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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E-1条约商人签证(一)
浏览次数:5320    添加时间:2018/11/2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持续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前往美国从事投资开发等商业活动,因此,申请E-1签证也为投资人打开了赴美进行投资的一扇窗。
 
一、E-1条约商人签证概述
1. 定义
(1) 外国人短期进入美国;
(2) 主要签发给与美国具有商务和航行条约(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或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关系的他国公民,或者是与美国有其他协议的他国公民(NAFTA-Canada and Mexico),目的是进行规模较大的商务投资活动;
(3) 该受益人进入美国是:
a. 单纯为与美国进行实质性的国际贸易活动;
b. 或者是条约国公司里的主管、经理或者是其服务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意义的主要员工;
c. 或者是主要员工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在美国境内/境外拥有条约国国籍的员工,公司或组织50%以上的股份被条约国公民拥有。

一般批准两年,延期两年。即使签证的有效期已经不足30天,持证人仍然可以申请两年的延期。

2. 适用人群
根据INA§101(a)(15)(E)(i),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E-1签证:
(1) 需要去从事与另一国的贸易活动之美国公司工作的商人,经理或职员等拥有条约国国籍的外籍人士;
(2) 此外籍人士的配偶以及孩子也可申请E-1签证。
 
二、申请E-1签证的相关规定
a. 实物贸易
(1) 贸易是指美国与条约国之间贸易项目的国际性交流。
此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服务、国际银行、保险、交通、通讯和信息处理、广告、会计、设计和工程、管理咨询、旅游观光和技术转移及某些新闻采编活动等。

(2) 有关“主要贸易”的规定:
a. 参与贸易的只能是条约国公司
b. 条约国公司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应占其国际贸易总量的50%以上
c. 总量的50%中不包括国内贸易
d. 若贸易总量超过了50%,单个E-1持证人的贸易总量可不到50%
e. 若只是美国的分公司,其海外公司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必须占其国际贸易总的50%以上
 
(3) 有关“实物贸易”的规定:
a. 贸易总量应该能够保证推动美国与条约国之间国际贸易的发展
b. 贸易总量与单次贸易无关,也不论其持续时间及经济效益
c. 贸易要按照规定日后交易项目的合同要求进行
d. 与交易获得的收益相比,交易量更为重要。同时,对两者都未限定其最小量
e. 对较小贸易而言,从多次贸易中获得的收入满足其支持商及所属公司的要求即可
f.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货单,顾客收据,信用卡,进口商品的保险单,购买单存货总量,运载总量,速递目录及销售合同
 
(4) 贸易方式:由条约商人本人,或者外国商人/组织的代理商参与贸易。
 
b. 有关“公司国籍”的规定
(1) 至少应该有50%的股票属于条约国国籍,合资企业亦可。该美国公司的国籍取决于其所有人的国籍所在地,而与该公司的营业场所或业务所在地无关。然而,对一些上市公司而言,若对其所有人控股权的大小无法确定,那么该公司的国籍就应该属于其股票交易中对股票进行组织和经营的国家。
(2) 不是居住在国外的美国公民之股份关系也应该被算入E-1签证的国籍计算比例中,但若美国的永久居民和非E-1身份的美国境内人士对该公司拥有股权关系则不能被算入其中。
(3) 若雇主不是公司而是个人则须拥有E签证的身份。
 
c. 有关“雇员工作”的规定
雇员可以是未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新雇员,这一点与L-1有所不同。
 
d. 与E-1相关的禁止出入贸易港口的特殊问题
若美国对某国家发布了禁止贸易港口或者允许贸易港口的命令,该国家申请E-1的权利则不再适用。例如,由于申请E-1签证的紧张局势所迫,美国对南斯拉夫又发布了允许贸易的命令。又如,美国为限制伊朗人申请E-1签证而对伊朗发布了禁止贸易港口的命令。
 
三、申请E-1条约商人签证
1. E-1签证的基本规定
(1) E-1签证的相关规定
a. 申请过程概况
E-1签证可在美国海外的领事馆申请,而且预备申请表I-129不需要接受美国移民局的审核。
b. 特殊情况
只要E-1签证申请人保证在签证有效期结束前(包括合法的延期)离开美国,该申请人不需要保留其海外住址。
c. 其他类似签证类别
如果某公司或个人投资者或商人希望进入美国进行投资或工作,但没有达到E签证的申请条件,那么他可以尝试申请其他签证类别,如L-1A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签证,L-1B跨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签证,B-1短期商务签证,H-1B专业人员工作签证,等等。
d. E-1签证的随行家属
E-1签证持有者的家属,包括其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随E-1签证持有者一同进入美国。但一旦其子女年满21岁或结婚,他们便失去了以E-1签证持有者家属身份停留美国的资格。
2002年颁布的法规赋予了E-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合法工作的权利,但仅限于担任管理职位的持E-1签证的经理人的配偶,其他家庭成员没有合法工作权。任何符合以上条件并想要合法工作的E-1签证经理人的配偶,必须向主管其居住地的移民局相关部门提交I-765表格来申请工作证(EAD)。只有获得工作证后,申请人才能开始工作。
 
(2) 获得E-1签证后的相关规定
a. 在美停留期
E-1签证的首签有效期是两年,但是只要申请人保证会在法定的签证时间内离开美国,他可以申请延长停留期,甚至是无限期地延长留美时间。

b. E-1签证持证人的工作限制
当申请人以E-1签证持证人身份入境,或改变为E-1身份时,移民局会决定其E-1签证身份的条款及条件。条约商人或条约雇员只能从事与其条约身份相符的工作,或参与以其条约身份为基础的活动。如:申请时注明将担任行政管理职位,获得E-1签证后,受益人应为美国境内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
 
