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该法案的出台,大大减少了受益人因为超龄(age-out)而失去移民资格的现象,令不少家庭得以团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移民法的公平与日臻完善。
在《儿童身份保护法案》中,针对公民的近亲亲属、归化公民的未婚子女、美国公民21岁以下的离婚子女,亲属优先类和抽签移民(Diversity Immigration)以及受庇护者和难民子女的年龄作了相关规定。
其中,针对美国公民子女利益的规定是最为明确的。在公民为其子女提出移民申请的时候,儿童的年龄就已经被冻结在提交申请的当日。比如公民为子女提交移民申请的时候其子女的年龄是20岁,那么,即使在该子女参加移民面谈的时候已经22岁了,但是仍然能够以21岁以下的儿童身份进行移民申请。
对于归化公民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或是美国公民21岁以下的离婚子女,《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将他们的年龄冻结在其父母归化入籍的当天或是离婚判决下达的当天。若子女在美国境外,还须经领事馆操作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
有关亲属优先和抽签移民类别中的随从受益子女,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对此类别年龄的规定比较的不同。具体儿童的年龄要通过一系列公式的计算之后才能够有最后的结论,且随从受益子女还必须要在主受益人签证生效的一年之内申请永久居留身份,这样才符合《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要求。若受益子女在美国境内,此项申请称为“调整身份程序(Adjustment of Status)”;若受益子女在美国境外,此项申请则称为“领事馆操作程序”。
CSPA对受庇护者和难民的超龄子女也实施了相同的保护,条件是主申请人在提出庇护和难民申请时,其子女未满21岁。
综上所述,《儿童身份保护法案》涵盖的面较为广泛,但是该法案仅针对移民申请类别,并不包括非移民签证申请类别,如K签证、V签证等。因此,申请人在利用《儿童身份保护法案》时,须根据自身的状况加以区分。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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