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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婚姻

美国加州离婚简介
浏览次数:10209    添加时间:2005/4/10    来源:Helen Xu

   

在美国加州(California),离婚诉讼(Divorce Action)通常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Divorce Petition)而引起。然后提请离婚一方配偶需以专人送达(Personal Service)或邮寄送达(Service by Mail)的方式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Process of Service)及离婚申请书,但在简易离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中,由于是夫妻双方共同提交离婚申请书,因此,一般并不存在送达程序。在离婚程序(Dissolution Procedure)中,提请离婚一方配偶统称为申请人Petitioner),而对方配偶则称为答辩人”(Respondent)。 

在普通离婚程序(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中,诉讼程序正式开始于申请人向答辩人送达传票之日。自该日起,需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Waiting Period)之后,法庭才会下达最终离婚判决书(Final 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夫妻关系才可以完全终止,双方当事人也才会获取再婚的权利。不过在简易离婚程序中,诉讼程序开始于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Joint Petition for Dissolution of Marriage之日,也就是说,在简易离婚程序中,6个月的等候期自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联合申请之日起计算。

虽然存在6个月的等候期,但是如果在此期间无法解决所有与离婚相关的问题,那么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仍然无法解除。此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当事人就需要向律师或相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但只要夫妻关系没有终止,那么,当事人便不具备再婚的权利。

自接收到送达的传票及离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答辩人可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离婚申请书向法院提交答辩书(Answer)。此后,当事人双方即可准备进入法庭听证(Hearing)阶段。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子女监护及抚养等问题上存有争议,那么如果需要提前进行法庭听证以获得关于子女监护及抚养的命令或临时禁止令(Automatic Restraining Orders),通常当事人就需要向法庭提交理由陈述命令(Order to Show Cause,即OSC)。在对该离婚案件进行法庭听证前,法庭会将关于子女监护和探视(Custody and Visitation)的争议移交给“调解法庭”(Conciliation Court)参加带有强制性质的咨询调解服务。当事人一方根据自身利益向法庭提交理由陈述命令后,通常会收到一份理由陈述命令的副本。注意,此时该方当事人需记录下进行调解和法庭举行听证审理的具体日期,同时还须及时打电话确定自己届时会准时出席调解和听证。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参加调解是带有强制性的,因此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除非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取消该调解,否则法庭将对不出席一方当事人下达制裁、罚款或其它处罚命令。

自申请人向答辩人送达传票之后,双方当事人可能会达成关于平等分配夫妻共有财产(Community Property)、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和/或配偶赡养费(Spousal Support)的离婚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书(Marital Settlement Agreement)的情况下,法官会将该协议书作为离婚判决书(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的一部分予以签署并根据其自由裁量权( Discretion)下达法庭命令。通常在下达离婚判决时,法官会要求离婚申请人出席法庭;而当申请人没有出席的情况下,法官会直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宣誓书(Affidavit)下达离婚判决。在双方当事人均签署判决书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无需出席法庭(Appearance)。

而在一些较为复杂的离婚案件中,法庭审判时间通常会根据发现程序(Discovery Procedure)所需时间而延迟。所谓发现程序,是指与离婚相关的一些具体信息的确定过程,比如每一项夫妻共有财产(Community Property)或个人财产(Separate Property)公允市价(Fair Market Value)的确定等。直到完成所有的必需文件之后,法庭才会确定具体的审判时间。要完成发现程序,确定相关的具体信息,可能会需要当事人一方回答对方所提的一些书面问题,或向对方出示相关文件以供审查,或向法院书记员提供证据;在必要情况下,有时还须雇请专家,如会计师或估价师等协助调查。

发现程序通常会占据离婚诉讼的大量时间,但从当事人利益出发,必须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也因此,该期间尤其需要当事人具备一定的耐心。在每一个离婚程序中,除非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否则均需由法庭来对夫妻共有财产及债务进行公平分配(Equitable Distribution)。

所谓公平分配,可能是通过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某项特定财产,或将某项财产授予夫妻一方同时将另一项财产或其它具有相同价值的财产授予另一方。如果夫妻一方承担了夫妻共有债务(Community Debts),那么可能会在计算公平分配结果的时候,会从其所获得的夫妻共有财产中减去该债务数额。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共有债务来说,即使在夫妻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中明确说明哪一方配偶来承担债务,但当该方配偶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偿付义务时,债权人仍有权向对方配偶追索该债务。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仅是相对于该夫妻双方而言的,其对婚外任意第三人均无任何的约束力。因此,即使是在离婚后,双方当事人仍需共同对债权人负责,所不同的是,对方配偶有权向承担该债务的一方配偶要求偿付其所支付的债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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