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具特色的美国文化管理体制
浏览次数:3346 添加时间:2010/11/10
在文化艺术方面,美国以不干涉为原则,美国政府没有专设的文化部、宣传部、广电局、文物局或出版局等部门,政府对文化艺术事业的管理和资助主要依靠法律来进行,其中最重要的两部法律是《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和《联邦税收法》。通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美国政府鼓励各州、企业集团以及全社会对文化事业进行投资。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的第一部支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法规,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即《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依据此法,美国创立了其历史上第一个致力于艺术与人文事业的机构: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National Foundation on the Arts and the Humanities,NFAH),该机构独立运作,从事艺术与人文事业的补助,以促进美国艺术与人文事业的发展,还设立了联邦艺术人文委员会,由联邦政府中工作性质与文化发展有关的部门的首脑组成。
NFAH的宗旨
根据美国教育法案第26章,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的宗旨在于拟定政策,以支持美国的人文与艺术的发展和文化资产的保护,以奖掖文化艺术活动,提升文化艺术水平为主要任务。至于为什么要提升文化艺术水平,而政府应扮演什么角色,美国的法案有更进一步的说明。在教育法案第951条中,详细诠释了成立基金会的理由:
——艺术属于全美人民所有。
——人文与艺术的鼓励与支持本为私人与地区的事业,但也是联邦政府所应关心的。
——进步的文明社会不应单独致力于科学与科技,也应充分珍惜并支持其他学术与文化活动,以期更了解过去、现在和未来。
——为贯彻民主,公民必须具备良好的智慧与视野。故必须让不同背景的人接受良好的教育,并且有充分的机会接触艺术与人文。
——为促进人文艺术的提升,联邦政府宜支持各地区、州,以及私人机构拟定相关计划。故政府必须深切体认公共补助的本质,政府提供补助是为了公共的目的。
——人文与艺术反映国家丰富的文化遗产以及所有人民以及族群的多元信仰和价值观。
——艺术与人文的展演与研究需要持续的热忱与奉献。虽然政府不可能创造出一位艺术家或学者,但是却有必要创造良好的环境,使思考力、想象力和创造力得以自由发展。
——美国不仅在硬实力、经济总量和科技上居世界翘楚,精神方面也应领先其他各国。
——美国人无论是在学前、在学或社会上,都应接受适当的人文与艺术教育,以期能认识与欣赏生活之美,以及文化资产、艺术、人文作品之各项成就。
——民主国家必须尊敬并保存其多元文化艺术资产,同时也应支持新的创作,因此有必要提供艺术家和相关团体财政上的支持。
——为达成教育的任务,建立自由的社会,为美国国民树立良好的典范,联邦政府应扮演文明传承的角色,并促使艺术达到最高成就。
可见,美国政府在从事艺术补助上所秉持的态度是相当谨慎的,其内容至少包括了三项重要的原则:一是民有,不仅意味着物质上的满足,也包括精神上的充实。所以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说明艺术属于全民所有。二是艺术与人文的重要性不亚于科学技术,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也是展示国力的重要标志。三是政府应该促进人文艺术的提升,途径在于创造有利于思考、想象与创造力发展的环境。
NFAH组织机构
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又分为两个独立的组织,一是国家艺术基金会,二是国家人文基金会,分别从事艺术与人文的补助。其组织方式采用合议制的方式。也就是说,他们的重要决策并非由一个最高领导人统筹规划,而是由一群人组成的决策小组经由开会决议。这种组织的优点是具公平性,而公平性对于一个以补助为主要业务的单位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美国教育法案第954条,国家艺术基金会的决策小组是国家艺术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on the Arts),共20位委员,包括6名国会议员与14名公民。国会议员无投票权,包括3名众议员与3位参议员。其中参众议员各2名,分别由参众两院议长任命,而参众议员各1名则分别由参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任命。另外14名公民,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他们必须在艺术方面有卓越成就,而总统提名委员时,也必须重视弱势及区域均衡。委员当中,国会议员的任期为2年,其他14名委员的任期为6年,于不同时间结束任期。
