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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J-1交流访问者签证及两年离境豁免(二)
浏览次数:8085    添加时间:2018/10/11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四、持J-1签证在美国境内的相关事宜
1. 学生
中学生可允许停留一年。接受学位教育的大专院校学生(Degree college and university students)可停留到预期的学业计划结束时为止。接受博士学位以下的学位教育的大专院校学生可以在学业计划结束后参加18个月的实习。博士后可以在授予学位后进行为期36个月的实习。接受非学位教育的大专院校学生(Non-degree college and university students)被允许的停留期限为两年。

2. 教师
J-1教师被允许在美国公立或私立的初级与中级教育机构授课,并参加学校及社区内的文化交流活动,从中更好的了解美国的文化、社会以及初级与中级教育的情况,从体验中学到一些初级与中级教学方面的有用技能和经验,同时也让美国更好的了解别国的文化、习俗以及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J-1教师只能参加DS-2019表格上所标注的教育机构举办的交流访问活动以及该教育机构参加的官方学校活动(official school activities),如:学生实地考察旅行(school field trips)、师资训练项目(teacher training programs)等。

J-1教师的停留期限一般为完成所属交流访问计划所需时间,最长停留期限为3年。如果3年内无法完成交流访问计划,J-1教师就需要申请延期。

3. 教授/研究学者
J-1教授和研究学者可以在资助人不反对的情况下参加临时演讲或短期交流活动。这些演讲与交流活动必须与参加的交流计划的主要活动相关,并且不会对参加的交流访问计划造成延误。如果接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报酬,交流访问教授及研究学者必须作为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参与这些临时性的活动。

所谓独立承包人,指运用自己的方式方法来执行某项独立的事业或合同(independent business, contract),以完成一件工作(a piece of work),并且行为仅受结果控制的个人或实体(individuals or entities)。个人或实体是否属于独立承包人,与对自己的称谓无关,视实际情况而定。

为了参加含有工资或其它形式报酬的临时演讲或短期交流活动,J-1教授及研究学者必须事先获得交流计划相关官员的许可。他/她必须向相关官员提交以下材料:
a. 由邀请参加临时演讲或短期交流活动的机构出具的信函,说明活动的日期、时间、活动主题、报酬数额及对于活动的详细描述;
b. 由所在部门主管人员出具的信函,表明支持参加此项活动,并解释为何参加此项活动能够促进所属的交流访问计划。
 
J-1教授及研究学者的停留期限一般为完成所属交流访问计划所需时间,最长停留期限为3年。如果3年内无法完成交流访问计划,J-1短期交流访问学者就需要申请延期,停留期限最多可延长为5年。

注意:在有些情况下,有些J-1教授及研究学者交流访问计划的期限为6年。但这需要资助人事先向美国国务院提交申请。

4. 专家
J-1专家的停留期限一般为完成所属交流访问计划所需时间,最长停留期限为3周。如果3周内无法完成交流访问计划,J-1短期交流访问学者就需要申请延期。持J-1签证的专家的停留期限最多可延长为1年。

5. 短期访问学者
短期交流访问学者只能参加DS-2019表格上所标注的教育机构、会议等举办的交流访问活动。短期交流访问者也可以在其它非DS-2019表格所标注地点讲课、访查或进行其它活动,但是必须事先得到所属交流访问计划资助单位的书面授权或批准。

J-1短期交流访问学者的停留期限一般为完成所属交流访问计划所需时间,最长停留期限为3个月。如果3个月内无法完成交流访问计划,J-1短期交流访问学者就需要申请延期,停留期限最多可延长为6个月。

6. 参加培训者
J-1受训人员的停留期限一般为完成所属交流访问计划所需时间,最长停留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唯一例外的情况是,参加飞行员培训计划的受训人员的最长停留期限为24个月。

五、J-1签证的延期
尽管J-1交流访问者获准初次入境美国的停留期限可以为所参加的交流访问计划所允许的最长停留期限,但是交流访问者身份资格证书(DS-2019表格)上所注明的期限可能会短于此最长停留期限。
 
如果交流访问者决定要在美国停留至所参加的交流访问计划所允许的最长停留期限,必须付诸一定的程序。赞助方可以向SEVIS系统输入交流访问计划的新终止日期和临时性注释说明,以延长访问者在美国的停留期限至交流访问计划所允许的最长停留期限。之后,SEVIS系统会生成一份新的DS-2019表格,上面反映出J-1交流访问者在美国停留期限的延长。无需向国务院或移民局单独提交延期申请。
 
