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则关于美国肯尼迪家族的消息又引发了大家的热议。前不久美国前总统的侄子小罗伯特·肯尼迪(Robert F Kennedy Jr)的分居妻子玛丽·肯尼迪(Mary Kennedy)在他们家的仓库上吊身亡。同时小罗伯特在玛丽死前申请离婚的法律文件被美国媒体曝光,证明他和妻子的婚姻生活早已危机重重。这两天一篇报导显示在玛丽死后,她与小罗伯特的大儿子康纳·肯尼迪(Conor Kennedy),刚满18岁,向纽约州白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任命他担任母亲玛丽的遗产管理人。
康纳的律师表示康纳已经过了他18岁生日,符合担任他母亲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对于这个问题,小罗伯特的律师并未提出反对意见;玛丽的姐妹则表示她还没有考虑好是否要对此提出反对意见;玛丽的离婚律师则表示他们放弃向法院申请公定遗产管理人,他们还表示他们反对小罗伯特成为玛丽的遗产管理人。
本案例中康纳要求法院任命他担任其母亲的遗产管理人这一问题引起不少人关注,USLawChina通过此案例带读者了解美国的遗产继承制度。
事实上作为遗产管理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个刚满18岁的人是否满足遗产管理人的条件,又能否很好地管理他母亲的遗产呢?
在美国,被继承人死后,其遗产将由遗产管理人进行管理。担任遗产管理人至少要年满18周岁,智力正常,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美国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被继承人如果在生前定有遗嘱,并有指定遗嘱执行人,那么遗嘱执行人将成为遗产管理人;如果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则由法院为被继承人选定遗嘱执行人,选定的遗嘱执行人也就自然成为遗产管理人。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根本就没订立遗嘱,那么情况就会稍显复杂。
在美国继承遗产,与在中国继承遗产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生前信托或是未将所有的财产纳入到生前信托中,则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或是部份遗产都需要经过遗产认证后才能进行继承,因此在美国被继承人死亡后,通常都需要任命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一般是任命享有继承权的主要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美国统一继承法典》(Uniform Probate Code)规定了任命遗产管理人的顺序:
1. 对经检验后的遗嘱确定享有优先权的人,包括根据遗嘱授予的权力而被提名的人;
2. 作为死者遗赠受领人的生存配偶;
3. 死者的其它遗嘱受领人;
4. 作为无遗嘱继承人的生存配偶;
5. 死者的其它无遗嘱继承人;
6. 在死者死亡后四十五天内生存的任何债权人。
作为遗产管理人会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更多的会是一种义务。
遗产管理人的主要权利包括:
1. 在一定期间内占有被继承人的遗产,排除他人对遗产的侵害;
2. 部份遗产管理人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遗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收集被继承人的遗产;
2. 编制遗产目录;
3. 收集被继承人的债权,并在必要时向债务人提起诉讼;
4. 查明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对被继承人遗产提起的权利主张;
5. 缴纳遗产税(包括联邦遗产税、州遗产税);
6. 向继承人分配遗产。
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始于任命之时,并在有些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权利还可溯及任命前其从事的有意与维护遗产的行为。遗产管理人在被任命后,可因遗产管理人的辞职、丧失能力或是死亡、遗产分配完毕等原因解除任命。在解除对遗产管理人的任命后,如有必要,还可任命继任的遗产管理人,继任的遗产管理人享有前任遗产管理人同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并不会主动任命某个人成为遗产管理人,而是需要由要求任命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当向其它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发出通知。由法官对遗产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同意任命。在本案中,审理康纳申请的法官表明,他很有可能会任命康纳成为玛丽的遗产管理人。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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