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的过程中,即使你聘请律师,也千万不要以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要知道,律师并非全能,他/她们也有可能会出错,这样的错误不仅包括专业方面的错误,有时候甚至可能是因为粗心而出错。
在离婚的财产分配过程中,养老或退休金对当事人双方来说有时候是价值较大、意义非凡的一项财产。养老退休金的分配通常是人们比较重视的问题,而从法律程序上来讲,它却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例如,在涉及养老或退休金的分配时,是否需要《适格家庭关系证明书》(Qualified Domestic Relations Order,即QDRO),以及应如何申请QDRO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对当事人来说,了解养老退休金的相关知识,甚至了解一些律师在这方面可能会经常出现的错误或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在解决养老退休金的分配、准备《适格家庭关系证明书》(QDRO)等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当事人通常需要特别注意的、属于律师特别容易触犯的过错又有哪些呢?
● 律师没有尽快查询关于对方配偶的养老或退休计划的重要信息,而这通常属于当事人应当详细了解的最基本的信息,因为只有在充分了解这些信息的基础上,也才能够确定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益。
● 律师没有详细了解对方配偶每一项养老或退休计划的具体信息。在涉及养老退休计划的分配时,夫妻一方可能拥有多项均包含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婚姻财产的养老退休计划,这个时候就需要了解每一项养老退休计划的具体规定,而且在需要《适格家庭关系证明书》(QDRO)的情况下,每一项养老或退休计划的分配都需要一份单独的《适格家庭关系证明书》。
● 律师没有能够了解某些特定的养老退休计划的特殊规定。养老退休计划属于一项非常复杂的财产,其相关规则可能因为具体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其具体要求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详细了解每一项养老退休计划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其特殊规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 对于某些养老退休计划来说,只有法院下达的《适格家庭关系证明书》(QDRO)才可对其进行分配,但在实际的案例中,有些人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就养老退休计划的分配达成了一致协议,但却没有准备这份法庭指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将来需要进行分配时可能需要再聘请律师申请这项法庭指令,但如果对方配偶在当事人申请之前就过世,那么,当事人的这项权益也将不可能再得到了。
● 律师没有申请生存者权益(Survivor Benefits),或者在双方当事人协商养老或退休计划的分配的过程中,忘记涉及生存配偶权益的问题,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对方配偶在接受养老退休计划之前过世,那么当事人便有可能丧失本应属于他/她的那份权益。
● 律师没有向其当事人解释州法在分配养老退休计划方面的具体规定。在离婚程序中,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将其所有事项均交由律师来处理,而自己却不闻不问,实际上,即使是在有律师的情况下,当事人还是应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的,根据所在州法律的具体规定,自己本应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等,这些信息是当事人有必要了解的内容。
● 律师没有告知当事人与养老退休计划相关的某些特定注意事项,如对方配偶将来的哪些举动可能会危及其本应享有的权益等。对于有些不负责任的律师来说,如果当事人不问,那么他/她当然也就懒得回答了。
● 律师没有向当事人提及其再婚可能会对自己已经获取的关于养老退休计划的权益产生怎样的影响。
● 律师可能会忽略法律关于某些特定的养老退休计划的特定要求或规定,从而导致所准备的《适格家庭关系证明书》(QDRO)不具有执行力的后果。
● 在向法院提交准备的《适格家庭关系证明书》(QDRO)之前,律师没有让具体的计划管理人(Plan Administrator)进行审核,结果造成法院下达的《适格家庭关系证明书》(QDRO)不符合养老退休计划的规定或要求,进而不具有执行力的不利后果。
● 在离婚程序结束后,律师没有向计划管理人确认其是否已接收并认可法院下达的分配养老退休计划的法庭指令,进而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具体权益。
● 律师没有向当事人讲述其对于社会保证金(Social Security Benefits)所应享有的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当事人来说,不信任自己的律师,疑神疑鬼,致使自己的律师没有办法采取行动固然是错误的行为;但是,如果太过信任自己的律师,却也可能影响到自己的权益。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以积极的心态和行动了解自己的法定权益、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