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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华达州离婚简介
浏览次数:12705    添加时间:2005/12/1    来源:Helen Xu

 

在内华达州,夫妻任意一方都可提请离婚要求终止其婚姻关系,完成离婚诉讼后,当事人双方都可恢复其单身身份,同时,法院也将根据需要而下达关于子女抚养和监护、配偶赡养费、夫妻共有财产分配以及个人财产和债务的指令。

内华达州的离婚类型有:

(一)简易离婚(Summary Divorce

在内华达州,当事人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便可获取简易离婚:

1、夫妻一方已在内华达州居住至少6周;

2、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相处,或已分居1年且在此期间没有发生性行为;

3、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生育或收养的未成年子女,且女方没有怀孕;或夫妻双方已签署了关于子女监护与抚养的书面协议;

4、没有夫妻共同或联合财产;或夫妻双方已签署了关于其夫妻共有财产和债务的分配与承担的书面协议,且已签署了关于财产转让的所有契约(Deeds)、产权证书(Titles)或其它证明;

5、夫妻双方都放弃获取配偶赡养费或生活的权利;或夫妻双方已就配偶赡养费的支付数额和方式签署了书面协议;

6、夫妻双方都放弃:

a.获取《最终离婚判决通知书》的权利;

b.提起上诉的权利;

c.在离婚诉讼中请求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裁决的权利;和

d.要求重审的权利。

7、夫妻双方都希望法院下达离婚判决。

当事人可通过向法院提交经双方共同宣誓签署的联合申请书的方式而提起简易离婚程序,并且当事人还应附带一份证人(Witness)所作的确证居住宣誓书。

(二)缺席离婚(Divorce by Default

申请离婚一方配偶可通过提交宣誓书的形式获取缺席离婚判决,但当事人所提供之证据必须为书面形式。如果存在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应通过宣誓书的形式加以确认,并向法院提交,该宣誓书应包括:

1、已满足居住要求的声明;

2、申请书中所述信息完全属实的声明;

3、宣誓书中仅包含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的声明;

4、申请书中所述每一项主张的事实依据;和

5、确定签署宣誓书的人完全有能力进行证明。

(三)法定分居和宣告婚姻无效

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希望在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分开居住生活,并希望解决婚姻相关的其它问题,那么他/她可以申请法定分居。如果夫妻一方存在任一离婚理由,或他/她已被遗弃超过90天,那么他/她可提起诉讼要求获取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此外,夫妻双方可协议进行分居,并就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等问题达成相应的协议。内华达州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法定分居程序设定任何居住要求。

当事人还可通过宣告婚姻无效的方式宣告其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从而恢复其婚前的单身身份。但是,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非常少见,并且仅当缔结婚姻关系时存在某些特定的法定缺陷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准予其为无效婚姻。但是,即使该婚姻关系的效力自始不存在,法院仍有权分配其财产,下达关于子女抚育和财务性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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