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商业活动: 美国国务院认可的B-1签证(国际贸易、商业类)持有人所能从事的活动有以下几种: A.
外国雇主所雇佣的雇员(该雇员的薪水由境外提供,并非从美国取得)到达美国从事销售或是谈判合同等相关事宜。所从事的必须是以境外资产为基础的公司派到美国的代表所进行的商务活动,且必须与国际贸易有关,比如一家境外的计算机公司的代表到美国为其公司的产品签订销售合同谈判;
B.
外国雇主到美国购买商品、配件或是未加工的材料等活动,比如一家境外电子生产厂家派出的购买代理人员到美国购买用于国内生产使用的晶体管;境外公司的雇员到美国从事与该公司已有的服务和销售合同相关的活动,比如说境外公司的技术人员到美国维修一台产自该国的机器等;
C. 境外投资者到美国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投资的活动,比如向美国转移大笔资金等相关的活动;
D. 外籍商业人士出席专业的(或是商业的)会议、集会(或是一个行政的研讨会)。
商业会议、短期培训等: A. 境外公司或美国公司驻境外代表处的雇员到美国与其合作者进行的咨询磋商活动。比如: (1)在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为了解决合作中的细节问题或是消除分歧而进行磋商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当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合作开发一个项目时,举行会议协商各自所负职责是很有必要的。 (2)如果是美国生产商的驻境外销售代表,则需要经常回美国做有关销售情况的报告或者和同事讨论业务问题。
B. 外籍商务人士受外籍雇主的委派,赴美接受短期的业务培训。
C. 外籍商业人士出席专业的(或是商业的)会议、集会(或是一个行政研讨会)。 如果该商业人士是作为会议的发言人或者因为具有其他才能而参加会议,那么他/她只能获得部分会费的退款,而不能因其所付出的劳动获得报酬。
D. 专业人士希望在美国寻求短期的工作机会。 为了积累必要的工作经验以获得在本国就业的优势,专业人士(包括工程师和其他具有大学学历的专业人士)可以持H-1签证到美国从事与其将要在国内所从事的工作相关的临时性工作。而要想申请到H-1签证,该专业人士可以先申请B-1签证,到了美国后如果寻找到了合适的临时工作机会,接下来他/她就可以让美国雇主为其提出H-1申请,从而能够被允许在美国从事临时性工作。
宗教活动: 证明该申请人非移民倾向的文件: A. 申请人前往美国的理由,如参加一个合法的宗教活动。 B.
本次美国之行的详情,包括在美国的详细计划、停留时间、活动安排、申请人到达后的住所、行动路线以及证明其所从事活动的文件,如合同书之类。最好的证明方式是提供明确的旅行计划和酒店的预定单。 C.
由谁支付该申请人在美国的一切花费及经济支持的证明。签证申请人提供赴美费用安排的证明,如银行存款、旅行支票等,如果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宗教组织承担,则应提供花费及经济支持的证明;如果费用由邀请方承担,则应提交有关财务担保,填写I-134表格。 D.
