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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种类
浏览次数:7861    添加时间:2006/3/29    来源:美国法律联营网

 

信托有很多形式,可以在很多不同的情况下设立。一些常见的信托种类包括:

1、资产保护信托(asset protection trust):这种信托用以保护一个人的资产免受将来债权人的主张,通常是在外国设立。

2、公益信托(charitable trust):用以使特定的慈善团体或者公众获得利益的信托。有很多不同种类的公益信托。公益信托主要是作为遗产计划的一部分而设立,用以降低或者避免联邦(和某些州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3、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s):是那些由设立人在信托协议或者信托声明下明确设立的信托。

4、默示信托(implied trusts):是从某些特定的事实和情形中产生,由法院决定。虽然没有任何正式的信托声明,财产拥有者有使这个财产用于某个特定用途或者给某个特定的人的意图。例如,如果一个邻居让你在他去度假时看管他的汽车,而没有回来,就有一个默示信托,他并没有把汽车作为给你的赠与。

5、生前有效的信托(inter vivos trust):是在设立人生前设立的信托。最常见的类型是可撤销的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设立人把财产权利转给信托,自己作为最初的受托人,并且在生前能够把财产从信托里撤出来。

6、不可撤销的信托(irrevocable trust):在建立之后不能更改、修改和废除(alteredchangedmodified or revoked),除了确实情有可原的情况。一旦设立人把财产转入不可撤销的信托,设立人就不能再从信托取回财产。

7、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是在设立人生前设立的信托,可以被更改、修改或者废除。通常设立人就是最初的受托人,并且是信托最初的受益人,他/她的配偶和孩子作为信托最终的受益人。

8、特殊需求信托(special needs trust):为获得政府利益的某个人设立的、以便于不丧失政府利益受益人资格的信托。通常一个人正在获得政府利益时,遗产或者获得的赠与可能会减损或者消除这个人获得政府利益的资格。通过设立一个提供奢侈品或者其他利益(受益人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信托,受益人可以从信托获得利益,而不会减损他/她政府利益的资格。

9、受益人不得自由处理资产的信托(spendthrift trust):为某个受益人设立的信托,不允许受益人卖掉或者抵押他/她在信托的利益。这种信托是在受益人的债权人可索取的范围之外,直到信托财产被分配并且由受益人获得之时。

10、            避税信托(tax by-pass trust):允许一方配偶把钱留给另一方,把联邦遗产税限制在第二个配偶死时才支付的信托种类。

11、            遗嘱中的信托(testamentary trust):按照遗嘱中设定的条款和条件而设立的信托。这样的信托在制定遗嘱的人死后才生效。

12、            储蓄银行信托(totten trust):在设立人生前为他人设立的信托,自己作为受托人,把钱存到金融机构的一个账户里。这是一种可撤销的信托。

很多信托自身可以设立“子信托”(sub-trusts)。例如,一个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可以设立一个受益人不得自由处理资产的信托和一个避税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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