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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需谨慎对待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
浏览次数:12393    添加时间:2013/5/14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近年来,随着华人对离婚观念的改变,加上美国经济衰退,许多美国华人回国谋求发展,两地分居进而离婚的夫妻越来越多,也有部分华人女性因不适应美国生活,婚姻关系难以维持,希望离婚带孩子回国。美国华人夫妻离异争议最多的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而因为华人夫妇离婚后各奔东西,没有监护权的一方远隔重洋探视孩子困难重重,我们建议感情破裂的华人夫妇,离婚时尽量善待对方,离婚后保持互动,友善分手最大的受益者是子女。

事实上,加州法律规定,孩子监护权有争议的夫妇在离婚时必须经由家庭法庭调解,专家和社工帮助父母认识离婚对子女的影响以及离婚后如何共同抚养,如调解无效,才由法庭判决。但能够友善分手的夫妇并不多,离婚夫妇多感情破裂,反目成仇,而如果一方带子女离开美国,孩子的监护和探视更是双方争执焦点。况且中美司法相互协助有限,如果离婚夫妻一方将孩子带出国外,即使法庭判留在美国的一方有监护权,也很难将孩子带回来,但在美国境内未经同意私自带孩子到他州都会被认定为绑架儿童,各州通常承认另一州的判决并协助执行。纽约州规定探视权和监护权同等重要,获得监护权的一方也不能搬离太远,对另一方探视造成严重障碍。 

另外,抚养费也是令离婚父母较为头疼的话题之一,联邦法规定每一州都必须为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提供一个指导性“大纲”,但这些大纲中的计算方法又因州而异。不过,总的来说抚养费的计算都要考虑到一方或双方父母的收入,子女的个数,有时因特殊要求(例如,孩子的健康、教育状况),就要考虑更多因素,还有双方婚前的生活水平。

在计算子女抚养费时,父母的收入显然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人们常常搞不清楚“收入”的标准到底是什么?一般来说,“收入”是很难定义的。联邦法规定,州法中对收入的定义必须包含不监护那一方配偶的所有收入及所得。由此可见,一个人的“总收入”应包含这些来源:薪水、失业保险、残疾人补偿金、养老金、社会保险、租赁财产、信托收入、社会福利、礼物和奖品等。详见《经济萧条 子女抚养费如何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判定抚养权本身也会影响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因为如果法院判决父母拥有共同生活监护权(joint physical custody),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不过提醒大家要注意区别共同生活监护权(joint physical custody)和共同法定监护权(joint legal custody),后者只是影响到子女今后生活的决策而与抚养费关系不大。

另外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说,父母也不能通过所谓的婚后协议中对小孩的监护权、抚养费及探视权作出约定。婚后协议无权决定父母离婚后小孩跟哪一方,或者是未与小孩一起住的一方父母是否可以去探视小孩。子女的监护权及探视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最有利于小孩”的原则所决定的。“最有利于小孩”的这一原则并没有特别具体的含义,而是包含了很多的因素,其中最基本的包括小孩的健康、稳定、生活环境、方便另一方父母探视及小孩与父母双方的关系。法官在判定子女抚养的问题时都需要进行个案认定,以确保小孩将会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即使是父母对小孩的抚养费及探视的问题已经达成协议,这个协议仍旧需要得到法院的额认可方才有效。如果在您的婚后协议中有对子女的问题进行约定的话,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可能会判决协议中关于子女问题的部份无效,其它的部份继续有效,也可能判定整个协议都无效。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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