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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移民官审同项目:移民局减少EB-5老投资人I-526积压出新招
浏览次数:3387 添加时间:2023/7/19 来源:臧迪凯联合律所
当地时间2023年7月18日,美国移民局(USCIS)宣布,为减少积压,将把来自同一新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2019年11月30日或之前的I-526申请归为一组,分配给同一(位/组)移民官审理。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 PLC)将相关重点内容整理总结如下:
1.简述
最新的审理方法适用于2022年《EB-5改革和诚信法案》之前的I-526申请,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老投资人”的I-526申请。优先审理签证可用或即将可用(即无排期或排期即将排到)的I-526申请。
移民局(USCIS)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IPO)通过工作流程队列(Workflow Queues)管理I-526申请积压,工作流程队列考虑的因素包括:签证是否可用(或即将可用)以及相关项目是否已通过审查。当签证现在或即将可用时,工作流程队列通常按先进先出(First-in, First-out, FIFO)顺序进行管理。
2.流程说明与基本原理
IPO根据美国国务院(DOS)每月更新后的签证公告(Visa Bulletin)来确定哪些I-526申请的签证现在或即将可用,并据此将这些I-526申请排队进入下列三个工作流程:
· 第一队列是签证尚不可用或尚未即将可用的I-526申请,按先入先出顺序。根据签证可用或即将可用的情况,每月将这些案件转入第二或第三队列(如下所述)。如此一来,在每月初,如需进行项目审查,则申请进入第二队列;如项目审查完成,或申请是非联合(单一投资人)“独立”{即“非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RC)”}案件,则进入第三队列
· 第二队列是IPO之前未审查项目的I-526申请,且签证现在或即将可用。这包括“联合独立(Pooled Standalone)”申请(即多个申请人投资于同一新商业企业,但“非RC”)。第二队列是按与该队列中项目相关的最早待审理(Pending)申请的送件日期(Filing Date)排序的。换言之,IPO按递交顺序由早到晚审查第二队列中的项目。项目审查结束后,只要签证仍可用或即将可用,与同一项目相关的第二队列中的所有申请都将转入第三队列,并分配出去进行审理。审查项目的目的是为了让移民局可预先(即在将相关申请分配给各移民官前)审查可能适用于多个I-526申请的证据
· 第三队列是签证可用(或即将可用)及经审核项目或“非联合”(单一投资人)独立项目的I-526申请。该队列按I-526申请的收件日期(Receipt Date)排序(从最早到最晚)。I-526表申请在此队列中分配给移民官审理。申请通常按先进先出的顺序分配给移民官
3.综述
最新的审理方法将于2023年7月18日生效。因大量申请是在EB-5现代化规则(投资门槛涨价)于2019年11月生效前递交的,且项目文件往往相同,将与同一NCE相关的多份申请分配给同一(位/组)移民官将提高IPO的审理效率,减少积压和I-526的完工时间,且有助于保持裁决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同时考虑到这些申请的提交日期很接近,这么做也有利于保持公平。
*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 PLC)注:
新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
是指1990年11月29日之后成立的任何营利性实体,旨在持续开展合法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普通/有限)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控股公司、商业信托、公司或其他私有或公有实体。这一定义包括由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组成的商业企业(不包括非商业活动,如经营和拥有个人住宅),条件是每家公司都从事营利性活动,是为持续开展合法业务而成立的。
如为RC项目,NCE是外国人投资的基金。通常基金采取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RC作为普通合伙人,EB-5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RC为每个项目设立单独的NCE,以便在项目完成和投资人完成移民程序后关闭NCE。如为直投、非RC项目,NCE是外国人投资的企业,是为美国工人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
请注意:我们发现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 PLC)的原创文章和成功案例有被他人抄袭的情况。如果您正在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我们建议您最好直接洽询律师,详细了解赢取案件的步骤和关键策略。臧迪凯联合律所十分乐意和您分享这些成功案例的来龙去脉;更重要的是我们将如何与您携手并肩共创新的成功案例。
移民局官网链接(英文):
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fifth-preference-eb-5/update-to-visa-availability-approach-for-form-i-526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data/National%20Engagement-EB-5%20Immigrant%20Investor%20Progra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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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sldi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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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Tsang & Associates, PLC)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于1984年成立(前身为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总部位于加州洛杉矶,上海、台北办公室服务当地客户,实现美、中、台三地联线,帮助了世界各地无数家庭和企业成就美国梦。网站:
https://tsangslaw.com/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Pepperdine法学博士,Tsang & Associates管理合伙人,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全美律师协会成员,2021~2022年度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全国联络委员会主席、经加州律协认证的移民及国籍法专家(Certified Specialist in 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Law)。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会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跨越语言和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
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Tsang & Associates, PLC)跨国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作者: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
文章来源: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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