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中的支付问题
浏览次数:5261 添加时间:2012/6/25 来源:陈婕律师
支付问题
进口商需要考虑的支付问题基本上围绕着在进口购买合同中订立支付方式的条款。从一个进口商的角度来说,信用方式通常是风险最低的一种支付方式。然而,信用方式通常很难达到条件,即便对于非常有信誉的大宗进口商亦然。不过,二中取一的支付方式对于不愿或不能给进口商的外国供货商还是必要的。
现金预付的支付方式(Cash in advance terms):
这种支付方式令进口商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因为这种支付方式,不但要求进口商在检视商品之前,而且甚至是在发货之前付款。进口商除非在确定如下内容的情况下,不可同意该类条款:进口商将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非常清楚地知会了卖主、外国供货商在美国有相当数量的资产,和/或进口商有多的定制产品只有该卖主可以完成。另外,进口商在同意现金预付的支付方式时,应该始终坚持在购买合同中订立在货款兑现前检视货物的权利。
信用证支付方式(Documentary letters of credit terms):
信用证支付方式通常被认同为出口商与进口商共同承担风险,事实上,这类支付方式对于卖主而言其风险要远小于进口商。对于进口商而言,风险是其进口购买合同与信用证是相互独立的合同,这意味着确定银行信用支付完全取决于卖主在提供与购买合同上相符货物的履行情况。这取消了进口商的(抵押品的)赎回权,利用支付作为保证外国供货商提供与购买合同上相符货物的工具。进口商降低这种风险的途径是在合同中要求在外国供货商在其国家取得著名机构一份检视证明。另外,进口商可在购买合同中关于信用证支付的问题上阐明,信用证本身须由外国供货商为收款出具的、有检视证明要求的信用证。由于进口商常常是申请信用证的一方,如果供货商同意这种支付方式,进口商这可以确保在出货前检视和鉴定商品。
调整问题
美国进口商主要面临的调整问题与美国关税的法律法规有关,尤其是强制执行。
作者:陈婕律师
本文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