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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移民

如何理解EB-2/EB-3应聘移民(二)
浏览次数:5107    添加时间:2018/8/16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三、申请条件
1. 永久的全职工作机会
“永久”的含义是指该工作没有一个固定的雇佣期限。雇主必须是美国境内公司,但公司所有权可以是外国的,只要该雇主在美国境内有一个分公司或一个办事处就符合条件。
 
位于美国的公司、企业、承包人或其他的组织、机构都能提交职业移民申请,在雇主是私人雇主的情况下,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都可以为外籍雇员提出申请。外籍人士中除了永久居民,都不允许为外籍人士提供永久性的工作职位。
 
2. 劳工证
在雇主向移民局(USCIS)提交申请之前,必须先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并且声明在招聘结果中没有符合条件的美国人适合该职位。
 
注意:有一些职位,称为Schedule A,没有必要进行招聘过程,因为这些职位是美国长期短缺的职位或者招聘对于这些职位来说没有意义。当涉及到这些工作职位的时候,没有必要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交移民申请。
 
3. 职位最低要求
该外国人必须符合该职位的最低工作要求。当雇主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并声明没有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符合条件时,必须列出该职位的最低要求,如有必要,劳工部会对其进行评估和修改。此外雇主还需提交对该外籍劳工的资格陈述。劳工部评估时不单是考虑该外国人是否符合该工作职位的要求,更是着重看该职位的最低要求是否是雇主专门为该外国人“量身定做”,以限制可能符合条件的美国申请者。
 
4. 雇主有能力支付薪水
雇主必须出示能够支付该外国人工资的证明。如果雇主没有能力支付雇员工资,那么该雇主就没有资格给该外国人提供工作职位。这主要是针对那些利润微薄的小公司而言,包括新成立的公司及小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或个体雇主就要出示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该外国人的薪水,包括其可预知的未来的薪水。文件必须证明雇主在优先日期建立时能够支付该外国人的工资。优先日期指的是:需要劳工证的申请者,提交劳工证申请那一天的日期;不需要劳工证的申请者向移民局提交优先类别申请的那一天的日期。如果在优先日期建立起来的那天雇主仍没有能力支付该外国人的工资,其申请就会被拒绝。移民局对此有非常严格的要求。
 
5. 雇主和外籍人士提出移民申请的意图
该外国人和其雇主都有意图促成他们之间的雇用关系。如果该外国人迄今为止还没有得到所提供的工作,或者即使该外国人已经得到所提供的工作,移民局仍然会评估一旦该外国人拿到绿卡,该外国人是否真的想在所提供的岗位上工作,以及雇主是否真的想雇用该外国人。这个问题当然很难判断,移民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不能拒绝申请的。
 
雇主和该外国人必须留心以下情况:该外国人相对于所提供的工作职位来讲资历过高,或者该外国人在和所提供的工作毫不相干的领域内受训过(比如一个内科医生被提供的工作职位是一餐馆的经理)。
 
同时,谨记在所谓的“可替换规定”(portability provision)下,如果调整身份申请人的案件未决(pending)超过180天,可能会更换雇主或工作(包括工作地点),只要新的工作是在相同或相似的职业领域,就不会影响职业移民申请或劳工证申请。如果调整身份申请者在申请未决期间更换了新的雇主,移民局就会要求新的雇主出示信函,以便决定新的工作是否和原来申请中所提供的工作相同或相似,同时移民局还会判断该外国人是否会成为美国的公众负担。
 
6. 有可用的签证名额
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类是有配额限制的,每年有40,000个签证名额,再加职业第一优先未使用的签证名额,数量比较充裕。
 
职业移民第三优先类是有配额限制的,每年也有40,000个签证名额,再加职业第一、二优先未使用的签证名额,数量比较充裕。但是因为非技术人员的配额只有10,000个名额,而且不能从其它配额接收未用完的名额,所以要等待排期的时间一般都很长,目前排期长达11年左右。
 
注意:EB-3技术人员/非技术人员劳工移民的基本申请资格
(1) 年龄:美国移民根据职位的不同把年龄适当放宽到50岁左右
(2) 工作经验:非技术移民对工作经验没有特殊要求,只要有两年以下的工作经验或培训经历即可
(3) 语言:美国这类移民对语言要求相对比较宽松
(4) 学历:美国的EB-3移民对学历的最低要求是高中或同等学历即可
 
四、PERM永久劳工证的申请
1. 普遍工资
在劳工证的申请时,美国劳工部要求雇主承诺支付给外籍劳工不低于普遍工资(Prevailing Wage)标准的工资。
 
2. 招聘广告
雇主在提交申请前30到180天内按要求发布招聘广告。如果通过一系列的招聘活动找不到合格的美国人,该雇主即可以通过网上或邮寄的方法提交永久工作证申请表格。
 
3. 雇主提交申请
雇主通过招聘找不到合适的美国员工,向劳工部提出PERM申请。在所有的劳工证申请中,除了Schedule A和Sheepherders职位外,都必须向劳工部递交ETA9089表格。
 
4. 劳工部审核申请
劳工部在45-60天内通过计算机审核申请,一旦劳工证申请被批准,审查官员必须给雇主或雇主的代理或律师寄去批准的申请以及完整的申请决定表格,并指示雇主可以向适当的移民局办公室提交移民申请。
 
