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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法学院毕业生制定婚前协议,免除配偶赡养费引争议
浏览次数:6377    添加时间:2013/2/20    来源:美国法律联营网

婚前协议不仅可以用来保护自己,更是可以用来保护自己所爱的人。但有时因当事人不了解法律的规定,在婚前协议中加入法律禁止性条款,如关于人身方面的限制、小孩的问题及配偶赡养费等,则可能导致婚前协议无效。下面贺秀娟律师事务所为读者解读一个因对婚前协议的效力有不同意见而产生纠纷的案例:

该案中男方当事人为Jeffrey,Jeffrey毕业于哈弗大学法学院,现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女方当事人Nancy现为一名家庭主妇,在与Jeffery结婚前已经与前夫离婚,并有2个小孩。双方当事人于1994年11月7日签订婚前协议,并在签订婚前协议后一天结婚,婚后双方当事人于1996年3月生育一个男孩。婚前协议由男方制定,主要内容为:
1.在财产条款中,协议约定任何在婚后获得的财产都不得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限制了离婚后男方对女方的义务;
2.如果双方当事人永久分居或者是离婚,则女方有权获得补助。男方同意向女方支付10万美元,如果婚姻持续时间超过15年,并且男方在其律所担任合伙人超过7年,则女方还将获得额外的10万美元的补助;
3.在小孩抚养费条款里面,限制了男方的义务。

2010年12月5日,双方当事人正式分居,2011年2月4日,Jeffery对Nancy提出的离婚诉讼提出答辩,在答辩意见中他要求按照婚前协议规定分割双方当事人的财产。2011年4月13日,Nancy向法院提出要求Jeffery向其支付临时赡养费的请求,并对婚前协议的效力提出了异议,理由是在婚前协议中限制了Jeffery对Nancy及小孩的抚养义务,自己在签订婚前协议的时候并没有理解婚前协议的内容,认为有了这份协议就可以保护自己,认为在婚后的财产都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Jeffery提出答辩意见,他认为在婚前协议中对配偶赡养费的放弃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一审法院在2011年6月6日对配偶赡养费及小孩抚养费及律师费做出临时裁定,对婚前协议的效力问题并未做出判决。在2011年8月4日,Jeffery向法院递交了一份陈述,他承认婚前协议中有关小孩的部分是无强制执行力的。但对于其它部分的效力,他仍坚持有效,同时他认为Nancy在与他交往的时候,正在与她的前夫打离婚官司,虽然她对法律不了解,但是她对配偶赡养费、小孩的抚养费非常熟悉,而自己虽然是法学院毕业的,但是在制定该婚前协议的时候自己对婚姻法并不了解。

一审法院在2011年10月4日,对该案口头做出临时性决定,认为豁免配偶赡养费的条款是无效的,同时该婚前协议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判定整个婚前协议整体不可执行。2011年10月28日,Jeffery向法院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并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最终判决,确定临时性判决的效力。

在接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后,Jeffery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因该婚前协议中包含免除配偶赡养费的条款而判定整个婚前协议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婚前协议免除Jeffery对Nancy的配偶赡养费显失公平,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该项条款与该婚前协议其它财产性条款并非不可分割的,因豁免配偶赡养费条款无效而判定整个婚前协议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上诉法院经调查发现在该婚前协议中包含一条效力性条款“该协议任何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因此上诉法院最终判定,撤销一审法院判据,将该案发回重审。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点评:在该案中,婚前协议中包含的小孩抚养费条款,双方当事人都承认为无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婚前协议中的放弃配偶赡养费条款的效力,以及该条款的效力与整个协议效力的关系。对于放弃配偶赡养费的条款,加州是限制性的承认,在该案中如果承认该条款的效力将导致显失公平,因此法院拒绝承认该条款的效力。但是该条款与该协议其它条款,特别是关于婚后收入不得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可分的,因此不得因为放弃配偶赡养费的条款无效而判定整个婚前协议无效。

在该案中,因为婚前协议中包含了放弃配偶赡养费的条款,而导致一系列的纠纷,大大加重了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负担。婚前协议较为复杂,本案当事人一方虽然毕业于哈佛法学院,但也承认当时制定婚前协议的能力不够,因此贺秀娟律师事务所提醒需要制定婚前协议的读者,一定要找有经验的律师来制定或进行咨询。

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凸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说明客户和对方达成协定,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jessieh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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