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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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政府规定,由于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过签证规定时间的留学人员,可向美国国务院提出申请,要求免除对其回国居住两年的限制。
J-1交流访问者如果符合下述五种情况之一,可以豁免回国居住两年的限制:
1. 原所在国政府为交流访问者向美国国务院(DOS)出具“不持异议信”(no objection statement),表明该国政府允许访问者继续留在美国。注意:此项豁免条件对在美国接受研究生医学教育或培训的交流访问者不适用;
2. 交流访问者回国居住将会导致他/她的配偶或子女(身份为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陷入异常的困境(exceptional hardship);
3. 由于种族、宗教或政见的原因交流访问者回国居住后将会遭受迫害;
4. 由相关美国政府机构(interested government agency ,简称为IGA)代表交流访问者提出豁免请求(如果此美国政府机构是交流访问者积极地、主要参与的交流访问计划的赞助方或者对该交流访问计划感兴趣)
5. 州公共卫生署(State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或其同等机构为在美国接受研究生医学教育或培训的交流访问者请求豁免(称作“康拉德计划”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