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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劳资关系法简介
浏览次数:4343    添加时间:2016/6/6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劳资关系法”(Labor-Management Relations Act) 规定雇主和工会”双方有义务安排合理的约见次数,友好协商工资、工时、雇佣条款和谈判协议方面的问题。”“劳资关系法” (LMRA) 还包含了雇主和工会双方达成集体谈判以后,集体谈判协议是否可以或应如何修改方面的规定。

劳资关系法”(LMRA)规定,希望修改或终止集体谈判协议的一方必须在协议过期前的60天内提交修改或终止集体谈判协议意愿书。如果协议没有设定截至日期,意愿书必须在提请修改或终止条款生效前的60天内提交。除了提交意愿书外,希望修改或终止集体谈判协议的一方必须与另一方约见,协商制定一个新的合约或者修改后的合约。另外,在意愿书提交后30天,如果双方争议没有解决,意愿书必须上报到联邦劳资争议调解局(the Federal 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 Service)以及跟联邦劳资争议调解局(the Federal 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 Service)有同等执行力的机构。联邦劳资争议调解局(FMCS)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为雇主和雇员代表提供免费的、非强制性的仲裁协议。

双方必须遵照执行合约中规定的条款,不可进行罢工或场地封锁等行为直到意愿书60天期限结束或直到合约过期,以期限较迟的为准。如果意愿书没有在现有协议到期前至少60天提交,协议的条款继续具有执行力直到60天满,不管合约有没有过期。另外,如果联邦劳资争议调解局(FMCS)没有及时得到通知,关于罢工或场地封锁的条款将会依然适用直到合约期满。由于这些条款禁止罢工和场地封锁,有时意愿书提交后的60天期限也称为“冷却期”(Cooling-off Periods)。

有些特定的规定适用于医疗卫生产业。在集体谈判协议中,如果一方是医疗机构,要求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意愿书须提前90天提交,联邦劳资争议调解局(FMCS)须提前60天被告知。总体说来说来,除非双方要求,联邦劳资争议调解局(FMCS)一般情况下不提供仲裁服务。但是如果一方是医疗机构,“劳资关系法” (LMRA) 要求联邦劳资争议调解局(FMCS)联系双方并对双方的合约进行仲裁。

发表日期:2011/9/7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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