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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婚姻

先离婚,再算抚养费?
浏览次数:6394    添加时间:2009/9/10    来源:Alicia Guo

离婚过程中,除了情感纠葛和财产纷争,剩下最大的问题就是子女的抚养问题了。一般来说,如果事情进展顺利,离婚双方会针对孩子的抚养费制定一个计划,最终达成协议。

但事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子女的抚养问题常常是离婚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父母中的一方几乎没有收入来履行抚养义务,而另一方却拒绝继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时,父母们想要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解决这个问题就没那么简单了。

不过幸好家事法典中有关于这类问题的规定,家事法允许在法院判决后再决定“永久”子女抚养费,这样一来,离婚双方就可以在拿到离婚判决之后再继续讨论子女抚养费(包含抚养和教育费用)的问题了。这种方式通常被称为“待决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家事法中规定父母在“待决案件”中需要讨论付给子女“需要的数额”。那么怎么决定这个“需要的数额”呢? 实际上,美国有一个适用于所有州的制式规定,除非情况特殊,一般来说规定的数额是一成不变的。“需要的数额”规定的核心是一个公式,公式涵盖了一下几个内容:父母双方的净资产,可支出的收入和双方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分配情况。

法院对整个离婚案件的处理并不会影响到子女抚养费的判决。待决案件的判决也可以上溯到递交离婚申请那天生效。这个规定就给为离婚程序头疼的夫妻们中减少了一些负担。USLawChina建议正在办理离婚的父母们,合理利用这一规定,把对孩子的伤害减少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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