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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割离婚财产的十大依据
浏览次数:13469    添加时间:2010/12/31    来源:Lily Su

在全美50州中,各州均在相关法律中规定有自己的财产制度,总体上来说,美国关于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大致存在两种体系,即夫妻共有财产均分制州(community property state)和夫妻共有财产公平分配制州(equitable distribution state)。

夫妻共有财产均分制包括加州、德州、亚利桑那州、爱达荷州、路易斯安那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威斯康星州、华盛顿州,其他州为共有财产公平分配制。

所谓公平分配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收入,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应进行公平分配,而不论该财产所有权登记的所有人为哪一方。虽然在理论上,“公平”也即意味着平均或近似于平均,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事实上,公平分配也即意味着夫妻一方可能获得1/3至2/3的财产。当夫妻一方存在婚姻过错时,过错方可能获得少于其应得份额的财产,甚至得不到任何财产。在公平分配制度下,各州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予以考虑的一些具体的因素。贺秀娟律师特在本文中简要论述以下十条,供大家参考:

1. 个人财产(Non-marital Property)
如果一方拥有的个人财产远多于另一方,那么这一点可能作为法院将较多的共有财产判给相对不富裕的一方之依据。法院没有义务将财产均分给夫妻双方,不过,如果有足够的资产令夫妻双方在离婚后都能过的不错的话,法院会朝着这样的方向来判决。

2. 赚钱能力(Earning Power)
如果一方的赚钱能力远胜于另一方,那么这一点可能作为法院将较多的共有财产判给赚钱能力相对较弱的一方之依据。法院认为,相对赚钱能力较弱的一方而言,赚钱能力较强的一方更容易挣回离婚中失去的金钱。

3. 财产获得
这一依据对于付出努力挣得或维护财产的一方是有利的。当法庭对家族企业(family business)进行分割时,通常将全部份额或大部份份额判给经营企业的一方。于此同时,法庭不仅考虑是由哪一方挣得财产,而且会寻求解决夫妻双方离婚后的经济问题。如果企业与家庭的价值大致相当,那么通常,法院会将企业判给经营企业的一方,而将家庭判给另一方。

4. 家庭主妇(Homemaker)
法院会考虑作为家庭主妇一方配偶为操持家务或抚育子女所作的贡献。通常,家庭主妇能够让在外工作的另一方转更多的钱。有些法庭认为,家庭主妇长期在家操持家务容易与社会脱节,会削弱其赚钱能力。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其因此而导致失去获得进修或工作经验的机会,继而获得更高收入的话,那么这一点可能成为获得更多共同财产的优势依据之一。

5. 浪费挥霍
分割财产时,这一点将成为对在婚姻存续期间挥霍的一方的不利依据。浪费挥霍包括赌博、将巨额金钱给予亲戚(尤其是遭到另一方反对)、用于婚外情的花费等。一般很少将生意失利视为浪费挥霍,通常仅视为做生意的风险,双方都无需受处罚(尤其是该生意曾为双方都带来好处,过去也经营得不错。)在某些州,如果要将这一点纳入法院分割离婚财产的考虑范围,则需证明浪费挥霍是在婚姻走向瓦解的时候发生的(即在一方递交离婚申请之前或之后的一段很短的时间里)。

6. 过错(Fault)
非经济过错,如虐待配偶(spousal abuse)或对婚姻不忠(marital infidelity),在某些州也作为法院分割财产的根据,但多数州,法院并不考虑这一点。过去(特别是1965年前),离婚需要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而过错亦是法院分割离婚财产的重要因素之一。以现代观点来看,法院首重经济因素,已很少考虑谁对谁做了甚么。大多数的法院和立法机构认为,因为其中包含了太多的主观意识,要逐个找出婚姻中的过错,实在困难且耗费时间。

7. 婚姻存续期间长短(Duration of Marriage)
婚姻存续时间长,是将大部份财产判给较为不富裕或是赚钱能力较弱的一方的有利依据。婚姻存续时间越长,法院将夫妻双方视为平等合伙人(equal partner)的可能性越大。

8. 年龄和健康状况(Age and Health)
这一依据对于年长或健康状况欠佳的一方是有利的。

9. 税务问题(Tax Consequences)
因财产分割而产生税务问题也会成为财产分割的依据之一。通常,缴纳因财产分割产生的税的一方可获得额外的财产代偿。反之,因财产协议带来一些税项利益,获益的一方将分得较少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法庭只考虑一些实时产生的特定的税项,对于未来几年才会产生的税项通常不予考虑。

10. 婚前协议(Premarital Agreements)
一纸有效的婚前协议可谓分割共同财产的王牌。夫妻双方通过婚前协议已经商定好离婚时财产要如何分配,也省得法庭去分析考虑一连串的分割财产的因素。

贺秀娟律师提醒:在离婚过程中,必然面临着财产及债务的分配和承担的问题。由于协议离婚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签订财产及债务分配协议,因此了解所在州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是非常有利的;另外,由于财产问题的复杂性,当事人最好还是请有经验的律师进行专业的评估,并且给予法律意见,处理好财产分割的问题。

 

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加州旧金山湾区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 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 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帮助客户和对方达成协议,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jessieh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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