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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离婚法院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浏览次数:12476    添加时间:2015/6/9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加州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双方没有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约定下,在婚姻持续状态下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过程中,共同财产要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平均分配。夫妻的共同财产减掉共同债务所剩的财产,各得一半。
 
平均分配,并不是说每件东西或是财物都要一分为二,而是双方最后分得的财产的总市值大致相等


关于各项财产的具体分配,双方还是要协商或是由法院裁定。双方可以约定或由法院裁定一方获得房产,另一方获得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而双方获得的财产市值大致相等。法院基于孩子稳定生活的需要做出判决让有小孩抚养权的一方分得住房,或是基于实际考虑让经营某个公司的一方分得公司而得以继续经营,而另一方获得数额相应的补偿。如果财产的市值无法适应分配的要求,法院有可能裁定出售某部分的财产然后再行分配。
 
夫妻双方婚前的财产则属于个人的财产。另外,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赠与和继承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部分在离婚过程中,另一方无权分得。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赠送给自己小孩一栋房子,这栋房子属于被赠送方的个人财产,房子出租的租金属于个人财产,如果用租金买车,车子也是个人财产。除非夫妻间能证明赠与行为产生,如果离婚,这一部分的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得。

以下USLawChina介绍加州法院分割离婚财产的一些依据。

1. 个人财产(Personal Property)
如果一方拥有的个人财产远多于另一方,那么这一点可能作为法院将较多的共有财产判给相对不富裕的一方之依据。法院没有义务将财产均分给夫妻双方,不过,如果有足够的资产令夫妻双方在离婚后都能过的不错的话,法院会朝着这样的方向来判决。

2. 赚钱能力(Earning Power)
如果一方的赚钱能力远胜于另一方,那么这一点可能作为法院将较多的共有财产判给赚钱能力相对较弱的一方之依据。法院认为,相对赚钱能力较弱的一方而言,赚钱能力较强的一方更容易挣回离婚中失去的金钱。

3. 财产获得
这一依据对于付出努力挣得或维护财产的一方是有利的。当法庭对家族企业(family business)进行分割时,通常将全部份额或大部份份额判给经营企业的一方。于此同时,法庭不仅考虑是由哪一方挣得财产,而且会寻求解决夫妻双方离婚后的经济问题。如果企业与家庭的价值大致相当,那么通常,法院会将企业判给经营企业的一方,而将家庭判给另一方。

4. 家庭主妇(Homemaker)
法院会考虑作为家庭主妇一方配偶为操持家务或抚育子女所作的贡献。通常,家庭主妇能够让在外工作的另一方转更多的钱。有些法庭认为,家庭主妇长期在家操持家务容易与社会脱节,会削弱其赚钱能力。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其因此而导致失去获得进修或工作经验的机会,继而获得更高收入的话,那么这一点可能成为获得更多共同财产的优势依据之一。

5. 浪费挥霍
分割财产时,这一点将成为对在婚姻存续期间挥霍的一方的不利依据。浪费挥霍包括赌博、将巨额金钱给予亲戚(尤其是遭到另一方反对)、用于婚外情的花费等。一般很少将生意失利视为浪费挥霍,通常仅视为做生意的风险,双方都无需受处罚(尤其是该生意曾为双方都带来好处,过去也经营得不错。)

6 婚姻存续期间长短(Duration of Marriage)
婚姻存续时间长,是将大部份财产判给较为不富裕或是赚钱能力较弱的一方的有利依据。婚姻存续时间越长,法院将夫妻双方视为平等合伙人(equal partner)的可能性越大。

7. 年龄和健康状况(Age and Health)
这一依据对于年长或健康状况欠佳的一方是有利的。

8. 税务问题(Tax Consequences)
因财产分割而产生税务问题也会成为财产分割的依据之一。通常,缴纳因财产分割产生的税的一方可获得额外的财产代偿。反之,因财产协议带来一些税项利益,获益的一方将分得较少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法庭只考虑一些实时产生的特定的税项,对于未来几年才会产生的税项通常不予考虑。

9. 婚前协议(Premarital Agreements)
一纸有效的婚前协议可谓分割共同财产的王牌。夫妻双方通过婚前协议已经商定好离婚时财产要如何分配,也省得法庭去分析考虑一连串的分割财产的因素。
 

作者:
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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