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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中美合资公司申请美国绿卡

项目说明

申办方式

客户通过增资一家美国公司,获得50%以上的股权,申请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L-1A)签证赴美任职。一年后再通过EB-1C(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获得绿卡。

申办优势

  1. 客户在较短的时间内(从送件到获得签证约3个月)即可带全家赴美,且无配额限制;
  2. 配偶和子女居住地没有限制,可选居于美国50州的任意一个城市;
  3. 21岁以下子女入美之后可在美国读公立学校,享受当地居民的教育福利,不用交昂贵的国际学生费用,家长陪同照顾,进出美国也很方便;
  4. 配偶可申请工作证在美国合法工作;
  5. 客户不需像投资移民EB-5那样投资50万美元,一般40万美元左右投资额即可;
  6. 中国企业不一定非要是大型企业,私人或者中小型规模的企业都可。
  7. 中国企业和美国公司各自经营本身的生意,彼此之间不一定要有生意上的往来,也可从事完全不同类型的业务;
  8. 薪资可由中国企业、美国子公司双方共同支付,可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工资税支出;
  9. 美国子公司开销(如人力、房租、设备等)或营业损失由美国企业负担;
  10. 美国子公司营运收入由美国企业负责创造;
  11. 本金超低风险:美方与申请人签订增资及撤资合约,申请人拿到绿卡后即可撤资;
  12. 投资周期较短:约2-3年(从增资公司至取得永久绿卡);之后可选择入籍美国;
  13. 美国公司在人员、资本额达到一定规模,可同时办2-3个经理(家庭)移民;

除了上述优势,与EB-5RC区域中心比较存在以下优势:
  增资美国企业办理L-1A+EB-1C EB-5 RC 区域中心
投资金额 40万美元;
专业律师、会计师服务费用、管理费皆算入40万投资本金内;
50万美元;
项目管理费、移民律师费、会计师资金来源证明费(共计约10万)在投资本金之外;
资金来源 无硬性规定 投资人必须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
投资周期 从办理到获得永久绿卡只需2-3年 至少6年
营运风险 没有"At Risk"规定,由美国企业承担营运损失的风险;
不用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
美方企业自行运营和管理;
风险较大,具体表现在:
  • 移民局明显规定投资移民必须有风险"At Risk"
  • 区域中心项目数量众多,鱼龙混杂
  • 区域中心项目通常都由管理合伙人来管理项目的运作,项目容易灌水,资金容易被挪用导致出场时资金大量流失;
  • 投资移民政策一直在调整变化
  • 有一个临时绿卡的阶段。
  • 出场机制 不用做公司清算;
    不用自行处理股份转售;
    不用和其它投资人互相影响,出场简单
    需要清算,资金被卡住,可能已大幅缩水,可能以超低价出售;
    会和其它投资人互相影响
    永久绿卡/临时绿卡 L-1来美任职可在一年后申请EB-1C移民,直接拿没有条件限制的永久绿卡。
    有一个临时绿卡的阶段:
    经过排期后,I-526申请获得批准,投资人获得的有效期为2年的临时绿卡。
    在临时绿卡过期前90天内提交I-829去除条件式申请。如果I-829顺利通过审理,投资人一家人才可以获得永久绿卡。
    报税 L-1签证赴美阶段不需要将中国的财产资产向美国报税。 拿临时绿卡赴美时即刻需要将中国的财产资产向美国报税。
    办理人数 若美国子公司在人员、资本额达到一定规模,可同时办2-3个经理(家庭)移民 一次只能办一个家庭
    总结 总的来说,EB-1C要求投资人在中国企业这边任职较高的职位,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但EB-1C风险较小,时间上也比较短。所以能够符合EB-1C条件的中国投资人,EB-1C相对EB-5投资RC区域中心更值得推荐。

    与设立美国新公司办理L-1+EB-1C比较存在以下优势:
      增资美国企业办理L-1A+EB-1C 设立美国新公司办理L-1+EB-1C
    营运风险 由于是成熟的美国企业,营业收入渠道稳定,美国企业可自行负担资金公司开销(如人力、房租、设备等);
    薪资可由中国企业、美国子公司双方共同支付,可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工资税支出;
    美方企业与投资人签订增资及撤资合约,申请人拿到绿卡后可撤资。
    对于新设立的美国公司L-1签证首次只给一年,美国公司要开展营运,必须证明确实在做生意并且业绩需较好,才能应付不久后的延期。移民局要看到新公司实际营运的资料,如公司税单、员工薪资单、合约、货运单等数据。这些公司的开销、员工薪水都是很大的负担,再加上不熟悉当地的商业环境、语言、法律等客观因素,为了办身份,要想坚持2-3年把身份办下来,亏损个30-50万是很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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