五、办理流程与时间
1. 美国雇主在当地刊登广告进行招聘;
2. 州劳工局审核所有招聘材料,确认雇主无法在当地聘用适合人选后,由雇主向劳工局提出永久劳工证(PERM)申请;
3. 劳工局签发劳工证后,美国雇主向移民局递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平均审理时间因审理中心而异,且每个月可能有变化,目前为5~7个月左右(EB-3C则为7~9.5个月左右);
4. 移民局批准I-140申请、配额排期排到后,
(1)如果是在美国境内,那么凭I-797批准函向移民局服务中心申请I-485调整身份申请;调整身份申请获得批准之后,审核中心将批准函寄给申请人,并通知制卡中心
(2)如果是在美国境外,那么案件转到NVC(国家签证中心)由该中心寄发包裹3及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NVC-使领馆程序,中国大陆与别不同:
a. 中国大陆:NVC完成预审,将案件转到广州领事馆,领事馆在背景调查后,寄出包裹四
b. 其它国家/地区:NVC在背景调查后,寄出包裹四,NVC将案件转到指定的美国驻海外使领馆
外籍人士按照要求体检、完成包裹四,使领馆面谈通过,获得移民签证,6个月内前往美国
说明:EB-2类移民每年有40,000个名额,加上第一优先中没有用完的名额,需要等待配额排期,目前,中国大陆受益人的配额排期约为5.5年左右,如果雇主急着需要您赴美工作,您可以考虑先以H-1B工作签证赴美,再申请EB-2职业移民,一般情况下,符合EB-2职业移民申请的要求的受益人,都符合H-1B工作签证的要求。
EB-3类移民每年有40,000个名额,加上第一和第二优先中没有用完的名额,其中,EB-3C只有10,000个名额。EB-3类移民都需要等待配额排期,目前,中国大陆受益人的配额排期约为EB-3A/EB-3B为4年左右,EB-3C为11年左右,如果您属于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而雇主急着需要您赴美工作,您可以考虑先以H-1B工作签证赴美,再申请EB-3A职业移民。
5. 外籍人士获得绿卡。
 
六、为同一受益人提交多份I-140申请
如果受益人同时符合不同职业移民优先类别的条件,雇主可以为受益人提交多份I-140申请。优先日期从提交第一份I-140的时间起算。
 
如果申请需要劳工证,则只能用批准的EB-2劳工证申请EB-2和EB-3,反之则不行。
 
七、移民申请提交后的相关事宜
1. 要求补件“RFE”
审理期间,移民局有可能会要求补件,这个要求会在I-797C通知上说明。所有补交文件必须在12周内递交,否则将视为弃权。若此类情况发生申请人无法申诉,但若是因移民局所要求的文件不够具体或所要求的文件已递交,或I-797C送达地址错误等原因发生延误,可请求重审案件“motion to reopen”。另外一种选择是,重新提交一个新的申请,并重新交申请费。
 
注意:由于需要补件的积压案件延长了移民官审理案件的时间,移民局曾经发布了一份备忘录,为了减轻移民官的工作负担,降低移民局积压案件,移民局授权移民官在不要求申请人补件情况下可以直接拒绝申请。尽管被拒的申请人可要求重新审理或提出申诉,但这些又会作为积压案件增加移民官的工作负担。
 
而2018年7月移民局又发布一份政策备忘录(policy memorandum),规定9月11日起,美国移民局规定所有移民或非移民签证,都被“剥夺”补件机会。除了法定拒签(statutory denial,即提交额外的证据也没有可能解决证明材料缺陷的问题),若缺乏有效初始证据(lack of sufficient initial evidence),新规将允许移民官拒绝申请(application)、申诉(petition)或请求(request),而不用先发出补件通知(RFE)或拒绝意向通知(NOID)。
 
2. 申请的批准
申请一经批准,移民局会向申请人发放I-797批准通知书,并将移民局审核并批准的申请转到国家签证中心(NVC),随后国家签证中心发出三号包裹。
 
如果受益人选择在美国调整身份,资料会保留在移民服务中心。待配额排到,受益人提交调整身份申请。
 
3. 申请被拒后的申诉
在移民局做出判决后的18天内,申请人可向移民局地区办公室提出申诉,附上被拒的申请复印件。如审核结果由申请人本人接收,则必须在移民局做出决定后的15天内提出申诉。此类申诉将由华盛顿特区的行政上诉办事处(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审理。
 
4. 儿童超龄保护(age-out protection)
儿童身份保护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使得在等待移民过程中超龄(满21岁)的外国人能够被视作儿童继续归为原来申请类别的合法身份。职业移民子女年龄按以下公式来计算:签证生效时(父母移民申请获得批准或配额排到,两者靠后的一天即为签证生效日)子女的年龄,减去父母申请未决的天数,即为子女年龄。如果此时子女年龄未满21岁,那么他必须在签证生效的一年内申请调整身份或申请签证,才能适用儿童身份保护法。
 
5. 申请批准后,改变主意
申请人在申请中必须声明受益人选择在美国调整身份还是海外申请移民签证。如果申请获批准后,受益人改变主意:原申请中受益人选择在美国调整身份,但随后他/她决定在海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递交I-824批件执行申请表,要求将申请批准通知寄给指定的海外领事馆。特别要注意的是,移民局处理此类申请非常慢,所以在做此类申请时先权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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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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