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的国家,税务刑事调查是由警察机关来进行的,但在美国,税务行政调查和税务刑事调查同时归国家收入署管理。这有两个好处,一是便于内部配合,税务行政部门会给刑事调查部门提供大量案源信息,并给予刑事部门以专业和技术支持;二是便于配置资源,美国国家收入署局长可以决定在一段时间内,统一调配行政和刑事调查力量,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形成突破。刑事调查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可疑纳税人的调查,为可能成功的刑事检控提供有力证据,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产生一种威慑作用,使纳税人守法纳税。
1919年,美国国内收入署IRS成立情报组,专门调查税收欺诈案件,其成员为6个从联邦邮政局转来的巡视员。1978年,该机构更名为国内收入署刑事调查部(IRS Criminal Investigation),其总部设在华盛顿,目前约有2900人,专门负责对税收刑事犯罪的调查,同时也调查洗钱等金融犯罪。在国家收入署各部门中,刑事调查部规模虽小,但却是非常重要的部门,常被称为美国联邦税务机构的“警察部门”。该部调查人员(称为“特别调查人员”)受国家收入署和联邦调查局共同培训,他们不穿制服,但佩有执法人员的识别性标志。在一些重大的安全警戒行动中,如遇警力不足,他们也担任一些外围警戒工作。
税收刑事调查人员可以采用多种调查手段。
一是可以签发有法律效力的举证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或掌握纳税人信息的其它相关方(银行、亲友、交易伙伴等)提供有关资料或凭证。
二是可以在另一通话者的配合下,对电话进行监听和录音。如该调查对象对妻子不忠而离婚,其前妻愤而举报他的偷税行为,前妻可以故意与调查对象通电话,争论有关财产分割事宜,而此时刑事调查人员可作录音,这个录音可以作为合法的呈堂证供。
三是派人监视、跟踪调查物件,查清与之往来人群及常去的场所,甚至可以扮成垃圾工,拖走调查对象的垃圾,带回去检查分析,发现案件线索或犯罪证据。
此外,刑事调查部门还可向法院申请搜查令,申请书主要写明两个内容:
一是有初步证据表明税务犯罪已经发生;
二是有极大可能在预定的地点找出税务犯罪的其它重要证据。得到搜查令后,刑事调查人员可立即赶到有关地点进行入户搜查,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调查对象还来不及掩盖有关情况,证据就被扣押。经验表明,搜查令十分有效。在某些紧急的情况下,调查部门还可向法院申请逮捕令,直接逮捕调查对象,但这种情况很少。
美国国会为了国家收入署能够履行职责,特制定了联邦税务法典第7601节至7610节,赋予税务机关以强大的执法权力。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权力就是,美国国内收入署可发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举证通知书———SUMMON。根据有关法规,只要国家收入署认为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而未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正确,就可以签发举证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及其它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相关方(纳税人开户的银行、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公司、能提供调查对象信函往来记录的邮政部门、保留有调查对象电话往来记录的电信公司等等)提供有关资料或凭证,及宣誓作证。
如果纳税人或有关各方对举证通知书不予理睬,国家收入署并不能直接对其进行处罚,而只能向联邦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签发裁决,要求纳税人或有关方遵从举证通知书,除非他们提供强有力证据推翻举证通知书。如纳税人对此裁决仍然不予理睬,法官可以藐视法庭罪判决纳税人及有关人员入狱,甚至可以将关押期限定为直到纳税人服从举证通知书为止。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纳税人接到法院的裁决后,会迅速遵从举证通知书的要求。
举证通知书还可以要求纳税人宣誓作证,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运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来拒绝回答。例如举证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提供其全部银行账号,但该纳税人知道自己瞒报了大量收入,就运用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拒绝回答。通常此举并不能结束调查,反而会加重调查人员的怀疑,更加坚定调查人员的决心。有意思的是,在抢劫、贩毒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律师到场之前,常常一句话也不说,而在税收刑事调查中,许多调查对象却是滔滔不绝,甚至不顾律师的反对,透露出刑事调查部尚未掌握的证据,这些证据后来被用做呈堂证供将其定罪。这样的案例居然很多。
当刑事调查结束后,特别调查员需要写出报告,确定是否对他的调查对象进行起诉。如他认为应该起诉,需将报告交地区法律顾问处复议。如获得通过,该案件再交位于华盛顿的司法部税务处作最终决定。如获得通过,该案将交被起诉人所在地的地区检察官起诉,同时刑事调查部和法律顾问处将予以协助。与此相对照,联邦调查局调查终结的案件,可以直接移交地区检察官起诉,这与税务案件明显不同。这是因为税务案件的专业性比较强,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因而处理程序较为慎重。
税务刑事案件往往文字材料很多,专业性强,起诉方必须考虑如何得到陪审团的理解和同情。国家税务总局法律顾问处是决定税务刑事调查是否起诉的重要环节,起诉前不但要确保有充分证据,而且还要把证据有条理地组织起来,这样才能保证赢得官司。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证明过程要尽量简明。
几乎所有接触过美国税法的人都认为,它十分复杂,让人迷惑不解,有时甚至不近情理,这对于税务刑事案件的起诉方来说不是一件好事。由于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选择陪审团审判,而陪审团对国家税务总局素来缺少同情心,如果陪审团听不懂起诉方在说些什么,他必然倾向于开释被告人。因此,必须让那些几乎对税法和会计一无所知的陪审员清晰地知道被告究竟干了些什么。有意思的是,偷税可能是因为少申报收入,也可能是多列支出。在行政处罚中,少申报收入和多列支出都有,但在刑事诉讼中,少申报收入的情形占了大多数,原因之一是证明少申报收入远远比证明多列支出要简明,更容易得到陪审团的同情。
二是要有充分理由证明被告是故意违法。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一方证据占优即可胜诉,但刑事诉讼采用“超越合理的怀疑”的标准。除不缴或少缴税的事实证据外,还需让陪审团“超越合理的怀疑”,确信嫌疑人有故意违法的明显动机。税收犯罪的主要种类有故意偷税、虚假申报和不申报,这三种罪行都要求政府部门必须证明被告人故意违反他已知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因为大意、误解、粗心等原因所致。设置两套会计账簿,让支付方付大额现金,制作虚假凭证,销毁数据等,这些可以作为“故意”的证据。
当然,法律制度也并不能保证100%地惩治违法者。在律师的帮助下,被告人可以有许多理由来开脱,如一个年长的人声称误以为65岁以上不申报所得税(注:65岁是全额领取社会保险金的年龄),新移民声称误以为某项收入是免税的,这些理由往往会引起陪审团的同情。甚至,被告人辩称他对自己的偷税问题一无所知,因为所有的申报表和纳税数据都是他的会计师做的,而这位会计师已经死于一场意外车祸等等。还有,如纳税人先是偷税,然后又把税款补缴了,按法律来说,犯罪已经发生,应当受到处罚,但有事后补救行为的纳税人,往往会得到陪审团的同情而被判无罪。但这种情况除外:纳税人得到税务机关已经在对他进行调查的消息,因而迅速补缴了所有税款,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后补救,一般仍会被判有罪。
作者:陈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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