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单的理赔金(proceeds of a life insurance policy)是无须进行遗产认证的,除非你指定了自己的遗产(estate)为保单受益人。如果保单受益人是其他人,包括信托(trust),那么这笔理赔金就不计入到你的需认证遗产(probate estate)中去,因而在把理赔金支付给受益人时,就不会产生遗产认证所需的时间和金钱上的花费。除非你的遗产中没有现金来支付预期的债务和税务,否则,你就没什么其他合理的理由要指定你的遗产,而不是某个人或多个人,为你的保单受益人。
在你购买人寿保险时,要指定保单的受益人,即在你身故后获得理赔金的人。只要是由你持有保单,且精神上具有能力(mentally competent),你就可以更改受益人。但是,你不能通过在遗嘱(will)或生前信托(living trust)中指定另外一个人的方式来更改保单的受益人。如果你先指定了某人为你的人寿保险单的受益人,却又在遗嘱或生前信托中指定了另外一个人为该保单的受益人的话,那么,只有前者才是合法的受益人。如果你想要更改受益人的话,就应该跟你的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或保险公司联系,并填写相应的表格。
如果指定你的遗产作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
如果你想指定你的遗产作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就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根据我们的经验来看,死者遗下大笔债务却没有任何流动资产的情况是很少有的。大多数情况下,遗产中都会有足够的现金或其他可兑换成现金的资产来支付债务和税务的。除非人寿保险理赔金被用于遗产的花费(estate costs),否则最终将会分配给某个人。所以,如果因遗产认证费用(probate costs)而减少继承人(inheritors)从你的人寿保险获得的数额,或增加了继承人获得这笔钱之前的等待时间,这是很不明智的做法。
如果指定未成年人作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
如果你希望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能够成为你的人寿保险单的受益人的话,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安排一个有能力的成年人(competent adult)来管理和监督保单理赔金。如果你没有这样做,而在你身故时子女仍然不是法定成年人的话,保险公司在支付理赔金之前,会要求法院为你的子女任命一个财产监护人(property guardian)。这样做并不可取,因为它会产生律师费、法院程序、以及法院对留给子女的人寿保险理赔金的监督——这些费用和麻烦是不会为你的子女带来什么好处的。不过,你可通过两种途径来防止。
● 指定你的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或继任受托人(successor trustee),这要看保险公司更喜欢用哪个)为保单受益人。在信托文件中,你要指定未成年子女为信托从保单获得的所有资金的受益人,还要在信托中确立一个对理赔金实行成年人管理的方式,这个方式可以是一个儿童信托(child’s trust),也可以是一个UTMA管理人(UTMA custodianship)――即《转移财产给未成年人统一法案》管理人。
● 直接通过你所在州的UTMA 法将理赔金为子女利益进行遗赠。由你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的成年“管理人”(adult “custodian”)为保单受益人。
最后,你可以考量一下是否有必要指定未成年人为你的人寿保险单的受益人。如果你相信某个可靠的成年人会为了你的子女的利益而使用理赔金的话,就可以指定他\她为保单受益人。
夫妻共有财产州(community property states)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