注意:上述程序只适用于将交流访问者在美国的停留期限延长至所参加的交流访问计划所允许的最长停留期限。超出最长停留期限之外的延期申请讨论如下:

豁免申请候审期间要求延期:
美国政府规定,J-1签证持有者在所参加的交流访问计划所允许的最长停留期限未到期之前,即使该签证持有人已经提交回国居住两年的豁免申请,赞助方仍能为他办理延期。然而,一旦国务院通知赞助方,它已经向移民局发送了关于豁免申请的推荐信,该J-1交流访问者就不再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J-1交流访问者,尽管他可以停留至DS-2019表格上注明的截止日期,但已不再具备申请延期的资格,也无需再申请延期。
 
超过某种交流访问计划所允许的最长停留期限的延期:
如果J-1签证持有者参加的交流访问计划需要延至的期限超过此种类别的交流访问计划所允许的最长停留期限,则必须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延期申请必须由交流访问计划的赞助方提出,并包含申请延期的合理原因。$370申请费必须随附延期申请同时提交。
 
具体操作程序:
(1) 交流访问计划的赞助方必须通过SEVIS系统的交互方式,向国务院提交电子申请;
(2) 提交申请后30天内,赞助方必须向国务院提交书面支持性文件和不可返还的规费。

六、在美国境内由其他非移民身份改变为J-1身份
已在美国境内的非移民可以向移民局提交申请,改变为另一种非移民身份。这些改变身份申请之一便是改变为J-1身份的申请。但是,这些改变为J-1身份的申请可能会使移民局对申请人赴美的最终目的产生怀疑。一些领事官员认为,由于办理J-1签证相当困难,很多人就选择先办理其他签证到美国,然后在美国境内申请改变为J-1身份。
 
由于从其他身份转为J-1身份经常会使申请人的入境意图受到怀疑,申请人应说明自己想改变身份的原因,尤其要说明为什么没有在美国境外的领事馆申请J-1签证。申请人如果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就最好回国申请J-1签证后赴美参加交流访问计划。

除了DS-2019表格,申请人还必须提交向领事馆申请签证时完全相同的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的合法身份已经到期,申请人必须提交信函,解释为什么不及时提交改变身份申请。如果申请人证明情况不同寻常,如果没有这些情况申请人就可以保持有效身份,并且该申请人属于“真实的”(bona fide)非移民,则申请人不会被驱逐出境。此外,申请人还必须解释为什么不在领事馆申请J-1签证。
 
不能申请改变身份的人群:
提交改变身份申请时已失去身份的外籍人士只能在美国境外的领事馆申请J-1签证,除非可以证明有延迟申请的正当理由。另外,申请人如果在美逾期停留,就会被要求向国籍所属国内的美国领事馆重新申请J-1签证。外籍人士不能向第三国内的美国领事馆提交J-1签证申请,除非他可以证明有“特殊情况”(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存在。
 
注意:在美国非法停留达到181天或以上的外籍人士将被视为有不可入境的理由,将被驱逐出境,并根据非法停留时间的长短,在之后3年或10内由于不可入境而无法获得签证。

七、J-1签证两年离境豁免
1. 哪些J-1申请者受两年本国居住限制
并不是所有的J-1签证都受此限制。J-1申请人在填写DS-2019表的时候会发现,有一栏有关”two-year home-country physical presence requirement”需要由签证官勾选,而判断这名J-1申请者是否受两年本国居住限制的标准是什么呢?标准为:
(1) 政府资助的交流项目:无论你的J-1签证是完全或者部分受资助,只要出资来源于美国政府、本国政府、受美国政府或者本国政府资助的任何机构其中之一,你都受到两年本国居住限制;
(2) 专业知识或者技能:假如你参与的J-1项目是促进本国发展属于某一专业领域或者专业技能,而且这项目所属专业或领域列举在你本国的交流访问学者专业技能列表(Exchange Visitors Skills List)上,有关你本人的专业或者项目领域是否在此列表上,可登陆美国国务院网站查询;
(3) 研究生医学教育或培训:你以J-1赴美是为了接受研究生医学教育或此类培训。
 
2. 基于五大理由可以申请J-1豁免
美国移民局规定,基于五个而且仅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作为申请理由,这五项理由分别是:
(1) 不持异议信(No Objection Letter)——最常见的豁免方式
(2) 极大困境
(3) 迫害
(4) 美国政府部门请求
(5) 指定的美国公共卫生部门或等同地位相关部门请求

