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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离婚如何争取小孩监护权 中国离婚是否在加州有效
浏览次数:8252    添加时间:2011/5/27    来源:Sophy Huang

贺秀娟律师长期从事移民法和家事法执业,每天都会遇到客人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不少问题比较典型具有代表性,因此,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将这些问答整理后陆续公布在网站,供更多读者浏览了解,获取有用的信息。
 
张读者问:
 
我先生把小孩带去美国加州躲避,不让我见5岁小孩,至今2年。听他同学说他向加州法庭提离婚,但我在台湾并未收到法庭文件,我先生有美国绿卡我没有。请问如果依美加州法律,我有探视权,他不让我探视孩子。不和我联络不告诉我他们地址电话,他有罪吗?我可以告他吗?我该怎样才能让他不阻碍我探视小孩?我想取得孩子监护权,请问我是在台湾结婚的,小孩是在台湾出生,我是不是应该在台湾离婚取得监护权.再去美国要回小孩?
 
贺秀娟律师答:
 
您好!我们对您陈述的情况深表遗憾,在此给予您如下回复:
1、 如果您的先生在没有获得您的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带小孩离开台湾去美国,并且在过去2年内没有让您与小孩获取联系,那么,这种行为无论是在台湾还是在美国都算是违法的。
 
2、根据您的案件情况,您与先生在台湾结婚,并且在台湾生育小孩,因此,您应该可以在台湾提起诉讼,而且,由于去美国进行诉讼对您来说,无论是在时间、精力、还是经济上,都将是一种非常大的损耗,所以,在台湾提起诉讼对您来说应该是比较有利的。但由于您的先生与小孩目前已在美国加州居住了2年,因此,美国加州对该案也应该有管辖权,而且根据您的陈述,您的先生目前在美国应该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只是您尚未收到法庭文件。因此,依据目前情况来说,您的案件应该比较复杂,而且,将来您的案件无论是在台湾还是在美国进行审理,对您的先生或您来说,都应该是非常麻烦的事情,因此,如果您能够与先生取得联系,双方就其中的相关厉害关系耐心商讨一下,最后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应该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如果您希望了解关于美国协议离婚方面的详细信息,请点击参考链接:
http://www.jessieho.cn/fwJsf.asp?fw_id=72
 

 
朱姓读者问:
 
贺律师你好!我和前夫是在中国离的婚,他这时在美国加州提出了离婚诉讼,我已在2个月前得到传票。我将很快在美国结婚,这样一来,我应该不能在美国结婚直到诉讼结束。我想知道:
1) 我是否可以在加州法院请求认可我的离婚证书在加州合法有效?如果可以,需要多久?
2) 我已得到加州传票2个月,还要多久这个诉讼能得到最后判决?

 
贺秀娟律师答:
 
1) 要证明您在中国已经离婚,请中国的公证处出具离婚公证书即可。我们要先了解你在中国是以何种方式离婚的,双方是否有什么争议,如财产、子女、赡养费等问题没解决,为何前夫又要在加州提请离婚。
2) 加州离婚有6个月的等候期,从离婚申请人(你前夫)向你送达离婚申请和传票之日开始计算,等候期结束后法院才能下离婚判决。但重点是我们要了解你前夫现在到底在主张什么。

 
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加州旧金山湾区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凸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 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说明客户和对方达成协议,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
http://www.jessieh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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