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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

联合共有财产可免于遗产认证
浏览次数:5413    添加时间:2005/8/24    来源:Jenny Lv

        联合共有(joint tenancy)是由两个或者多个个人一起拥有的所有权形式。它与其他共有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另一个联合共有人死后,生存的联合共有人直接成为整个财产的所有者。这叫做“生存者的权利”。联合所有权有相当严格的法律限制,有时会有意想不到的结果。

夫妻二人成立的联合共有通常称为完全共有(tenancy by the entirety)。完全共有和其他的联合共有也不尽相同,比如一个联合共有人不能终止所有权,而且在税务待遇上也有所区别。

那么联合共有是怎样成立的?什么财产可以这样持有?

联合共有的成立由州法支配,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不动产是土地和土地上的附属物,动产通常是所有其他种类的财产)。对于不是夫妻的两个或多个人的转移,契约或者财产转让证书必须要明确表明成立联合共有的意图,要说明该财产不是要以一般共有的方式持有,而是以有生存者权利的联合共有方式持有。对于动产的转移,比如股票凭证,简单的字母“JTWRS”就可以用来指明联合共有。

几乎任何种类的财产都可以用来成立联合共有。不同种类的联合持有的财产有着不同的特征。对于银行账户,由账户协议写明的方式所决定,每个联合共有人通常都可以取出所有存款数额。如果要转让或者卖掉债券和公司股票,通常需要所有联合共有人的签名。如果要转让或者卖掉不动产,所有的联合共有人和他们的配偶都必须签署契约和合同。

联合共有可以完全取代遗嘱吗?

不能。一个人只有通过遗嘱才能确定他/她的财产如愿转移。几乎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个遗嘱,即使他们已经把财产成立了联合共有、信托或者进行了受益人的指定(人寿保险、PODTOD的指定)。

联合共有不能涵盖所有,它只适用于在成立联合共有的文件中所述的某个具体财产。而且,联合共有确实规定了在一个联合共有人死后的生存者权利,但是没有规定在那个生存者也死亡之后,该财产该如何分配。此外,本来以为会成为生存者的联合共有人可能会先死亡,就违背了本意。一个量身定做的遗嘱会注意到这些问题和生活中的其他无常之处。

联合共有是对财产实际权益的即时的转移。除了联合的银行账户之外,联合共有在没有联合共有人合作的情况下不能被取消或改变,并且对于不动产,还需要联合共有人的配偶的合作。和不是你配偶的某个人一起设立联合共有可能会导致赠与税的税务责任。

遗嘱是可撤销的,可以随着情况的改变而改变。它是一个有效的遗产计划的基石。

联合共有的好处如下:

1  很容易成立。

2  对于财产不是很多,并且希望他或她的财产全部转给生存配偶的人来说,联合共有可以提供一个方便、经济的方式。

3  在一个联合共有人死后,生存者很容易就可以把财产权利转归自己所有,无须遗产认证。一般来说,只需要一个死亡证明就可以进一步处理财产。

4  对于在其他州也拥有不动产的人来说,也是很有好处的,该不动产将直接归另外一个联合共有人所有,而避免在其他州进行遗产认证。

5  可以对你拥有的几乎所有财产都适用:汽车、房地产、银行账户、股票等等。

6  生存者不需要担心债权人的请求。在一个所有者死后,联合共有财产只接受联合共有人双方负共同责任的债务。

7  你们可以是两个或者多个联合共有人,只要每人拥有平等的份额。

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

1  最后一个生存的联合共有人必须使用其他的方法以避免他死后的遗产认证。

2  如果两个共有人同时死亡的话就不能避免遗产认证了。

3  每个共有者必须有相等的份额。

4  在有些州对某些种类的财产不适用。

5  如果你自己拥有某项财产,再加一个联合共有者需要送出财产的一半权益,你就不再是唯一的所有者了。如果你后来想处置该财产,在多数情况下就只能卖掉你的那部分权益,除非其他联合共有人同意并合作。

6  如果联合共有人在一个共同的事故或者灾祸中死去,也不能确定谁先死去,那么就会产生严重的法律问题,还会增加了遗产认证的费用。

7  联合共有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共有人可能会意见不一致或者争吵。如果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原所有者就可能需要有一个耗时、耗钱的诉讼。

8  联合共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税务弊端。它不能避免遗产税,在一个所有者死后,要出售该财产时,可能会大大增加了所得税。联合共有财产还可能会导致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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