有关不持异议信
不持异议信是由本国政府驻美国大使馆发出,表明对申请人不履行两年回国居住限制以及可成为美国永久居民无异议,这封不持异议信不经过本人手中,而是发出寄给豁免审理部门。基于这种理由的申请,只要申请人参加交流计划的费用不是由美国政府出资的,一般都可以获得批准。
 
有关美国政府部门的请求
请求信由有关美国政府部门发出,需要这一部门的最高决策者或者委托人签字,请求信直接递交给豁免审理部门。信中需要阐述对于豁免申请人两年回国居住限制对于美国的利益所在以及必须回国会造成的损失。此种申请的批准与否一般取决于申请人留在美国对于有关政府机构或交流计划主办者的重要性有多大而定。

有关迫害和极大困境
需要向移民局递交表格I-612,表明自己如果回到本国会因政治立场、种族、宗教等受到迫害或者会因回本国而给美国配偶和子女造成身心上的创伤等,移民局通过审批,才符合以迫害或者极大困境为理由的申请资格,但是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理由填写I-612表格。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将会受到迫害,而无需证明自己以前遭受过迫害。
 
有关指定的美国公共卫生部门或等同地位相关部门请求
基于这个理由也被称作Conrad State 30 Program,申请人员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愿意在医疗人员匮乏的地方并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从事医护事业;二是同意在收到豁免后90天内必须到任;三是和指定那个医疗机构签订合同,任期不低于三年且每周工作不少于40小时。
 
3. 一般情况的申请步骤
(1) 填写J-1签证豁免申请表DS-3035
(2) 准备豁免申请的支持性材料
(3) 向美国国务院的豁免审理处递交申请和支持性材料
(4) 查看自己的豁免申请审理状态和更新自己的联系信息
(5) 可能收到补件要求需要提交其它材料
(6) 等待审理过程,基于申请的五大理由之一而具体审理时间不同,除迫害和极大困境需要审理3周~6个月时间外(这是佛蒙特服务中心的审理时间,而加州服务中心的审理时间约为12~15.5个月),其它都在4~8周左右
(7) 美国国务院豁免审理处将审理建议直接转交移民局
(8) 移民局有关部门最终决定

自2014年3月1日起,全美启用“J-1签证豁免”在线申请审核系统
https://chinesehighway.com/content/j1.do,所有申请人均须提交在线申请信息,并将书面申请材料邮寄至“纽约中心”办理。

一般中国学生都会以不持异议信这项为理由来申请,所以,针对中国交流访问学者的情况,将以下信息摘录给读者:
申请需要满足的基本资格与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因私护照;
(2) 来美途径属于自费留学或单位公派;
(3) 在美有J-1签证记录,申请豁免时J-1签证记录已满6个月;
(4) 申请豁免时在美,且具在美半年以上有效停留期限;
(5) 在驻美使领馆教育处有注册登记记录;
(6) 与国内原所在单位结清经济、住房等关系,并已协商解决其它未了事宜。
申请所需材料请参考中国驻当地美国领事馆的J-1豁免说明网页。
 
虽然在领事馆网站可以查询不持异议信豁免的很多信息,但申请人可能在申请时就不满足签证记录条件、面临身份到期或其它难题,另外,这部份信息也仅仅是整个豁免流程的一个环节,之后还有美国国务院、移民局手续,如有这些方面的疑虑,可咨询专业顾问。
 
总体来说,J-1豁免申请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申请,其中准备材料及申请程序等环节对于没有经验的初次申请者来说非常困难,建议找有经验的律师来办理。

在我们DIY平台
http://www.usldiy.com/可以阅读相关操作指南:
J-1交流访问者签证申请操作指南--学生
J-1交流访问者签证申请操作指南--教师
J-1交流访问者签证申请操作指南--教授/研究者
J-1交流访问者签证申请操作指南--专家
J-1交流访问者签证申请操作指南--短期访问学者
J-1交流访问者签证申请操作指南--参加培训者
J-1交流访问者豁免回国居住要求申请操作指南
J-2:J-1交流访问者配偶及子女签证申请操作指南

更多信息,欢迎收听我们网上讲座《如何理解J-1交流访问者签证及两年离境豁免?》

https://m.qlchat.com/topic/2000002102941388.htm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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