益人的身份,确立受托人持有、投资以及分配资产的方式;表明受托人对设立人以及受益人所负的责任。收益受益人(Income Beneficiaries)有资格取得信托收益,而本金受益人(Principal Beneficiaries)有权在信托终止时获得信托本金。通常,国际投资者终生都是收益受益人和本金受益人。
接着,国际投资者,即设立人,将其持有的OPHC的股票转到境外信托中。这样,OPHC的股票由境外信托持有,而其在美资产则由OPHC持有。
实现税务最小化
财产转移后,OPHC的股票(并不是受美国遗产税约束的在美资产)由境外信托所持有,国际投资者是该信托的受益人。
提供高度机密性
经纪公司仅知晓该OPHC的名称及其主管和董事。如果该境外公司组建地所在国的法律允许的话,可以以持有人形式(in Bearer form)发行该OPHC的股票,这样,可进一步维持机密性。因为该OPHC组建地所在国的商业注册机构从这种股票上是看不出该境外公司的受益所有者(beneficial owner)的身份的。持有人股份是由信托所持有的。信托受托人也可以成为境外辖区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一般又担任OPHC的董事和主管。在国际投资者去世以后,这种机密性仍可持续,因为信托是能够不经过官方的任何遗产认证程序、或遗产继承的程序、或批准而转移资产的。
保留权力
OPHC依据国际投资者授予给它的权力进行运营。国际投资者既能有效地选择经纪公司,又可以选择OPHC所拥有的个人投资。此外,国际投资者还保留了对OPHC进行清算的权力,以及恢复对OPHC所持的全部在美资产的个人所有权。
防止没收财产
由于是境外信托持有OPHC股份,所以,国际投资者的债权人以及其他的政府代理机构是不能够没收该OPHC的股份的。
防止强制继承权
不论是国际投资者生前还是死后,OPHC的股份都是由境外信托持有的。OPHC的股份,或由此产生的利益,应根据设立人在信托协议中阐明的意愿进行处理。其他的官方遗产认证程序都是无权批准强制性继承主张的。
传递财富
信托协议可设立境外信托,还可作为遗嘱替代品。因为信托协议可反映国际投资者关于由谁在其身故后获得其信托中的财产的意愿。信托协议还可指明受益人的身份,确立受托人持有、投资以及分配资产的方式;以及表明受托人对设立人以及受益人所负的责任等。
不论是国际投资者生前还是死后,OPHC的股份都是由境外信托持有的。境外信托能够按照国际投资者的意愿来分配信托资产,而不用经过任何官方的程序或批准。
OPHC以及境外信托的地点
选择设立OPHC以及信托的国家所依据的因素主要包括:
1.没有地方性税务;
2.银行保密(bank secrecy)措施的存在和执行;
3.组织费用(Cost of organization);
4.每年的特许经营费(franchise)和注册代理费(registered agent fees);
5.进行可信赖且富有经验的管理;
6.该国政治经济的稳定性。
人们最经常选择的国家有阿鲁巴(Aruba)、巴哈马(Bahamas)、巴巴多斯(Barbados)、百慕达(Bermuda)、英属维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开曼群岛(the Cayman Islands)、英属海峡群岛(the Channel Islands)、荷属安的列斯群岛(Netherlands Antilles)、巴拿马(Panama)、特克斯与凯科斯群岛(The Turks and Caicos Island)。每个国家都各有优劣。根据上述因素考虑的话,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高居榜首,因此,我们通常都会建议在这两处设立OPHC以及/或者境外信托。此外,这两处又都曾为英国殖民地,其法律是建立在普通法的基础上的,这也成为了信托运行的必要条件。而在这两者之间进行比较的话,虽然结果基本上都一样,但比起开曼群岛来,在英属维京群岛组织一个OPHC以及信托的费用要便宜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