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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起诉无执照证券经纪人,三位移民律师同一天中招
浏览次数:6505    添加时间:2016/8/26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2016年8月24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起三项诉讼,案由均为违反证券法(Securities Violations),被告分别是加州旧金山64岁的Lawler姓移民律师、加州洛杉矶74岁的Ivener姓移民律师,夏威夷74岁的Ho姓移民律师。三位均为执业多年的老律师,没想到晚年都抵挡不住诱惑,在没有美国证券经纪人Broker-Dealer执照的情况下销售投资移民EB-5项目,招募投资人,招致SEC处罚。

2015年初,USLawChina曾报道过SEC正在逐步加大对EB-5投资移民项目非法行为的制裁,SEC准备对多达两打的移民律师做出处罚,这些正是中国投资人所熟悉的EB-5投资移民律师。

SEC已经在大范围调查EB-5区域中心向移民律师和其他非券商经纪人支付交易佣金,以获取外国投资人投资区域中心项目一事。SEC现在针对大量收受过佣金的律师展开执法行动,包括在SEC行动前已放弃此种做法的律师。这些律师将被要求交出非法收受的佣金及利息,根据诉讼时效,追诉期长达五年或追诉至2010年1月1日。有的还会加上罚金。对于某些案件而言,律师将会付出$100万美元或更多。根据了解的是,SEC之前就在调查EB-5区域中心“帮助及教唆”无证券经纪执照的人非法招募EB-5投资人,并向这些未登记的中间人支付佣金的行为。EB-5项目发行人应该遵守证券法所有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而不仅仅是眼前的券商经纪人佣金问题,毕竟EB-5属于美国证券法监管的私募发行。

现在正是这一连串的执法行动阶段,去年SEC就曾处罚一批,包括纽约一家较大律所Law Offices of Feng & Associates,见新闻《SEC开罚美国律师:无券商经纪人执照销售EB-5》

接下来还会出现更多有不良操守的美国律师成为被告。

关于美国证券经纪人Broker-Dealer执照: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任何人如果直接参与证券的销售,不管是纯粹的中间商,还是证券发行商自己的销售人员,必须有证券经纪人(Broker-Dealer)执照。美国区域中心项目或直投项目的内部销售人员也需要持有该执照。没有该执照的美国公司或者个人直接参与EB-5的销售都属于违法行为。

目前区域中心有Broker-Dealer执照的不多,USLawChina了解到的美国借贷中心(American Lending Center)是同时拥有美国13家区域中心执照、金融借贷执照、第一家在SEC正式注册D表,也是全美唯一一家完成证券经纪人(Broker-Dealer)执照和投资顾问执照(Investment Advisor)双执照登记的区域中心。

有关美国区域中心及EB-5项目发行人的合规性问题,详见文章《【实用】教你如何判断EB-5区域中心是否违反证券法?》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本文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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