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案件 (1) 条件式居民和美国公民配偶保持婚姻关系,联合提出去除条件式申请。 (2) 条件式居民和美国公民配偶分居,但是正试图和解。美国公民配偶愿意与条件式居民一起提出联合申请。 (3) 条件式居民和配偶已分居,在绿卡到期前90天内,和解失败但还未进入离婚程序,提出联合申请,条件是: a. 婚姻不具有欺骗性(至关重要),但婚姻已经破裂 b. 婚姻已不可能再继续,并且夫妻双方没有和解的打算 c. 还未进入离婚程序,也没有进入正式分居安排(在美国有些州,夫妻分居要经过法律的正式许可) d. 美国公民愿意与条件式居民提出联合申请
适用案件 (1) 婚姻开始是真实的,但是现已因无错离婚终止或依法废止,无法联合申请。 (2) 婚姻开始是真实的,条件式居民和配偶已分居,和解失败,但是否会离婚还不明朗,且申请人的美国公民配偶愿意一起提出联合申请,但是: a. 在移民局审理期间,和解失败并撤回联合申请。 b. 和解失败后,拒绝参加面谈,虽然联合申请未撤回,但移民局将否决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