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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处理办法修正条文8月1日生效
浏览次数:6677    添加时间:2011/8/11   

役男出境处理办法于2011年7月30日内政部台内役字第 1000830323 号令修正发布第 4、5、7、11条条文。
本修正条文于2011年8月1日正式生效
 
本次修正最重要重点约略如下,详细内容详见下方:
1、未在学役男因奉派或推荐代表台湾出境表演或比赛等原因申请出境者,从3个月延长为6个月
2、役男取得境外大专校院入学许可证及教育部所采认大陆地区大学校院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入学许可者,其出境就学年龄更改为不得逾十九岁征兵及龄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特别说明:重点在于要取得入学许可,并未限就读大学或语文学校…】
3、出境观光、游学者或其它原因核准出境者,得从最多2个月延长为4个月
4、出境念书入境后申请再出境的学历门坎,由大学降低为高中
5、出境就学之最高年龄,仍维持大学至二十四岁,但现开放得就读大学以下学历
 

修正条文
本修正条文于2011年8月1日正式生效
2011年7月30日内政部台内役字第 1000830323 号令修正发布第 4、5、7、11 条条文
第 4 条
役男申请出境应经核准,其限制如下:
一、在学役男修读境内大学与境外大学合作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之课程申请出境者,最长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学,依每一学程为之,且入境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境内在学缓征年限。
二、代表台湾参加国际数理学科(不含亚洲物理、亚太数学及国际国中生科学)奥林匹亚竞赛或美国国际科技展览获得金牌奖或一等奖,经教育部推荐出境留学者,得依其出境留学期限之规定办理;其就学年龄不得逾三十岁。
三、在学役男因奉派或推荐出境研究、进修、表演、比赛、访问、受训或实习等原因申请出境者,最长不得逾一年,且入境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境内在学缓征年限;其以研究、进修之原因申请出境者,每一学程以二次为限。
四、未在学役男因奉派或推荐代表台湾出境表演或比赛等原因申请出境者,最长不得逾六个月
五、役男取得经验证之境外大专校院入学许可者,其出境就学不得逾十九岁征兵及龄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赴香港或澳门就学役男,准用之。
六、役男取得经验证之教育部所采认大陆地区大学校院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入学许可者,其出境就学不得逾十九岁征兵及龄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经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个月
役男申请进入大陆地区者,准用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规定办理。
但前项第一款、第二款之准用,以就读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地区大学校院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者为限。
 
第 5 条
役龄前出境或依前条第一项第五款经核准出境,于十九岁征兵及龄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境外就学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检附经验证之在学证明,向内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以下简称移民署)申请再出境;其在境内停留期间,每次不得逾二个月:
一、在境外就读经当地国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学历学校
二、就学最高年龄,大学以下学历者至二十四岁,研究所硕士班至二十七岁,博士班至三十岁。但大学学制超过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长就学最高年龄一岁,毕业后接续就读硕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顺延就学最高年龄,其顺延博士班就读最高年龄,以三十三岁为限。以上均计算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项役男入境停留期限届满,须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规定向移民署办理,最长不得逾二个月:
一、因重病、意外灾难或其它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检附就医医院诊断书及相关证明者。
二、因就读学校尚在连续假期间,检附经验证之就读学校所开具之假期期间证明者。
役龄前出境,于十九岁征兵及龄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香港或澳门就学之役男,准用前二项规定办理。
依前条第一项第五款经核准出境香港或澳门就学者,亦同。
役龄前出境或依前条第一项第六款经核准出境,于十九岁征兵及龄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大陆地区就学之役男,并就读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准用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办理。
但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于届满十六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赴大陆地区,均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共同居住,并就读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于届役龄后申请再出境,应检附父或母任职证明及其与父母于大陆地区居住之证明,并准用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 7 条
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三款在学役男申请出境,由其境内就读学校造册,并以公文检附相关证明,向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核准。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经教育部推荐出境留学役男申请出境,由其自行检附相关证明,向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核准。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款未在学役男申请出境,由其自行检附相关证明,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申请核准。
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第六款役男申请出境,由其自行检附经验证之相关证明,向移民署申请核准。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款役男申请出境,由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核准。但经核准缓征之在学役男,得由移民署依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准之缓征资料核准。
前项未在学役男因上远洋作业渔船工作者,由船东出具保证书,经辖区渔会证明后提出申请;因参加政府机关主办之航海、轮机、电讯、渔捞、加工、制造或冷冻等专业训练,须上远洋作业渔船实习者,由主办训练单位提出申请。
前项远洋作业渔船,指总吨数在一百吨以上、经渔业主管机关核准从事对外渔业合作或以境外基地作业之渔船。
 
