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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

如何为生前信托选择受托人(Trustees)
浏览次数:9971    添加时间:2005/7/1    来源:Jenny Lv

     选择初始受托人(initial trustees)

在所有的主要为了避免遗产认证或者为了财产管理而设立的生前信托中,设立人同时也被指定为受托人。如果是配偶联合的生前信托(joint marital living trust),配偶双方常常是共同受托人;在一方配偶死亡或者无能力时,另外一方就成为唯一受托人。

如果你不想使用这种模式,你就需要和律师协商一下。例如,只让一方配偶作为配偶生前信托(marital living trust)的受托人,这会使事情变得复杂,和指定一个第三方作为受托人一样,需要保持单独的信托和税务记录以及控制受托人的决定力。同时,不要认为你必须要作为受托人,你可以指定一个比你有更多时间或知识的亲戚或朋友,并且你可以在后来改变主意。

选择继任受托人(successor trustees

在你设立信托时,除了指定你自己为受托人之外,你还应该指定一个继任的受托人。由信托所决定,继任受托人在你死后把信托财产分配给你的受益人,或者为一代或者几代人继续管理该信托。他/她在你无能力的情况下也可以接管信托的管理。

你应该选择谁?继任的受托人可能是信托的主要受益人,他/她有迅速有效地处理财产转移的能力。不过,他/她也可以是你信任的任何人:一个亲密的朋友,一个成年子女,你的配偶,你的律师,会计师或者公司受托人(corporate trustee)。

 继任受托人不一定是和你居住在同一个州的,但是如果是的话,通常就会更方便些。你应该考虑这个继任者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的多少,和他/她履行受托人义务以及与受益人打交道的能力。

指定共同的继任受托人(co-successor trustees)会怎么样呢?当子女作为生前信托的受益人时,父母通常会选择使他们成为平等的共同受益人,因此指定他们为共同的继任受托人也是讲得通的。但是,如果你担心孩子们可能不会达成一致,这就不是一个好方法了。你可能不得不选择一个孩子作为受托人,或者提出一种解决共同继任者之间冲突的机制(比如仲裁)。无论如何,如果你担心此类冲突的话要咨询律师。

选择家庭成员作为继任受托人的利弊

很多人选择家庭成员作为受托人。他们不收取费用,并且通常对信托的成功有个人利害关系。如果该家庭成员有能力处理所涉及到的经济事务,有时间并感兴趣,而且你不担心如果把某个亲属指定为受托人会带来家庭冲突,那么对于小额或中等数额的信托来说,使用家庭成员会是一个好提议。

下面是选择家庭成员的弊端:

 缺乏专业知识(lack of expertise)。亲戚通常都缺乏职业的信托专员所具备的经济敏锐力,所以必须雇请专业的帮助。

死亡问题(mortality)。信托可以持续很多年。个人受托人会死亡,但是银行不会死亡,如果合并,新公司将自动继承其信托运营。

家庭冲突(family conflicts)。由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所决定,家庭受托人在处理受益人想要什么以及怎样做才对受益人最好等方面会有一些问题。如果哥哥或姐姐作为其他家庭成员的受托人,同胞之间的争斗会使之很复杂。职业的管理人不会有这样的压力。

现在普遍采用的一个折中方法是选择一个亲属作为受托人――并且雇请一个银行或者投资公司作为独立的投资顾问,而不是指定其作为共同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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