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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婚姻

《父母诱拐子女防治法》(Parental Kidnapping Prevention Act, PKPA)
浏览次数:5372    添加时间:2006/8/23    来源:Surrey Jiang

 

198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父母诱拐子女防治法》,旨在消除现有的缺口和间隙并达成与州际子女监护条例更大的一致性。该法案要求州法庭执行且不得修改姐妹州所下达的有关子女监护和探视的判决,除非下达初始判决的州不再对该子女拥有管辖权或其行使该管辖权的能力下降。

《父母诱拐子女防治法》(PKPA)类似于《统一子女监护权法案》(UCCJA)

《父母诱拐子女防治法》有关管辖权的前提条件,修改指令的限制,阻止同时提起的诉讼程序以及通知要求的规定等都与《统一子女监护权法案》中的相关规定类似。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在《统一子女监护权法案》中有四个关于初始判决的可互换的前提条件,而《父母诱拐子女防治法》则规定当存在家乡州时,家乡州对该子女享有优先管辖权,因为完全忠诚守信原则不能给予某州扮演重要关系州以行使初始管辖的权利。此外《父母诱拐子女防治法》还规定只要其中一方父母或子女仍然受此管辖权的管辖,下达判决的州对该子女就拥有持续专有管辖权。而《统一子女监护权法案》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直接规定。

《父母诱拐子女防治法案》下的济助

如果一方配偶拒绝归还子女,对方当事人就可以根据《父母诱拐子女防治法》的规定请求济助。地方法律执行机构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该法案,而法律执行机构在执行该法案时无权选择是否要执行或决定《父母诱拐子女防治法》适用的特定情况下执行该法案的价值。

家乡州优先

《父母诱拐子女防治法案》赋予家乡州优先管辖权。该优先母的是将初始监护案件的管辖权限制给一个州,即:子女的家乡州。《父母诱拐子女防治法案》的家乡州优先原则旨在当涉及该诉讼案件的子女拥有家乡州时防止重要关系州(Significant Connection State)在对该子女行使管辖权时超出了其管辖的范围。

专有,持续管辖权

《父母诱拐子女防治法案》中的专有,持续管辖权旨在保护下达初始判决的州对修改自己下达的指令的管辖权。该项保护规定提及了《统一子女监护权法案》修改部分中的一个含糊点,即:有些法院认为《统一子女监护权法案》修改部分的规定是允许子女的新家乡州行使修改管辖权,即使下达该判决的州,即子女以前的家乡州,仍然可以对重大关系事宜行使管辖权。而《父母诱拐子女防治法案》规定,如果初始家乡州拥有州法规定之下的管辖权且至少父母一方或子女继续居住在该州,那么初始家乡州就修改自己下达的指令上拥有专有持续管辖权而所有其它州则不享有该项权利,包括子女的新家乡州。此外,任何一州,包括重要关系州,都必须对初始家乡州所下达的指令遵守完全忠实守信的原则。

合理通知以及听证机会

对所下达的指令存有异议者(Contestants),对子女仍然保留有抚养权利的父母以及对子女拥有生活监护权之人都必须被送达合理的通知以拥有出席听证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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