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2004年5月4日发布了一份备忘录,表示移民局从现在开始可以不要求申请人补件(RFE)而直接拒绝某些案件。这些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明显不符合申请资格;二是支持申请的材料不足,不能够证明受益人资格。具体例子如:
亲属移民类
21岁以下的美国公民为其父母申请
养子女为自己的亲生父母申请
中国大陆人在美国投资,申请E-2,但中国大陆不是美国的条约国
对资料不足的案件,移民局官员可以直接拒绝,也有权发出补件通知。备忘录中指出,这样的规定不仅是为了节省人力物力,减轻移民官的工作负担,而且是为了降低移民局积压案件。这项措施对广大非移民和移民申请者来说无疑是个恶梦,稍有不甚,申请即会被拒。因此建议申请人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