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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签被拒了,哪些情形要豁免?
浏览次数:8047    添加时间:2020/2/2    来源:臧迪凯联合律所

随着美国对中国开放旅游、商务、学生等非移民签证以及移民签证,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来到了美国,但随着川普新政的实施,拒签率逐步提高。今天带大家来了解签证(包括入境美国&调整身份)被拒,中国申请人常见的五大拒签原因:

214(b) 移民倾向,仅针对非移民签证;
221(g) 申请不完整或资料不全;
212(a)(9)(B) 非法停留;
212(a)(6)(C)(i) 虚假陈述/欺诈;
212(a)(2)(A)(i)(I) 道德犯罪。
 
上述哪些被拒是可以随时重新申请,哪些被拒要求申请人先取得豁免(Waiver)?如何申请豁免?非移民豁免和移民豁免的区别?两类申请的条件和难度?需要经过哪些程序?针对这些疑惑,结合案例带大家一探究竟。


 
一、签证被拒原因: 
(一) 214(b) 条款:使领馆签证最常见的拒签原因,拒签后可随时再申请。

1. 不符合签证申请条件;或/和
2. 认定签证申请人有移民倾向:根据INA法案214(b)条款,所有B-1/B-2签证申请人一律被视为
“有移民倾向”
,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符合下述条件:
· 赴美目的是短期访问,比如参加商务/休闲/医疗活动;
· 计划在美停留的时间有限且确定;
· 有足够资金来支付在美停留期间的所有开销;
· 在美国境外有居所并具有牢固的社会、经济联系,能够确保在赴美行程结束后如期返回。
 
(二) 221(g) 条款: 
使领馆移民或非移民签证时:主要用于签证申请人在其他方面都符合签证条件但缺少某些文件或签证官认为需要进一步安全检查时临时拒绝签发签证的理由。
不算严格意义上的拒签。
 
美国使领馆通常发出221(g)通知的情况:
1. 要求签证申请人提供补充证据或文件,例如生活担保、雇主信、税单、护照没有足够的空白页、照片不符合要求等,相当于补件通知。
 “美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会发给您一封221(g)信函,指导您提交有关签证申请的其他文件或信息。在提交所需文件之前,您的申请材料将由大使馆或总领事馆保存。”
221(g)信函中要求的所有文件和信息都应在您收到信件之日起一年内,按照签证官提供给您信函中的说明提交。如果未能在一年之内提交所需信息,您的签证申请将被终止。要继续申请流程,您需要提交新的签证申请,并缴纳全部相关费用。
 
2. 签证官需要取得咨询意见,通常申请人被告知正在进行行政审理(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例如工作签证申请人的专业敏感,或申请人的姓名/身份需要进一步核查。

(三) 因212(a)条款拒签:

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INA) 212(a)条款拒绝入境的原因大致可分为10种,包括:健康原因;犯罪原因;安全及相关原因;公众负担原因;特定移民的劳工证和资格原因;非法入境者及移民违规者;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无资格取得公民身份;曾被遣送离境/非法停留;以及一些其他原因。
触犯212(a)条款理由,移民和非移民签证都需要申请豁免。

212(a)(1) 健康相关原因
1. 患有“关系公共健康的传染疾病”
2. 未能提供已接种可预防性疾病疫苗的文件
3. 患有精神错乱或生理紊乱
4. 滥用毒品或有毒瘾
 
212(a)(2) 犯罪相关原因,例如:
(A) 道德性质的犯罪(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 ---212(a)(2)(A)(i)(I)
包括侵犯人身罪,如故意伤害;性犯罪,如通奸、重婚等;侵犯财产罪,如挪用公款、窃盗、侵占等;贿赂、伪造证券、逃漏税等;欺诈罪;贩卖或占有毒品的犯罪等,但若申请人具备下列的例外情形,则不适用此项原因:
1. 申请人犯罪时年龄未满18,且距离申请签证之日时限已满5年;
2. 该犯罪为轻罪(Misdemeanor),即法定最高刑期一年以下,实际判处6个月以下之罪;
3. 单纯政治性犯罪。
(B)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犯罪;
(C) 非法买卖受管制物品罪;
(D) 从事卖淫活动或有商业犯罪行为
(E) 贩卖人口罪
(F) 洗钱罪

212(a)(3) 安全及相关原因
(A) 间谍活动,阴谋破坏活动或其它非法活动
(B) 恐怖活动
(C) 外交政策考虑
(D) 参与极权政党(共产党员)---212(a)(3)(D)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加入国内外共产党不可移民,因有可能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目前非移民签证没有问这道问题。虽然共产党员属于美国禁止移民类别,但有例外和豁免途径,通常包括:
1. 申请人加入原因是因为法律规定或是为了取得工作、食物或其它生活必需品,而并非自愿加入,或其加入时年龄未满16岁;
2. 申请人在提交签证申请时脱离该政党至少2年/5年,并且对美国社会不构成威胁;
3. 该政党成员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基于人道主义酌情豁免该外国人使其得以与家庭团聚。
案例:
当事人于工作期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于美国认识了现在的太太并结婚,移民局基于当事人共产党员身份拒绝了调整身份申请,但最后当事人仍成功以 “非自愿加入+极大困境” 的理由成功取得豁免。
另外还有一类:Judicially exception: Non-meaningful. (Supreme Court case law) 酌情例外:不是重要人物(美国最高院的判例)。
(E) 参与纳粹迫害或种族灭绝
(F) 侵犯宗教自由