如果变更E签证身份或工作的条款和条件的申请被批准,移民局会以I-797获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以E签证非移民身份申请延期居留也被认为是合法的申请,可以获得批准。直到申请被正式批准,此外籍人士才能开始工作。如果外籍人士随后离开美国,若想再次获得入境许可,他可以提交未过期的E签证和I-797获准通知书,告知移民局雇主变更或者E条约身份的实质性条件或条款变更或者工作变更,根据联邦法案22 CFR 41.112(d),如果此外籍人士在临近国家居留时间不超过30天,他就可以申请重新入境。
 
根据移民法Act 237(a)(1)(C)(i),如果未经许可就变更工作为其他雇主服务,此外籍人士将无法继续维持E签证身份。
 
2. E-1签证申请操作手册
(1) 申请E签证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a. 申请所涉及的另一国必须是与美国签订了《商业与航海条例》,或者《双边贸易协定》的条约国;
b. 拥有该条约国国籍的股东或雇主必须拥有其公司的支配股份或控制权;
c. 申请E-1签证的职员或经理人必须是该条约国的公民。
 
(2) 有关申请E-1签证的条约国之规定:
符合E类签证(包括E-1和E-2签证)的条约国有:
阿根廷、 奥地利、比利时、 玻利维亚、波斯尼亚、加拿大、中国台湾、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德国、黑赛哥维娜、洪都拉斯、伊朗、爱尔兰、意大利、日本、约旦、韩国、拉脱维亚、赖比瑞亚、卢森堡、马其顿、挪威、荷兰、墨西哥、阿曼、巴基斯坦、巴拉圭、菲律宾、新加坡、斯洛文尼亚、西班牙、苏里兰、瑞士、泰国、多哥、土耳其、英国、南斯拉夫。

只符合E-1类签证的条约国有:
文莱、丹麦、希腊、以色列。
 
注意:
(1) 澳大利亚和瑞典享有特殊豁免权,即使没有签订条约,该国的申请人也可申请E-1签证;
(2) 智利和新加坡是新加入的可申请国家行列;
(3) 中国目前只有台湾可以申请E-1签证。
 
3. 有关申请E-1签证的公司国籍规定
要达到E-1签证的申请条件,申请公司必须具备特定条约国的国籍,该国籍与拥有申请公司支配股份或控制权的所有人之国籍一致。确定某公司的国籍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a. 拥有公司50%或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国籍即是该公司的国籍。此规则同样适用于由美国和另一国共同投资,双方各占50%股份的合资公司。如果该公司是上市公司,且大部分股份掌握在分散的投资者手中因而很难确定其国籍,那么可以由公司最初上市交易的国家来决定该公司的国籍。公司所在地或公司主要业务所在地与公司国籍无关。
b. 公司所有权人的国籍也就是其公民身份所隶属的国籍。如果该公司是由多家企业共同拥有,那么必须分别确定每家企业的所有权人,从而确定最终的所有权人,并以最终所有权人的国籍来决定该公司的国籍。在计算某一国籍股东的股份是否达到50%时,已是美国永久居民的外籍人士的股份不能被考虑在内。
 
4. 有关申请E-1签证的职员或经理人国籍规定
申请E-1签证进入美国,并在特定条约公司工作的贸易商人或职员的国籍必须与该条约公司的国籍相同,但不要求该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也具有相同国籍。
 
5. 对贸易商人类E签证申请人的特殊要求
《移民商业法》2:74条例规定了贸易商人类的E-1签证申请人必须符合的特殊条件:
• 贸易(该条约公司必须从事贸易行业)
• 主营业务(贸易必须是该公司的主营业务)
• 主要贸易对象是美国(该公司从事的主要是美国与本国之间贸易活动)
• 职责(提出申请的职员或经理人应该拥有特殊能力,从事管理或专业性工作)
 
6. 受益人将会回国的“约束力”
E-1条约商人签证的受益人必须在签证有效期截至时回到美国境外国家。那么,他们应该主动证明存在一个他们必须回国的“约束力”,并提供有力的支持。针对此点,建议申请人从以下方面提供证明:
a. 在美国境外有不想放弃的住所。如在美国境外购置的房产并未转卖的证明,甚至是自己的祖坟或为自己提前购买的坟地在原居住地等。
b. 在原居住国有难以放弃的经济关系。例如拥有理想的工资收入、公司股票、银行存款,拥有自己的汽车、房产、土地、公司等。
c. 在原居住国有未了的职业关系。比如,申请人出示目前所在单位开具一份在职证明或休假证明,说明在其在美国工作期间,原单位将为其停薪留职等。
d. 在原居住国有着重要的家庭及社会关系。建议证明自己某些重要的家庭成员仍然将在原居住国长期生活,表明受益人热爱自己亲戚朋友,将会回国和他们团聚。
e. 出示美国雇主的邀请信及有关雇佣文件,在这些信件及文件中能够说明受益人去美国的目的、计划及停留期限等的短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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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条约商人签证申请操作指南

E-1条约商人的家属签证申请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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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E-1条约商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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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E-2条约投资人签证》
https://m.qlchat.com/topic/2000001014662280.htm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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