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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需要有自己的生前遗嘱?
浏览次数:8879    添加时间:2013/3/4    来源:美国法律联营网

对于每个人来说,规划自己的遗产及遗产管理,制定遗嘱信托固然重要,但与此同时您是否有考虑过生前遗嘱(Living Will)呢?
 
生前遗嘱,又被称为医疗指示(Health Care Directive)或者是医疗授权委托书(Health Care Power of Attorney)。生前遗嘱其实质并非遗嘱,而是一种在自己无行为能力或重病时,希望自己所能接受或停止接受某项医疗救助的指示,比如生命维持系统、插管进食等。生前遗嘱在个人活着的时候有效,并不转让财产。生前遗嘱在某个人被确定为无行为能力时尤为重要,因为在无行为能力的时候,自己无法做出决定,也无法签订任何的合约。
 
生前遗嘱主要针对的是个人的意愿,比如重病之后的生命补给、在哪里治疗、希望得到什么样的治疗等。在生前遗嘱里面一般会包括受托人、委托权限、医疗说明及主治医生等内容。因生前遗嘱跟个人的生命息息相关,因此在选定受托人的时候一定需要格外小心,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建议,这里的受托人可以不要跟自己在财产方面的受托人为同一人。在委托权限及医疗说明里面,需要尽可能地详细些。例如授权给医疗代理人在自己无表达能力的情况下,同意、拒绝、撤销任何的医疗程序;在自己身体或心理无行为能力或者其它情形导致自己不能对自己的医疗作出决定时,医疗代理人有权全权决定是否接受任何医疗救治。在生前遗嘱中还可以包括指定或者是建议由谁来确定自己无行为能力,或者是说明一个无行为能力的标准;在自己死后,希望自己的遗体得到如何的处理;器官是否捐赠等事项。
 
生前遗嘱可以与财产方面的规划文件,比如信托及遗嘱等放在一起,信托、遗嘱可以参照生前遗嘱中无行为能力的定义。
 
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生前遗嘱都非常重要,尤其是对于一些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来说。因为这种企业往往是企业与个人是不可分割的,相互依赖的。资产重要自己的健康也很重要,但是人总是会有旦夕祸福,可能在某一天自己就便成为无行为能力。为了保障自己的健康及自己的财产可以顺利传承,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建议每个人都需要及早订立一份生前遗嘱(Living Will)。生前遗嘱最好是与信托、遗嘱等财产方面的文件一起由专业律师制定,然后通知受托人。制定好的文件最好交由律师进行保管。

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凸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说明客户和对方达成协定,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jessieh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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