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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和继子女能继承财产吗?
浏览次数:10702    添加时间:2005/7/31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本文旨在简要说明,在死者无遗嘱的情况下,他/她的一些特殊的继承人,比如养子女和继子女,是否有继承的法定权利。

 一、养子女(adopted children

   养子女是父母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而收养的子女。大多数法律都规定养子女应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biological child)同等看待。例如:父亲和母亲有一个孩子A,后来又收养了一个孩子B。母亲死时只有AB生存,那么,BA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再如,父亲有一个孩子A,后来收养了一个孩子B,父亲死去之后,父亲的母亲(即A的祖母)死时未立遗嘱,那么谁来代表父亲取得他若在世时的应得份额呢?就是由AB共同分得父亲的应得份额。在这里,养子女是通过养父母和他们的亲属来继承的。此外,养子女的后代可以代表已故的养子女取得份额。

  养子女是否仍然有权从其亲生父母或者通过亲生父母继承呢?一些州规定养子女已不存在于亲生父母的家谱里了,因此养子女不能从亲生的(祖)父母或者旁系亲属那里继承遗产。其他州允许养子女仍然可以从亲生父母或通过亲生父母继承。在这些州,一个养子/女有两双父母:养父和养母、亲生的父亲和母亲,都可以继承。

   养父母也有对养子女财产的继承权。但是养子女的亲生父母不能再从养子女处继承。

二、继子女(stepchildren

  继子女是一个人的配偶之前婚姻所生的孩子,孩子不是这个人亲生的或是收养的。一般来说,继子女不可以从他们的继父母那里继承。但如果继父/母合法地收养了继子女,则另当别论。

三、非婚生子女(non-marital children

  非婚生子女是父母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的子女。大多数州都允许非婚生子女可以从亲生母亲那里继承,而很多州对非婚生子女从父亲继承财产施加较高的证据标准,尤其是父亲不承认父子关系的情况下。这些法规所要求的证据的类型包括亲生父母随后结婚,孩子和父亲一起生活,并且父亲把孩子当亲生孩子抚养,法院的父子关系的判决,以及父亲同意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作为他的父亲。很多州还允许非婚生子女在“父亲”死后可以证明父子关系。为了限制虚假请求的数量,尤其是如果存在已故者,这些州对父子关系的证据上加以更高的标准。例如,需要有对父子关系的清楚和有力的证据。DNA证据对做出决定尤其有帮助。

四、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旁系继承人(halfblooded collateral heirs

  同父(母)异母(父)(halfblood)这个术语是指只有一个共同祖先的旁系亲属。例如,一个哥哥和妹妹有着同一个母亲而不同的父亲,就是同母异父的兄妹(halfsiblings)。各州分别采用了以下三种现代方法:(1)大多数州在确定继承权时,完全除去了同父(母)异母(父)和同父母亲属之间的区别。因此,同父(母)异母(父)旁系亲属可以像同父母亲属那样继承。见UPC 2107 。(2)一些州采用了苏格兰的规则,就是规定同父(母)异母(父)旁系亲属得到一半的份额。(3)还有少数州只有在没有同级的同父母继承人的时候,才允许同父(母)异母(父)旁系继承人来继承。

  比如AB结婚后有了两个孩子甲和乙,后来AB离婚后,A又和C结婚,AC有了孩子丙和丁。现在,丙丁的父母AC已故,那么丙死后财产怎么分配呢?(假如他没有后代)

说明: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乙是丙和丁的继兄弟姐妹。在大多数州得出的结果是甲、乙和丁三人平等分割丙的财产,每人1/3。而在苏格兰规则下,继兄弟姐妹只能得到一半,那么就是丁得到1/2,而甲、乙各得1/4,因为每个同父母的继承人得到一个份额,每个继兄弟姐妹只能得到同父母继承人所得的1/2。在少数的同父母优先规则的州,由丁继承丙全部的财产,因为他是唯一同父母的继承人。

 五、其他特殊情形

1 大多数州的立法机关都制定法律,禁止谋杀无遗嘱者的人从无遗嘱者继承财产。无遗嘱者的财产不转给谋杀者,就是视同谋杀者在无遗嘱者之前死去。如果凶手虽然非法地导致了无遗嘱者的死亡,但是没有剥夺他生命的故意,也就是过失杀人的情况下,大多数法院会允许凶手继承。

2  UPC 2-114 (c)规定只有在父/母对待子女如同亲生,并且不拒绝抚养该子女的情况下才允许父/母继承。一些州在父/母曾犯过特定的与该子女有关的罪行(如虐待等)的情况下,也禁止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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