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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美国EB-5投资移民必须要承担的风险?
浏览次数:216    添加时间:2025/1/8    来源:美国EB5一点通

 
有时候,和投资人沟通,发现一个问题。

常有投资人会说:我知道,EB-5是风险投资,也做好了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这种心理准备是值得称赞的,毕竟谁也无法真正承诺投资款的安全返回,做最坏的准备,尽实现最好结果的努力,是办EB-5的最佳状态。

不过,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EB-5投资不是风险投资,更不能因为EB-5法案要求EB-5投资必须“置于风险中(at risk)”,就把所有风险一股脑地推给法案的强制要求。

今天,EB5Sir就来谈谈,EB-5法案对于EB-5投资风险的强制性要求。除此之外的,都不是EB-5投资人理所应当承担的。

首先,法案和移民局要求

1. EB-5法案要求:EB-5投资必须“at risk” - “置于风险之中”。

2. 移民局进一步解释:EB-5投资,要满足at risk的条件,则必须“there must be a risk of loss and a chance for gain.”,- “有投资亏损的风险,也有盈利的机会”。

其次,我们来看不符合EB-5法律要求的案例,虽然这不是今天讨论的重点。

3. 没有盈利机会的案例

进一步解释之前,先讲一个比较搞笑的案例。 N年前,纽约有个酒店项目,项目被拒。原因在于项目文件中利润分配,先要扣除N多费用,移民局一看不对呀,扣除掉这些费用之后,投资人根本没机会获得任何投资收益(注:绿卡不是移民局认为的投资收益),那不行呀。就把项目给拒了。

当然,这类状况很少见,EB5Sir只听说过一起。

4. 没有投资损失的风险

在实践中,最多的还是,给了EB-5投资人不应该有的还款承诺,使得EB-5投资没有可能亏损的风险,术语叫做“Redemption” - “赎回”问题。

最典型的一种,就是直接给投资人还款承诺,譬如:买房移民、还不了钱给房子、私下签房产协议等等(热点分析 | 买房可以移民美国吗?),以前很多这种华人项目如此,典型如当年的美国之路(SEC狂扫EB-5,2个月第3单 | 特大新闻),现在新法下还有这样的项目,而且还不是一个两个。

这种是违法的,如果是私下协议,等于你合伙和区域中心欺骗移民局,签证欺诈,当年CIIF案子就抓出来好些这类投资人(涉嫌欺诈,FBI搜查一加州区域中心|EB-5重磅)。如果是公开的,交给移民局的,这类协议,会导致你的EB-5投资被认定为没有“at risk”,你被承诺了多少保本的投资,就有多少不能算做EB-5合格投资。

好了,除了上述讨论的案例,区域中心直接给投资人还款承诺或担保,这些移民局所认为的Redemption之外,一旦EB-5投资从区域中心所成立的NCE(EB-5基金公司,新商业企业)放款给JCE(项目公司,就业创造企业)之后,EB-5投资就进入了风险状态。

这就是,EB-5法案所要求的“at risk”,“置于风险之中”的投资。

所以,满足“at risk”条件其实很简单,只要EB-5资金正常进项目,不管是贷款进还是股权进,都是“at risk”了。只要,区域中心没有给你不应该有的担保或承诺。

除此之外的风险,都不是EB-5投资人必须要承担的。

那些把所有风险,欺诈风险、不当经营风险,都一股脑丢给“at risk”的法律要求EB-5投资人所必须承担的风险,是偷换概念,误导投资人。

还有些项目,真的是在做风险投资,前无古人的项目,没有真正商业运作案例的项目,这也不是EB-5投资必须要去做的。

在EB5Sir个人的概念里:

EB-5投资,既然没有什么回报,那就尽量去那种低风险的投资类型,低回报低风险,不是很正常吗?谁说我拿了绿卡做回报,就不应该追求低风险的投资,就得放弃投资。

好好翻翻,项目文件里的EB-5贷款利率,虽然不绝对,但是大体与风险等级相当。既然你只能拿0.25~0.5%的回报,为何要进百分之十好几的高收益项目呢?

风险与收益想对等,对EB-5投资人也应该如此。

文章来源:美国EB5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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