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国务院对非移民签证被拒后的复查程序发布了以下规定:
根据国务卿的指导意见,被拒绝的非移民签证必须经过领事官员或指定其他人员(consular supervisors or a designated alternate)复查,以确保拒绝该签证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拒绝理由不能通过补件或提交新的证据推翻,则复查必须在拒绝的当天进行,或尽快进行。
如果通过补充新的证据可以推翻拒绝理由,并且申请人表示将提交新证据,复查可以延迟,但是不得超过120天。
如果复查官员的意见对拒绝理由有异议,并且有consular commission and title,则可以重新裁定该案。如果没有consular commission and title,则必须和该案的裁定官员或签证办公室(Visa Office)进行商议,以解决异议。
上述规定从即日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