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签证是前克林顿总统积极推动的签证类别。根据2000年12月颁布的《合法亲属移民公平法案》(LIFE Act),只要在2000年12月21号之前递交了I-130移民申请,且等待审批已超过3年,提出申请的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孩子就可以持V签证入境美国。但只有永久居民未满21岁的孩子才能申请V-2或V-3签证。一旦年满21岁,就会因为超龄而不能再保持或延期他的V签证。
美国移民局于
拥有V-2或V-3身份,现在仍在美国的外籍人士如果仅仅是因为年龄超过21岁而没有提交身份延期的申请,或提交了申请却因超龄而导致申请被否决,现在可以再次提交身份延期的申请。一旦申请通过,此外籍人士可获得最长为两年的延期。他可以一直进行V签证身份的延期,直到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或者V签证过期。现在美国境内的V-2或V-3签证持有人可以提交I-539表格进行非移民身份延期申请。
尽管对于在美国境内的V-2和V-3持有人来说,21岁的限制已经解除,但在进行首次V-2和V-3签证申请时,申请人还是必须满足法律上对“孩子”的要求,即21岁以下未婚子女,才能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