212(a)(4) 公众负担原因
“公众负担”的裁定因素:
移民局一般采用“整体境况”方式裁定可能成为公众负担的情形,包括:该外籍人士是否接受公共补助,年龄,谋生能力,健康状况,工作履历,经济担保书,身体和精神状况。
 
212(a)(5) 劳工证和工作资格原因
以入境美国从事技术类或非技术类工作为目的的外籍人士,没有工作资格不可入境。
 
212(a)(6) 非法入境和移民违规
(A) 非法入境
(B) 未参加驱逐出境诉讼
(C) 故意虚报重要事实/虚伪陈述 --- 212(a)(6)(C)(i):永久不可入境
依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任何外籍人士以欺骗或陈述不实事实的方法获取签证利益,将会被禁止入境美国。但若该外籍人士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近亲,且拒绝该外国人入境会导致该公民或永久居民陷入极大困境,则政府会酌情给予豁免。此违规情形在实务中比较多发生,由于不少申请人在当初办理签证或相关事宜时,存有侥幸心理企图隐瞒一些事实,结果被判定为虚伪陈述。
(D) 偷渡
(E) 帮助他人非法进入美国
帮助他人入境美国之行为不要求以获得利益为条件,因此,随同其它家庭成员入境美国之外国人也属于此类型。但若该外国人是合法移民者,仅为了带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入境,只要在发生该行为时仍存在这种必要关系,其可取得豁免。

212(a)(7) 文件不符合要求
如果外籍人士在入境口岸申请入境时不具备有效签证和其他旅行文件,将被拒绝入境。常见于入境美国时发生。这种情况下通常选择自愿撤回入境申请(Withdrawal),虽然签证也会被撤销,但随时可以再重新申请签证,获得签证后重新再来美国。
记得要求向CBP要求一份笔录的复印件。

212(a)(8) 无资格取得公民身份
 
212(a)(9) 曾被遣送离境/非法停留
1. 曾被遣送离境
常见于入境美国时在海关被遣返(expedited removal),之后5年内寻求重新入境。一旦被removal将有5年不得再次入境美国的限制,提前入境需取得豁免。
记得要求向CBP要求一份笔录的复印件。
2. 曾在美国非法停留 (unlawful present) ---212(a)(9)(B)(i)
1) 若申请人在美国非法停留超过180天,将被处以3年禁止入境;
2) 非法停留1年及1年以上,将被处以10年禁止入境。
 
如何计算非法停留的时间?
1. I-94到期后的第二天开始起算;如有有违反身份的情况下从移民局拒绝申请之日或I-94到期之日起算,看哪个日期更早;或
2. 未经检查非法入境美国之日起算。
如果期间有申请改变身份/延期被拒、上诉、驱逐出境等,则情况变得复杂,需要就个案讨论。
 
10. 其他
 
签证数据:  
我们看一下美国国务院网站的签证统计数据。其中的非移民签证数,在最近的2018财年美国给中国公民发放了146万多份,较前一年减少了22万5千份;较鼎盛时的2015财年减少了116万份,数字相当惊人。

FY 14~18美国驻中国使领馆发放的签证数量*:


FY 2018签证常见拒绝原因、对应的拒绝数和重获签证数*:

 
*依据美国国务院网站的签证统计数据: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dam/visas/Statistics/AnnualReports/FY2018AnnualReport/FY18AnnualReport%20%20-%20TableXX.pdf
 
案例分享:
B-2被拒两次已办移民,重获签证赴美探亲
赴美生子+移民,妈妈成功重获B-2签证
移民等待中,B-2探亲签证顺利获批



二、非移民豁免 (NIV waiver)  
1. 批准非移民豁免的标准?

国土安全部在审查非移民拒绝入境豁免申请时,会使用三个主要标准:
(1) 申请人进入美国国境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
(2) 申请人过去违反移民法行为的严重性;
(3) 申请人前往美国的必要性。

2. 办理非移民豁免的流程和时间?
非移民豁免的办理程序:准备好豁免申请材料(包括非移民签证申请表),缴纳签证费,预约面谈时间,按时前往美国使领馆面谈。面谈后签证官收走豁免材料,并填写推荐与否的意见,然后转回美国国土安全部审核。审核时间6个月左右。批准后转回美国的海外使领馆,如无需再次面谈,可直接向申请人发放签证。因此整个过程需要6~8个月甚至更长,提醒有豁免需要的应及早准备。
 
