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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加州失业保险金索赔案胜诉
浏览次数:6556    添加时间:2015/6/8    来源:臧迪凯联合律所

日期:2015年5月27日
上诉机构:加州失业保险上诉委员会

案件介绍
在本案例中,雇主X公司找到我们,其一名前雇员起诉该公司索赔失业保险金。这名前雇员为了准备考试获取更高的学历,自动离职离开了公司。随后却起诉公司欲索赔失业保险金。尽管距离该案件法庭听证会仅只有几天的时间,但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的答辩非常出彩,赢得了上诉。

律师答辩
由于举证责任在于雇主一方。律师需要证明这名员工自愿辞职但没有辞职的“充足理由 Good Cause”,因此没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一,该员工自愿离开了公司,证明她的辞职完全是自愿的,她的重点是在她的学习上。

第二,通过研究提供过往案例证明该员工没有基于充足的理由自愿辞职。“自动离开最近的工作,返回学校学习或报名参加学校的培训课程不能构成辞去工作的“充足理由””。

案件结果
X公司胜诉,判定该员工没有资格获取失业保险金福利。公司的代表非常感激,并请我们按照加州劳工法律制定含自动离职条款的劳工合同以避免将来类似情况发生。客人对我们的成果感到非常满意。

USLawChina评
根据《加州失业保险法》及《加州劳工法》,只有经加州职业发展局(EDD)评定自愿辞职的员工具有辞职的“充足理由 Good Cause”,才具备领取失业金的资格。加州失业保险上诉委员会对何谓“充足理由”有以下的解释:这个理由是真确的、有事实支持、并且理据充分,令任何一个极力想保留现有职位的理性人士,都会采取辞职的做法。

辞去工作的“充足理由”多数涉及﹕
• 对健康及安全的合理顾虑;
• 家庭的迫切需要;或
• 受侮辱及被欺压的工作环境

但USLawChina 提醒读者:很多常见的辞职理由并不符合“充足理由”的定义,比如﹕
• 纯粹对工作的不满或压力;
• 和管理阶层的私人恩怨;
• 不同意公司的纪律处分;
• 不能获取加工资或升职(非法歧视除外);
• 缺乏晋升机会(非法歧视除外);
• 减工时或减薪(雇主不履行先前协议的除外);
• 对解雇及裁员的担忧;
• 重返校园读书/参加培训课程;
• 离职后将以自雇形式工作。

劳工法官不会将上述理由算是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合法理由,所以申请前一定要和律师商量,以判断申请理由是否足够.

律师简介: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英文网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www.tsangslaw.cn
联系电话:1-800-985-1234(美国专线) / 86-138-1811-4320(中国专线)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本文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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