第 11 条

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第六款、第五条、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应缴附之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其在境外、香港或澳门制作者,中、外文本均应经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门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其在大陆地区制作者,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原条文
第 4 条
役男申请出境应经核准,其限制如下:
一、在学役男修读境内大学与境外大学合作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之课程申请出境者,最长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学,依每一学程为之,且入境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境内在学缓征年限。
二、代表台湾参加国际数理学科(不含亚洲物理、亚太数学及国际国中生科学)奥林匹亚竞赛或美国国际科技展览获得金牌奖或一等奖,经教育部推荐出境留学者,得依其出境留学期限之规定办理;其就学年龄不得逾三十岁。
三、在学役男因奉派或推荐出境研究、进修、表演、比赛、访问、受训或实习等原因申请出境者,最长不得逾一年,且入境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境内在学缓征年限;其以研究、进修之原因申请出境者,每一学程以二次为限。
四、未在学役男因奉派或推荐代表台湾出境表演或比赛等原因申请出境者,最长不得逾三个月
五、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经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个月
役男申请进入大陆地区者,准用前项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办理。
 
第 5 条
役龄前出境,于十九岁征兵及龄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境外就学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检附经验之在学证明,向内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以下简称移民署)申请再出境;其在境内停留期间,每次不得逾二个月:
一、在境外就读经当地国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就学最高年龄,大学至二十四岁,研究所硕士班至二十七岁,博士班至三十岁,均计算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大学学制超过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长就学最高年龄一岁,毕业后接续就读硕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顺延就学最高年龄,其顺延博士班就读最高年龄,以三十三岁为限。
 
前项役男入境停留期限届满,须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规定向移民署办理,最长不得逾二个月:
一、因重病、意外灾难或其它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检附就医医院诊断书及相关证明者。
二、因就读学校尚在连续假期间,检附经验证之就读学校所开具之假期期间证明者。
役龄前出境,于十九岁征兵及龄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香港或澳门就读之役男,准用前二项规定办理。
第一项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陆地区就读。但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于届满十六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赴大陆地区,均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共同居住,并就读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于届役龄后申请再出境,应检附父或母任职证明及其与父母于大陆地区居住之证明,并准用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 7 条
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三款在学役男申请出境,由其境内就读学校造册,并以公文检附相关证明,向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核准。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经教育部推荐出境留学役男申请出境,由其自行检附相关证明,向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核准。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款未在学役男申请出境,由其自行检附相关证明,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申请核准。

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役男申请出境,由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核准
。但经核准缓征之在学役男,得由移民署依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准之缓征资料核准。
前项未在学役男因上远洋作业渔船工作者,由船东出具保证书,经辖区渔会证明后提出申请;因参加政府机关主办之航海、轮机、电讯、渔捞、加工、制造或冷冻等专业训练,须上远洋作业渔船实习者,由主办训练单位提出申请。
前项远洋作业渔船,指总吨数在一百吨以上、经渔业主管机关核准从事对外渔业合作或以境外基地作业之渔船。
 
第 11 条
依第五条、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应缴附之文件,应附中文译本;其在境外; 香港或澳门制作者,中、外文本均应经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门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其在大陆地区制作者,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文章来源于: 台湾移民商业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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