申请人所申请的在美国的停留时间段是否符合其所申请的到美国所从事宗教活动的目的,或申请人所提出的在美国的最长停留时间是否为美国相关管辖部门所许可,在申请中应该陈述一个合理的停留期限而不是一个最长的停留时限。如果签证申请人只是到美国参加一个为期10天的宗教活动,那么申请人就没有必要表达他/她有在美国停留6个月的意愿。
证明申请人将要赴美参加合法宗教活动的文件: A. 发自美国教会邀请方的邀请函原件(包括身份证、姓名和籍贯),出示有关宗教活动的证据说明、在美停留时间以及由谁提供所有费用 B. 与美方教会组织签订的合同、其它协议或来往信件等证明与美国教会邀请方的合作关系 C. 受益人的访美目的 D. 受益人的行程安排 E. 出示美方教会组织的证明文件,比如: • 美国国内税局要求合法宗教组织免除纳税资格的证明文件 • 根据国家法律形成合法宗教组织的文件 F. 出示所在海外宗教组织的真实性的证明文件,比如: • 宗教组织所在场所的购房或租房合约 • 宗教组织室内外照片 • 宗教组织成员的名单(包括成员数目及目前接受佣金的人数) • 宗教组织成员的经费来源证明 • 宗教组织出具的受益人的职务证明 • 宗教组织提供受益人在美的一切费用及经济支持的证明 • 宗教组织的资产证明文件,如银行证明信、最近审计表等 • 宗教组织服务费支付方式或报酬 • 宗教组织免纳税证明文件,如该组织资产表、运作方式等 • 根据国家法律设立合法宗教组织的文件
出席法庭诉讼: 境外商业人士前往美国参与和诉讼有关联的活动,包括小商业纠纷民事诉讼、家庭离婚官司、侵权、遗嘱继承、意外车祸人身伤害出庭、投资企业纠纷或商业诈骗案件出庭等等。 证明非移民倾向所需要的文件: A. 关于这次美国之行详细而又明确的细节,包括被法庭要求在美国停留时间,申请人前往美国明确的理由:出席法庭诉讼,而且不得不去。 B. 这次活动安排和申请人到达后的住所,行动路线,证明其所从事活动的文件,如法院传票之类。 C. 签证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财力去支付他/她在美国期间花费:最好办法就是出示申请人已经预先支付的往返机票和已经付款安排好的住宿收据。 D.
签证申请人是否对此次去美有详细而明确的计划,如果申请人计划是不确定和模糊的;最好能够提供明确的旅行计划和酒店预定单;详细旅行路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此次旅行的详细材料。 E.
申请人所申请的在美国停留时间段,是否和申请到美国从事活动的时间相符合,或是申请人所提出的在美国最长停留时间是否为美国相关管辖部门所许可。如果签证申请人只是到美国参加一个只有几天的法庭诉讼,那么就没有必要表达其在美国停留6个月的意愿。在申请中应该陈述一个合理停留期限而不是一个最大停留时限。 F.
申请人是否在居住国有稳定职业和商业关系,或是家庭的,社会的,文化的,或是其它关系足以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回国而不在美国停留。在美国之外有稳定工作或是经营一个实实在在的公司,它本身就是申请人将要回国的证明;申请人配偶和孩子也是申请人在完成工作后按时回国的证据;与本国确实存在财务关系,比如是大笔财产或是商业投资等;拥有固定住宅同样也是申请人回国的证据之一。
伴随雇主的家庭佣人: A. 伴随美国公民个人或是家庭的仆人 美国公民可以为他们的贴身仆人或家佣申请B-1签证,但仅限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a.
长期在美国境外居住或工作的美国公民,在他/她短期赴美期间可以为随行的仆人申请B-1签证,前提是他们在美国的停留时间必须少于6个月且赴美之前主仆雇佣关系已经存在。 b.
作为经常接受调派的跨国公司员工的美国公民可以在返美工作期间为其随行仆人申请B-1签证,前提是工作期限不得超过四年。另外,主仆雇佣关系必须在入境前至少6个月就已经存在,并且该仆人必须至少有一年工作经验且被支付报酬。此外,雇主必须和仆人签订合同,其中规定仆人享受免费食宿和劳工部依据相关标准制定的普遍工资,主仆双方任何一方想解除雇佣关系必须提前2个星期通知另一方。
B. 伴随美国永久居民个人或是家庭的仆人 美国永久居民不能为他们的贴身仆人或家佣申请B-1签证。因为这些仆人必须表明他们的非移民倾向,并且出示他们在工作一段时间后会返回原居住国的证据。然而,很显然,已经成为美国永久居民的外籍人士将永远合法居住在美国,因此他们的仆人势必也随着主人长期居留在美国,所以他们的非移民倾向无从证明。
C. 非移民身份雇主个人或是家庭的仆人 非移民身份的外籍人士可以为他们的贴身仆人或家佣申请B-1签证。前提是该主仆关系在赴美之日前至少一年就已经存在,或者该外籍人士在数年内经常更换仆人,那么作为B-1受益人的仆人必须递交材料以证明其具有一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且现时的主仆关系在赴美之前就已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