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大陆出生、希望来美国工作的人士,除了常见的H-1B(专业人士工作签证)和L-1(跨国企业高管/技术人员)签证,还有一类专门提供给宗教人士的工作签证,即:R-1签证。此类签证后续也同样能与绿卡之路衔接:EB-4宗教人士移民。
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所最近承办了一系列的R-1(宗教工作者签证)案件,其中一例非常有难度,我们帮助客人克服了种种困难后终获批准,对于R-1申请具有典型代表意义,Joseph Tsang臧律师现将本案总结如下:
基本情况:
受益人(宗教工作者): 吴先生来自于中国,40岁,在国内教会担任牧师。
申请人(美国宗教团体):简称A教会,成立于2014年的基督教会,处于初创阶段,没有税单,只有1名员工,教会成员很少,资金非常有限。
2015年, A教会聘请吴牧师前来美国工作,委托了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所的Joseph Tsang臧迪凯律师团队帮吴牧师申请R-1签证。
移民局批准通知书:
本案有很多难点需要攻克,归纳主要的几点如下:
1. 美国教会成立时间短,资金不足
如上所述,A教会是成立于2014年的基督教会,处于初创阶段,没有税单,只有1名员工,教会成员很少,资金非常有限。这种情况下要从国外聘请一名牧师来教会工作,是否有必要?来了后教会可能连工资都发不出。这实在难以让人相信。针对这块短板,臧律师团队的CPA针对A教会做了财务分析,臧律师也从聘请吴律师的必要性上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得到移民局的认可。
2. 中国教会和受益人资历的支持性材料匮乏
由于吴先生所属的中国教会由于种种原因,只是未公开的家庭教会,没有经过当地民政局登记注册,无政府机关文书,该教会在性质和资质的认定上困难重重。并且因为这家教会这样的性质,吴先生一直是用化名,并非本名在从事传道工作,在他能提供的材料中,没有一份材料显示他的本名。在国内流传的“证明你妈是你妈”都如此麻烦,要向美国移民局证明在中国传教的A牧师其实就是吴先生,这给臧律师带来了第一个大的挑战。
另外,吴先生未从国内教会领取薪水,没有支薪记录,更无税单,很难证明他在国内教会担任宗教职务的经历。
但在臧律师团队与吴先生会面后,吴先生对于基督教信仰的热情使我们相信藉由吴先生丰富的经历,例如:发表的期刊文章,参加的国际会议,同僚推荐信和国际知名的影响力足以证明其经历、能力和坚强信仰皆符合R-1申请。
3. 受益人曾经就读的教会学校
虽然吴先生从美国的教会学校获得了圣经学习的文凭,但学习期间他并不在美国,只是通过网络学习,此类网络文凭由于可信度最容易遭到质疑。臧律师从该所教会学校的历史、性质、规模、教学方式、教学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并且也从吴先生在中国国内的实际情况出发,让移民局了解外国学生在这里学习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4. 美国教会成立仅一年,中国教会与美国教会的相连性
美国教会与吴先生所在的中国教会之前并无合作关系,因此在关联性上很弱。
根据美国移民局规定,为证明吴先生来美国从事宗教工作的正当性,我们透过以下几点成功证明俩个教会的相关性,例如:
• 教派成员信奉同一教义或信仰;
• 共同的宗教崇拜;
• 共同的宗教行为准则;
• 共同的宗教服务和宗教仪式;
• 共同的宗教活动或集会场所;或者
• 相似的宗教教派象征。
申请结果:
经过充分而细致的准备,吴先生的R-1申请递交后3天即获得了美国移民局的批准!给予他在美国三年的工作时限。
臧律师点评:
R-1宗教人士工作签证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讲,还不是很常见,臧律师为读者基本介绍如下:
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 §101(a)(15)(R),希望进入美国在宗教团体担任短期工作的人员需要申请R类签证。R-1签证条件:
宗教工作者包括由著名宗教团体指派主持宗教礼拜仪式并担任其他(通常由宗教神职人员执行)职务的人员,以及从事宗教职业或工作的人员。要申请宗教工作者签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 您必须归属于某个宗教派别,并且该教派是受到美国法律承认的非营利性宗教团体。
• 您的宗教派别及其附属机构(如适用)必须属于免税范畴或有免税资格。
• 您必须满足下列标准:
(a) 在申请宗教工作者签证前,已加入教派两年
(b) 计划担任所属教派的牧师,或在合法的非营利性宗教团体(或此类团体的免税附属机构)担任宗教工作
(c) 在申请前一年居留在美国境外,并且此前已在教派中供职满五年。
R签证不允许 “双重意图” ,需证明宗教工作者在法定时间结束后必须离开美国。
另外,臧律师本身也有虔诚的宗教信仰,对于教会有深入了解,这对于宗教工作者签证和移民申请,也起到了不小的益助作用。
如果您对R-1签证感兴趣,并且自己初评有可能符合,欢迎和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所联系。
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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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婕律师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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