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申请人Petitioner
申请人是指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也可称为原诉人(Plaintiff)。申请人(Petitioner)通常适用于某些州的特定案件中,如离婚以及其它家庭法案件。
23. 申请书Petition
申请书是指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要求法庭下达指令或对特定事项作出裁决的正式的书面请求。例如,如果你要和配偶离婚,那么你就必须向法庭提交离婚申请书。
24. 动产Personal Property
动产是指可以被移动的财产,即除土地以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财产以外的其它所有财产,如汽车、银行账户、工资、有价证券、小型公司、家具、保险单、珠宝、专利权、宠物等,动产也可用英语表述为Personal
Effects、Movable Property、Goods And Chattel、Personalty等。与动产相对应的是不动产(Real Estate)。
25. 陈述理由命令Order To Show Cause
陈述理由命令是指法官下达的要求一方当事人出庭向法官证明其反驳对方当事人或法官自己的提议、以及法官不应准予该提议的理由的法庭命令。例如,在离婚程序中,一方父母向法官要求对子女的单独生活监护权,那么法官将根据该请求而下达指令要求另一方父母在特定日期的特定时间出庭,并要求其向法官陈述不应将子女的单独生活监护权授予请求一方父母的理由。虽然被要求向法官陈述理由一方当事人可能处于诉讼的不利地位,即承担了向法官举证的责任,但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具有均等的要求自己的权利的机会。
26. 法庭指令Order
法庭指令是指法庭下达的决定,法庭指令可以是一个简单的命令,如命令证人如实回答法庭的适当询问;同时,法庭指令也可以是法庭举行听证会后作出的复杂但合理的决定,明确指定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如在离婚程序中,法庭可能会根据当事人要求而下达临时禁止令。但法庭指令通常并非法庭所审理案件的最终决定,即法庭判决。
27. 公证人Notary Public
公证人是指经政府执行机构认可并授权,而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的公职人员。
28. 无过错离婚No-Fault Divorce
无过错离婚是指要求离婚的一方配偶无需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而只需简单说明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便可获取法庭的离婚判决。1969年,美国加州(California)成为美国(乃至西方世界)第一个适用无过错离婚的州,在此之前,获取离婚的唯一方式是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或因对方配偶的不当行为而导致婚姻完全破裂。一般情况下,准予无过错离婚的理由通常为:无法相处(Incompatibility)、无法协调的差异(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或婚姻完全破裂(Irremedi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另外,有些州也将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Incurable Insanity)作为准予无过错离婚的一个法定理由。
29. 未成年人Minor
在美国大多数州,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岁的自然人。所有未成年人必须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人(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下生活,除非该未成年人已“脱离”家庭——在军队服役、结婚或根据法庭许可而独立生活。一般来说,除非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须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监护,即对其特有的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以及为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权,直至该未成年人达到其所在州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
30. 调解Mediation
调解是由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当事人(即调解员“Mediator”)协助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和平合理地处理争议问题并依法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调解机制中,当事人无需参加法庭诉讼,同时,不同于法官及仲裁人员的是调解员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也不存在正式的证据或程序规则调控调解,通常均由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其非正式的调解程序。
31. 婚姻Marriage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一旦婚姻关系成立,当事人双方相互间关于财产和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便根据其所居住州的法律规定而随之确定。另外,双方当事人结婚后,只有在法庭判令其离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才可终止其婚姻关系。
32. 婚姻财产Marital Property
婚姻财产是指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共同在婚姻存续期间积聚所得的大部分财产,在有些州又称为夫妻共有财产(Community
Property)。但是,美国各州对于婚姻财产的范畴设定却存在差异,有些州包含了婚姻存续期间的积聚所得的所有财产和收入,而有些州则不包含赠与和继承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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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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