美国国家人文基金会内部设有国家人文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on the Humanities),由26名公民组成,其产生方式是由总统提名,经由参议院同意。这些委员必须在人文方面有卓越的成就,而总统提名委员时,应注意到弱势及女性。26名委员中,有9位任期为2年,9位任期为4年,其他8位的任期为6年,任期结束后,2年之内不得再任。
对艺术、人文及文化的定义
根据美国教育法案第952条,“艺术”包括(但不限于)音乐(器乐与声乐)、舞蹈、戏剧、民俗艺术、创作文学、建筑及其相关领域、绘画、雕刻、摄影、手工艺、工业设计、动画、电视、广播、电影、录像、录音、表演艺术、艺术管理与展览、传统艺术、艺术的应用与研究; “人文”则包括(但不限于)语言(包括现代与传统)、语言学、文学、历史、法律学、哲学、考古学、比较宗教、伦理学、艺术史、艺术评论、艺术理论、透过人文研究方法所研究的人文社会科学,以及其他反映美国生活、历史及多元文化的人文科学研究等等。
文化产业政策逐步完善
美国文化产业政策是随着其文化产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政府每年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投入文化艺术,该项资金的运用直接面对文化艺术事业而不是耗费于庞大的文化行政机构的运行之中。基金首先用于集团赞助,NFAH每年向各州及联邦各地区艺术委员会拨款一次,占年总基金额的20%。其余款项直接用于向各个艺术人文领域内的个人及团体有关项目提供直接资助,也用于优秀艺术成就的奖励。
事实上,NFAH的投入只占人文艺术整体投入的一小部分。美国联邦政府对艺术的年投入约11亿美元,而州、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赞助高达50亿美元以上。这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采取了“杠杆方式”,以“资金匹配”来要求和鼓励各州、各地方以及企业拿出更多的资金来赞助和支持文化艺术事业。这种“资金匹配”对于各地来说,就是要求各州、各地方拨出相应的地方财政来与联邦政府的资金配套。如美国国家交响乐团每年得到的艺术委员会拨款只占总费用的10%,其余款项需由地方、企业及全社会予以资助。而对于各艺术团体或艺术家来说,如欲获得政府补贴,必先从企业或其他途径筹集到政府资助3倍以上数额的资金。国家艺术与人文基金会规定对任何具体项目的资助总额都不超过所需经费的50%。显然这种资金匹配方式调动了各州、各地方乃至全社会资助艺术事业的积极性,也调动了各艺术团体、艺术家的积极性。同时,引入了多方考察调研的机制,既确认了该项目的社会意义与艺术意义,又提高了项目的可实施度,避免了无效投入。
国家通过减免税政策资助文化机构
美国2/3的非盈利文化机构是通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而获得资助的,国家对这些企业和个人实行减免税政策。《国家艺术和人文事业基金法》规定:政府对文化艺术给予有限支持的方式是对非营利性质的文化艺术团体和公共电台、公共电视台免征所得税,并减免为其赞助的个人和公司的税额。1917年美国联邦税法就明文规定对非盈利文化团体和机构和公共电视台、广播电台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对以非盈利的、促进文化、教育、科学、宗教、慈善事业为目的的团体免征赋税,个人和企业对上述非盈利团体的捐赠可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联邦税收法》具体规定下列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一是交响乐和类似的团体;二是促进爵士乐发展的音乐节或音乐会组织者;三是合唱艺术团体;四是组织青少年艺术家演出的团体;五是组织艺术展览的团体;六是促进戏剧表演的团体、舞蹈艺术团体和学校;七是促进对历史文物欣赏和保护的团体;八是促进手工艺发展的团体。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对高雅艺术、民族艺术和有形无形文化遗产采取鼓励、支持和保护的政策。对于营利与非营利的区分,不在于其是否盈利,而是看其经营目的,即:营利性机构在于为老板或个人和股东谋利;而非营利性机构却除了支付雇员的工资和场租费用外,其收入、财产和盈利不得为个人所有。因此,美国的文化艺术团体均可自愿以本身的宗旨选择登记为营利或非营利机构。若登记为营利机构,则与一般商业公司一样,需照章纳税,好处是盈利可以自由支配。若登记为非营利机构,好处是可以免税,并能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资助,但盈利不得为私人所有。
文章来源:http://www.zgxxb.com.cn/jsdk/2010112400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