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第二次、甚至是第三次的婚姻是人生的又一个春天,它使人们再一次看到了希望,并勇敢地敞开心扉去把握幸福。但是,随着离婚现象的越发普遍,也基于曾经婚姻失败的感触,提前计划,比如在婚前制定一份婚前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或婚后制定完善自己的遗产计划(Estate Plan),已越来越成为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结束一段婚姻关系,通常是没有办法用简单几个字、几句话来形容那种经历、那种感受的,此时的心情也许真如打翻的五味瓶。也许你会感觉万幸,由于双方的坦诚协商,你们共同制定了一份婚前协议,故此才使得自己避免了离婚可能造成的精神和财产方面的双重打击和折磨。但不幸的,你也可能会感觉非常挫败,因为自己根本没有制定任何准备、预防措施,因而在财产上遭遇了重大损失,真是因此而背上了经济负担,比如需要向对方支付配偶赡养费(Spousal Support)。
在双方为结婚而制定计划的过程中,婚前协议应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签署婚前协议可能对某些人来说会感觉非常不浪漫,但不可否认,它却是最为明智的举动。千万不要单纯的认为,双方这么好的感情基础,即使将来会因为某些原因而分开,也不致于会因为某些财产方面的事情而翻脸,因此,到那时候再协商处理也不错。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是笔者所不提倡的办法。我们认为,制定婚前协议的最佳时机,恰恰就在双方感情最为甜蜜、即将步入结婚礼堂的时候。
另外,需要纠正的一个错误观点是,婚前协议并不仅仅是富人们考虑的问题,千万不要以为婚前协议仅仅为那些腰缠万贯和年轻美貌的老夫少妻式结合而准备的。即使双方都是刚刚开始工作、创业的年轻夫妻,也应该考虑制定一份婚前协议,比如利用婚前协议来就离婚相关的各类事项提前做出协商解决方法等。而对于那些再婚的人们来说,如果希望在婚后继续为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支付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或者是希望将婚前拥有的财产继续作为个人财产(Separate Property),等等,婚前协议对于这些情况的解决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婚前协议的关键
但是,尽管人们大多使用婚前协议来处理财产问题,但却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个问题。在婚前协议中,人们可以对婚姻期间或万一婚姻失败时的任何潜在问题提前做出约定。但婚前协议应该是一个非常正式的书面性协议文件,一旦生效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于当事人双方也是具有约束力的,因此,还是应该将其与夫妻间的日常生活习惯协议区分开,比如,像谁来做饭、扫地等这些生活琐事就不应该包含在婚前协议中。
一般来说,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应该包含两个关键性要素:
● 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有独立的律师代表,或通过书面方式明确放弃这一权利;
● 在签署协议时,双方都必须进行公正、完整的书面财务申报,或通过书面方式明确放弃这一权利,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任何带有胁迫、欺诈因素而签署的婚前协议,都可能会遭到法庭的质疑而被认定为无效。而那些在婚礼前几分钟签署的协议,也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避免根据州法规定来处理离婚或死亡时的财产分配问题。对于离婚时的财产和债务的分配与承担、配偶赡养费的支付等问题,各州的法律规定都有所不同,而每个法官也都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婚前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限制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同时,制定婚前协议,当事人也需要一位熟悉所在州法律规定的律师,并且,所制定婚前协议还应与各自的遗产计划相一致。
那么,在制定一份婚前协议时,到底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婚前财产(Premarital Assets):如果你希望婚前拥有的所有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那么你可能希望设立一个独立的、可撤销的信托,并把所有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该信托中。
婚姻财产(Marital Assets):你还需就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以及各自的婚姻期间获得收入等做出约定。根据美国各州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所有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Community Property)或婚姻财产(Marital Property)。你们双方也许需要就离婚时如何分配这些财产的问题进行一下协商,或对婚姻期间可能取得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提前达成协议。
退休财产(Retirement Assets):尽管退休计划被认定为是个人财产,无需进行分配,但在有些州,无工作一方配偶则有权获取工作一方配偶退休计划的一定份额。对此,你还需仔细审核一下所在州的法律规定。
遗产(Inheritances):一般情况下,通过继承取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也无需进行分配。但如果你使用继承的遗产来与配偶共同购买房子或其它财产,而没有做出约定的话,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或婚姻财产。因此,如果你有可能继承遗产,那么就应该在婚前协议中就所继承遗产的所有权归属做出约定。
经济生活方式和配偶赡养费:双方可通过婚前协议对各自对婚后经济生活的贡献做出约定,非财务性贡献也应考虑在内,比如,夫妻一方可能为了家庭生活而放弃了工作上更好的升迁机会。而法院在确定配偶赡养费的支付方式时通常也会考虑这些因素。
显然,个人计划永远赶不上事实的变化,而婚姻状况也总是千变万化的,良好的婚姻关系应该是具备灵活性的,只有这样也才能够经得起生活的考验。但也并非所有的婚姻都能够经得住现实的考验,而这也正是制定婚前协议的原因之一,即对离婚时的相关问题事先做出约定,其中当然也需要包括配偶赡养费的支付方式。比如,双方可能会协议放弃获取配偶赡养费的权利,或者约定配偶赡养费的支付数额和期限,等。
婚前协议的有效期(Terms):许多婚前协议都对离婚时的配偶赡养费和财产分配等问题的约定设定了一个适用期限,比如,双方可能会约定,婚姻关系如果存续不超过5年,那么将不支付配偶赡养费,相反,如何婚姻关系存续超过5年,那么就需要支付一定数额或期限的配偶赡养费。而对于其它财产或事项也可以做出类似的约定,如夫妻一方的退休计划等。现实总是在不断地发生着改变,因此,婚前制定的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可能在将来的某一时间会不再适用,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后也应定期对协议进行审核修改,或再制定一份婚后协议(Postmarital Agreement),而撤销婚前协议。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夕旦福,为了应对将来可能出现的种种,有些当事人还在婚前协议中约定购买以对方为受益人(Beneficiary)的人寿保险,以保证对方的生活。
遗产计划(Estate Plan):婚前协议不仅可约定夫妻离婚时的财产相关问题,还可以对夫妻一方不幸过世时的遗产分配状况事先做出约定。因此,婚前协议中也可包含当事人双方的遗产计划。比如,当住房属于夫妻一方所有时,双方可能约定对方配偶对该住房拥有终身免费居住权,且在对方配偶有生之年,该房屋继承人不得出售该房屋。但是,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双方应时刻保持婚前协议和各自遗产计划的一致性,在对婚前协议进行审核修改时,不要忘了,也要仔细审核一下各自的遗产计划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在婚前制定一份婚前协议,这对于某些人来说可能会感觉很别扭,会有碍双方之间的浪漫,但是,我们是否相关,爱情、婚姻、婚前协议本身都是一种生活呢,当我们爱到深处想要为这份爱情获取一份婚姻的证书时,我们是否要花费时间和金钱来办理婚礼、婚宴,还有照婚纱照、购买鲜花、婚纱等,这些谁又能说是浪漫的呢,但这些似乎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不要再让那些传统的思想束缚自己,不妨设立现代的新观念,让婚前协议成为婚姻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