3. 批准的豁免有效期多长?
目前而言,豁免每次只有一年的有效期,也就是说,如果每年都要入境美国,意味着要每年办理一次豁免。到第4次,豁免有效期可延长至五年。
 
4. 办理豁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国土安全部审查非移民拒绝入境豁免的三大标准,申请人应尽可能的准备:
(1) 证明自己改过自新的材料,例如:无犯罪记录、奖状、表彰信、感谢信等;
(2) 原行为的性质和发生经过,对该行为有力而合适的解释;
(3) 前往美国的理由/必要性,例如:商务、开会、参访、受邀、家人疾病等充分理由和证明材料,以证明必须赴美。
 
总结: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因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导致被拒绝入境,此时,若想要入境美国,需要先取得豁免。豁免的办理过程相对复杂,且花费时间也较长(需要6个月甚至更长),有需要的申请人,建议及早准备。
 
案例分享:
L-1工作经历造假,成功豁免重新赴美
 
曾因合同诈骗罪服刑3年,申请B1/B2豁免
本案难点:
· 张先生之前曾因合同诈骗罪服刑3年,之后申请赴美签证被拒;
· 张先生原案件的判决书内容对他很不利,从行为的严重性、主观意图等方面,且没有辩护词;
· 张先生出狱后的工作、事业、家庭都不如以前,回国约束力较弱;
· 赴美理由是希望为公司拓展美国客户,赴美必要性还有待加强。
案件成果:
张先生的豁免申请被上海领事馆接受,6个月后获得一年的B1/B2签证。
 
在海关被判定欺诈,申请B1豁免获5年签证
本案难点:
· 郑先生在一次入境美国时,因做了不实陈述被判定212(a)(6)(c)欺诈;
· 郑先生不敢让工作单位知道此事,内心焦虑但因此无法获得一些单位的资料;
· 郑先生有直系亲属在美国,需要加强回国约束力;
· 郑先生几乎每年都需要赴美出差或探亲,豁免后的签证有效期一直困扰着他。
案件成果:
郑先生的豁免申请被被北京大使馆接受,将近7个月后获得一年的临时B1/B2签证;之后连续申请了3次,终于在第四次获得了五年的签证。



三、移民豁免 (Immigrant Waiver)
1. 美国亲属与极大困境
移民类豁免:申请人必须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有近亲属关系,包括父母、配偶或子女,且申请人被拒绝入境将会对该公民或永久居民造成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即申请人要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若其被拒绝入境,将会对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造成现实伤害或可能造成伤害。这种伤害造成的常见后果,比如分离,经济困难等本身都不足以保证取得豁免申请的批准,除非加上其它更极端的后果,例如申请人能主张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有健康方面的问题需在美接受治疗,或是可能会有经济方面的问题,如生活水平下降、不能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等。申请人也能提出证据证明该分离对配偶、父母或子女所造成的心理影响、或是申请人回国后将遭遇文化、宗教、语言、种族等障碍或政治迫害等等。

具体什么样的困境能获得移民局的认同和批准?
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曾经审理这样一个案子,当事人为危地马拉公民,因非法入境而遭移民局驱逐出境,于是该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若是其被驱逐出境,将会对在美国的配偶与小孩造成经济上的极大困境:可从你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的许多方面体现,诸如:健康、经济状况、教育、个人情况等其它情况证明你的禁止入境将对你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身份为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造成现实伤害或可能造成伤害。

2. 已过15年有效期限
针对曾经有犯罪记录的申请人而言,除了上述第一种方式,还可通过主张已过15年有效期限而取得豁免,即申请签证日距其犯罪发生时已过了15年,且申请人已改过迁善,其入境不会违反美国国民福利及安全。

3. 豁免申请程序 
 
(1) 申请人在申请移民签证或调整身份时,因健康、安全、犯罪等原因被拒绝入境;
(2) 申请人符合豁免资格和条件;
(3) 准备申请材料及费用,包括I-601拒绝入境豁免申请表、豁免申请信、其它支持性文件,例如亲属关系证明、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医生的证明函、数据报告、专家意见书等等;
(4) 若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则向美国移民局或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递交申请,申请被批准后进入面谈程序,面谈通过后即可获得签证,之后获得绿卡;
(5) 若申请人在美国境内,则向居住地有管辖权的美国移民局办公室递交申请,申请批准后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文件,于调整身份批准后申请人可获得绿卡。

I-601 豁免:当前审理时间为6.5~8.5个月,但可能长达一年或更长的时间;
I-601A临时豁免(provisional waiver):9-12个月
 
案例分享:
犯罪+欺诈,如何豁免与家人团聚? 
因虚伪陈述而被禁止入境美国,中国申请人豁免成功
 
结语:移民豁免就像你在写你的人生自传,解释一些事件的细节,而移民官是否相信你的故事,是否同情你的现状,批准你的豁免申请。

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5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英文网站:
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
www.tsangslaw.cn
联系电话:1-800-985-1234(美国专线) / 86-138-1811-4320(中国专线)
 

作者:陈婕律师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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